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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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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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anshanqujytyj/2021-0000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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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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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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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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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anshanqujytyj/2021-0000599 |
发布机构: |
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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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3 |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三十七条:中专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1 年至 3 年的处罚。 |
考试违纪的。 |
警告 |
考试作弊,情节轻微的。 |
停考一年 |
考试作弊,情节较重的。 |
停考二年 |
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 |
停考三年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4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 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
5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以及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 (一)(二)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 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6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 (三)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 所得。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7 |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 (四)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 所得。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8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 (五)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 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9 |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 (六)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 所得。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10 |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 (七)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 所得。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1 |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 (八)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 所得。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12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初次发现的 |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 罚款。 |
若在复查时仍未停止办学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若在再次复查时仍未停止办学的, |
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
13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
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4 |
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 |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停止招生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停止办园 |
1.《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园、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责令停止办园、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 1 倍以 下罚款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办园、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 1倍以 上 3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办园、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 3倍以 上 5倍以下罚款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5 |
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 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停止招生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停止办园 |
16 |
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 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违法所得:(一)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的;(二)歧视或者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的;(三)在儿童入园前违反规定对儿童进行考试或者测查的;(四)使用小学化教育方式、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布置小学教育内容的作业或者组织与小学教育内容有关的考试、测验的;(五)使用或者要求家长购买幼儿教材和教辅资料,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具、教具、图书的; (六)使用包含色情、暴力、网络游戏以及违背保育教育规律等内容的应用软件以及其他相关物品的; (七)允许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幼儿园的。公办幼儿园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7 |
单位和个人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2.《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以及侮辱儿童人格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的,依法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警告、罚款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给予处分或者撤销教师资格 |
18 |
单位和个人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警告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罚款 |
19 |
单位和个人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 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警告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罚款 |
20 |
单位和个人体罚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 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警告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罚款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21 |
单位和个人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警告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罚款 |
22 |
单位和个人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警告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罚款 |
23 |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
撤销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24 |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撤销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25 |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 |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
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26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并积极退还收取的费用的 |
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 3 万元(含 3万 元)以下罚款 |
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造成较重后果,但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的 |
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 3 万元以上 7万 元(含 7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抗拒、阻碍执法人员检查;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
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7 万元以上 10万 元(含 10万元)以下罚款 |
27 |
民办学校不依法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28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 所得。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29 |
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
学校违反条例规定,导致学生一人及以上死亡或三人及以上重伤的, |
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招生; |
导致学生三人及以上死亡或十人及以上重伤的, |
给予通报批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5 年内不得 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
30 |
擅自举办职业学校 |
《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擅自举办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受教育者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擅自举办职业学校的, |
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受教者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31 |
职业学校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 |
《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
职业学校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 |
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 |
经责令限期整顿,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招生。 |
经责令停止招生,仍拒不改正的;或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影响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 |
32 |
城镇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和广告不使用规范汉字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和广告不使用规范汉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拆除或者销毁。 |
违反规定,城镇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和广告不使用规范汉字的, |
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
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拆除或者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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