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受委托行政执法单位的公告 | ||||||||||||||||||||||||
2022-07-07 点击数: | ||||||||||||||||||||||||
|
||||||||||||||||||||||||
|
||||||||||||||||||||||||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综合执法的监督管理,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农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机构改革要求,临沂市兰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兰山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权,现予公告。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兰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直接查处临沂市兰山区农业农村局职权范围内农业、畜牧业、农业机械、林业、粮食、渔业等农业领域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临沂市兰山区农业农村局的名义对全区农业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农业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临沂市兰山区农业农村局报告。 (三)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应当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对违法违规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或区司法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2年6月3日至2025年6月2日止。 临沂市兰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 7月7 日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