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 ||||||||||||||||||||||||
2024-03-0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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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临沂市兰山区民政局 实施机构:养老服务科、社会救助科、养老服务科、婚姻登记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 办公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7 号 联系方式:0539-8198309 执法人员:详见附件1 二、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确认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内地居民收养子女、县管慈善组织认定。 (二)行政许可 县管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县管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县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农村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寄存设施)审批、新建和扩建经营性公墓初审;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三)行政处罚 对县管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等38条。 (四)行政强制 对县管社会团体、县管基金会、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处罚的当事人直接实施以下责任: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五)行政给付 (1)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困难居民直接实施责任: 1.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做好动态管理工作。 3.做好低保公示工作。 4.加强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2)对符合标准的特困人员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公布特困人员救助政策。 2.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及时予以批准,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并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做好动态管理工作。 4.加强对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3)对符合临时救助标准的困难居民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公布临时救助政策。 2.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4)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公布相关给付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对象进行核实,及时发放补贴资金。 (5)对困难残疾人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公布相关给付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对象进行核实,及时发放补贴资金。 (6)对重度残疾人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公布相关给付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对象进行核实,及时发放补贴资金。 (7)对辖区内孤儿直接实施责任: 1.拟订辖区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政策,并及时公布。 2.及时拨付相关保障资金。 3.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批。 4.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并及时发放基本生活费。 (8)对辖区内重点困境儿童直接实施责任: 1.拟订辖区内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政策,并及时公布。 2.及时拨付相关保障资金。 3.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批,并及时发放基本生活费。 三、执法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监察法》《行政许可法》 《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宗教 事务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行政区域界线条例》《地名标志 管理试行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详见附件2) 四、行政执法流程图及行政执法程序 五、权力和责任清单 详见附件2 六、监督途径 (一)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 部门名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7号 2.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99号 (二)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方式、途径 举报电话:0539—8198309 2.受理条件 举报人需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地址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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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1:临沂市兰山区民政局执法人员信息公示表.xls】 附件【附件2:兰山区民政局权责清单.xls】 附件【附件3: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pdf】 附件【附件4:行政执法流程图及行政执法程序.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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