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事前公示 | ||||||||||||||||||||||||
2024-03-0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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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临沂市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实施机构:临沂市兰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办公地址:兰山区金雀山路57号4号楼二楼、兰山区羲之路11号 联系方式:0539-8198231、0539-8226033 执法人员:详见附件1 二、行政执法职责 (一)执法范围。 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兰山区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直接查处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文物、旅游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执法权限。 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对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文物等违法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1、行政检查权。按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文物、旅游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2、违法行为制止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 3、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警告、对个人或对法人(其它组织)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三、执法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网络主播行为规范》、《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博物馆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内部 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山东省旅游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四、行政执法流程图 详见附件2 五、权力和责任清单 详见附件3 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山东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详见附件4) 2、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旅游文物领域)(详见附件5) 七、监督信息 (一)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 部门名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7号 联系电话:0539-8318508 2、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99号 联系电话:0539-8325568 (二)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方式、途径 举报电话:1、0539—12345;2、0539—12318 2.受理条件 举报人需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地址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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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3: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权责清单.xls】 附件【附件2:兰山区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doc】 附件【附件4:山东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df】 附件【附件1: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xlsx】 附件【附件5:2023版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旅游文物领域).xls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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