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应急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 ||||||||||||||||||||||||||||||||||||||||||||||||||||||||||||||||||||||||||||||||||||||||||||||||
2024-01-01 点击数: | ||||||||||||||||||||||||||||||||||||||||||||||||||||||||||||||||||||||||||||||||||||||||||||||||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兰山区委办公室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办发〔2019〕53号)的规定,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兰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执法职责、主要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监督途径等信息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实施机构: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公地址:兰山区金雀山路60号政务服务中心南区三楼 联系方式:0539-8079180 执法人员: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违法案件,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三)承办群众及社会各界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承办上级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违法案件。 (五)参与事故调查,依法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五)监督、指导各镇街道应急办、开发区应急局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二)行政法规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规章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5.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6.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0.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1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15.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6.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17.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8.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9.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2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2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2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6.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2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30.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3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3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3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3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四、执法程序 按行政执法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 (办理时限见附件1) 五、权力和责任清单 详见附件2 六、监督途径 (一)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 部门名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7号 2、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99号 (二)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方式、途径 举报电话:0539—8079180(兰山区应急局办公室) 2.受理条件 举报人需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地址等信息。 |
||||||||||||||||||||||||||||||||||||||||||||||||||||||||||||||||||||||||||||||||||||||||||||||||
附件【附件3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df】 附件【附件1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服务指南.doc】 附件【附件2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xls】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