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兰山区人民政府
简体 繁体
网站支持IPv6 公共数据开放 智能问答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兰山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2024-01-01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wsjhsy/2023-0000298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  2024-01-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兰山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索引号: lanshanquwsjhsy/2023-0000298
发布机构: 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事前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1-01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执法机构设置:兰山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

办公地址:兰山区蒙山大道63号

联系方式:0539-8079122 0539-6170265

执法人员:详见附件1

二、行政执法职责及执法权限

(一)执法范围

兰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兰山区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直接查处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执法权限

1.行政检查权。履行法律赋予的卫生行政监督职责:医疗卫生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生活饮用水及涉及生活饮用水产品监督检查、消毒产品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传染病管理监督检查、学校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放射卫生监督检查、血液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妇幼健康)执法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

2.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检查对象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

3.行政处罚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警告、依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行政执法流程和时限

详见附件2

五、权力和责任清单

兰山区卫生健康局权责清单:http://lylszwfw.sd.gov.cn/ls/icity/powerduty/qzlist?is_contain_country_list=0

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兰山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http://www.lyls.gov.cn/info/2003/234489.htm

七、监督途径

(一)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部门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1号4号楼一楼001行政复议办公室

2、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99号

(二)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方式、途径

举报电话:0539—8079122(兰山区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2.受理条件

举报人需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地址等信息。

  
附件【附件1 兰山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表.xls
附件【附件2 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doc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