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 ||||||||||||||||||||||||
2024-03-0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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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临沂市兰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设置:地方金融监管科 办公地址:兰山区金雀山路60号507室 联系方式:0539-8313962 执法人员姓名: 李 可(执法证号:15120177004) 刘力群(执法证号:15120177001) 苏兴国(执法证号:15120177005) 康百慧(执法证号:15120177006) 张哲(执法证号:15120177002) 二、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许可 1.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审批。 (二)行政处罚 1.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2.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或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行为的处罚。 3.对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行为的处罚。 4.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要求备案或变更后相关事项不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5.对融资担保公司可能形成重大风险行为的处罚。 6.对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受托贷款行为的处罚。 7.对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条件;未按规定提取相应准备金;自有资金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8.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等行为的处罚。 9.对融资担保公司不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10.对融资担保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11.对融资担保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2.对民间融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3.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以及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1.对融资担保公司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的封存。 (四)行政检查 1.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 2.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 3.对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监督检查。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权利 1.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备案。 2.融资担保公司年审。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行政执法流程图 办理时限: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权力和责任清单 见附件 六、监督信息 (一)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7号 2.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99号 (二)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方式、途径 举报电话:0539—8313962(临沂市兰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综合科) 2.受理条件 举报人需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地址、举报线索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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