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 ||||||||||||||||||||||||
2024-03-0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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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临沂市兰山区农业农村局 执法机构设置:兰山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公地址:兰山区金雀山路51号7号楼 联系方式:0539-5250215 执法机构设置:临沂市兰山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办公地址:兰山区金雀山路51号7号楼 联系方式:0539-5250177 二、行政执法职责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责全区农业领域种植养殖业、渔业、农业机械化、植物检疫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 四、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示表(见附件1)。 五、行政执法程序: (一)现场检查 编制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二)行政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必要时集体讨论决定)--处罚告知(必要时进行听证)--作出行政处罚--执行。 (三)行政强制 法定情形--请示--决定(强制)--交付决定书、通知书--实施强制措施--决定(处理)--没收、销毁--书面告知 六、监督途径 (一)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1号4号楼 联系电话:0539-8315026 2、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99号 联系电话:0539-8318508 (二)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举报电话:0539-5250110 2、受理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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