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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卫生监督执法“蓝盾行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2-06-20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wsjhsy/2022-000015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  2022-06-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2022年卫生监督执法“蓝盾行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索引号: lanshanquwsjhsy/2022-0000150
发布机构: 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卫生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2-06-20

为贯彻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我区卫生健康监督“攻坚突破年”目标要求,结合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深化2021年度医疗机构依法执业风险排查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加速构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责任体系、管理体系和制度体系,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化、常态化,扩大依法执业风险排查范围,有效解决医疗机构排查出的突出问题,减少依法执业风险和隐患,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二、工作重点

在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开展依法执业风险排查,重点整治以下依法执业突出问题:

(一)未按《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要求落实依法执业自查的;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的;

(三)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

(四)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六)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

(七)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地点执业的(经备案的义诊除外);

(八)医疗机构科室或个人违规与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的;

(九)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

(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

(十一)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

(十二)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

(十三)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

(十四)中医诊所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十五)中医(专长)医师所在医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明显位置公示该医师的执业范围以及可以采用的治疗方法。

三、工作措施

(一)促进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常态化。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要督促医疗机构全面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加速构建和完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责任体系、管理体系和制度体系,强化医疗机构法治意识、主体责任意识,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化、常态化,加大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力度,建立起依法执业风险排查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建立风险问题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风险级别和主营业务类别,将医疗机构划分为高、中、低3个风险等级,并依据管理项目使用不同颜色纸张制作明白纸、依法执业承诺书(可参照附件1样稿内容制作),分类别有的放矢地向医疗机构发放明白纸,签订承诺书,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监督措施,避免千篇一律。

(三)解决突出问题加大处罚力度。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相关科室机构要建立医疗机构问题台账,并做好书面核查、在线核查。对存在的依法执业突出问题进行分析整理,属于法律政策更新后遗留的问题,要向上级汇报研究解决;属于明确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处罚力度并落实整改稽查。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启动阶段(4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针对专项行动重点内容,做好普法宣传,重点强化《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等的宣贯,特别要加大对新颁布实施的《医师法》法律责任的培训,继续为医疗机构“送一堂法律课、发一张明白纸、签一份依法执业承诺书”,切实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职责。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6月)。督促医疗机构在开展依法执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以本次专项整治为重点强化专项自查,梳理排查医疗机构是否存在或变相存在上述依法执业突出问题,找出原因,及时纠正。医疗机构对排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认定不准、理解不一的情况要及时与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进行沟通。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要坚持做好点对点服务,对医疗机构梳理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导其纠正整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情况和整改材料要留档备查,同时将问题台账和整改措施电子版报监督执法大队网格管理科室,6月8日前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相关科室将半年工作小结、汇总表(附件2、3)及附件1签订情况报综合监督五科抽查。

(三)执法核查阶段(7月至9月)。卫生健康监督监督执法大队随机调取医疗机构的自查自纠和整改材料,进行书面核查或在线核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调取比例为10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调取比例不低于30%。根据核查情况,对自查工作走过场或弄虚作假、自我纠正不到位等问题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率不低于调取医疗机构数量比例的30%。现场核查可结合国家双随机任务、综合执法检查等一并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存在违法执业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总结评估阶段(10月)。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各相关科室要对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认真小结,收集整理相关案件,汇总表(附件2、3)及附件1签订情况于10月30日前报综合监督五科汇总后,由大队办公室将评估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及时上报市局。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要高度重视、集中组织、重点实施,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专项行动上来。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强化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意识,本着自查自纠与行政处罚并重的原则,推动法律法规赋予医疗机构法律责任的贯彻落实。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抓好每一环节的贯彻落实,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的胜利召开。

(二)集中发力,专项治理。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要按照专项行动要求,进行统筹安排,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抓好专项行动的贯彻落实,避免多头组织、多头检查的情况出现;要做好对医疗机构的宣传贯彻工作,督促医疗机构按照专项行动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抓细、抓实、抓好每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三)善于总结,形成机制。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对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典型案例要及时进行梳理、汇总,在梳理中完善、在汇总中提高监督执法检查能力,为已建立起的医疗机构监督执法检查长效机制输送新营养、补充新能量;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相关科室对专项行动中梳理出的典型案例随时上报,由大队办公室汇总、筛选后报市支队,市支队微信公众号予以宣传推广。

附件:1.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2.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汇总表

3.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突出问题专项行动行政处罚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守法经营的医疗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本医疗机构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在执业期间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医疗技术规范,依法执业,恪守医德。

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本机构为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本机构为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三、不在未取得或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形下开展诊疗活动,或在暂缓校验期间违规开展诊疗活动;未经批准,不在执业地点以外的地点开展诊疗活动。

四、不伪造、变造、涂改、买卖、转让、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将科室、房屋等发包、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五、不超出执业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急诊急救除外),不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及其他禁止、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六、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或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急诊急救除外)。

七、不通过虚假医疗、诱导医疗、过度医疗等方式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为谋求高额回报而损害国家和患者利益。

八、不违法发布医疗广告。

九、不违规处置医疗废物。

十、不违规购进药品器械,或违规购买和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十一、不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拒绝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紧急情况下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调遣。

十二、不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其他情形。

本机构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监督。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2022年 月 日

附件2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汇总表

县(区)填报日期:年月日 填报人:联系电话:

医疗机构

级别

辖区医疗机构数(家)

签订依法执业承诺书(家)

自查自纠和整改材料备案(份)

自查发现并纠正问题

书面核查机构数(家)

在线核查机构数(家)

现场核查机构数(家)

核查发现问题机构数(家)

立案处罚机构数(家)

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份)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

备注

机构家数

问题条次

合计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级














二级














一级














其他














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级














二级














一级














其他














附件3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风险排查专项行动行政处罚情况汇总表

违法行为

立案数

结案数

举行听证案件数

处理情况

备注(描述主要违法方式)

警告

罚款(万元)

没收

吊销(案次)

责令停止执业

吊销执业许可证

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违法所得(万元)

药品(宗)

器械(件)

诊疗科目

机构许可证

人员执业证书

机构

科室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未经批准在执业地点以外的地点开展诊疗活动

















超出诊疗科目执业

















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

















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

















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

















中医诊所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中医(专长)医师所在医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明显位置公示该医师的执业范围以及可以采用的治疗方法。

















合 计

















县(区) 填报日期:年月日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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