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对象 |
抽查依据 |
抽查数量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完成时限 |
抽查频次 |
中小学校及高校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
12家 |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教室采光和照明、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学校提供的学习用品达标情况,包括教室灯具、考试试卷等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每年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等情况。学校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和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 4.学校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
随机抽查 |
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 |
1 |
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51家 |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0.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 11.公共场所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
随机抽查 |
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 |
1 |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
农村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水厂5家。 |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5.水质消毒情况; 6.水质自检情况。 |
随机抽查 |
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 |
2 |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
农村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下100m3以上供水单位14家。 |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3.处罚情况。 |
随机抽查 |
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 |
1 |
二次供水单位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
8家 |
1.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2.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3.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4.水质自检情况; 5.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
随机抽查 |
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 |
2 |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5家 |
1.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 3.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 4.建立并遵守餐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 5.出厂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 6.出厂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 |
随机抽查 |
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 |
1 |
第一类消毒产品 生产企业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
1家 |
检查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 |
随机抽查 |
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 |
1 |
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
14家 |
检查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以及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其中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妇女经期卫生用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材料卫生质量、空气消毒设施、出厂检验报告。 |
随机抽查 |
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 |
1 |
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
4家 |
检查卫生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项目、类别、条件是否与卫生许可证一致,查看生产过程记录、原料进出货记录、产品批次检验记录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是否齐全合格并备案;检查抗(抑)菌制剂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包装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和标注禁用物质等情况。 |
随机抽查 |
2022年11月10日前完成 |
1 |
抗抑菌制剂经营单位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
辖区零售药店、医药公司1家、母婴店1家、商场超市1家 |
检查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包装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的情况。 |
随机抽查 |
2022年11月10日前完成 |
1 |
抗抑菌制剂使用单位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
婴幼儿洗浴及游泳场所1家、医院8家、疾控中心1家、血站1家 |
检查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包装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的情况。 |
随机抽查 |
2022年11月10日前完成 |
1 |
医疗卫生单位 |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43家 |
1、预防接种管理情况; 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 3、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 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5、医疗废物处置; 6、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
随机抽查 |
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 |
1 |
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31家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情况; 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6、临床用血管理情况。 |
随机抽查 |
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 |
1 |
采供血机构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
1家 |
1、资质管理; 2、血源管理; 3、血液检测; 4、包装储存供应; 5、医疗废物处理情况。 |
随机抽查 |
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 |
1 |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
《母婴保健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13家 |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2、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和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 3、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4、制度建立情况; 5、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管理情况。 |
随机抽查 |
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