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9日】 | ||||||||||||||||||||||||
2019-12-04 点击数: | ||||||||||||||||||||||||
|
||||||||||||||||||||||||
|
||||||||||||||||||||||||
LSDR-2019-001001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推动兰山商贸业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提升兰山商城市场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商城国际化,特制定若干意见如下: 第一章支持发展进口贸易 第一条鼓励发展一般贸易进口 企业注册在兰山区,实际开展业务1年以上,每进口1美元货物(按海关统计进口额计算)给予境内收货人0.1元的奖励。母婴用品类、美容美发护理类、家居生活类、预包装食品类等重点培育商品品类,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人0.2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审核牵头单位:兰山区商务局) 第二条鼓励发展进口商品市场和销售专区 对在兰山商城内创办的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包括办公、经营场地)且整体入驻率(入驻平台企业有效使用面积占平台总面积的比率)超过60%、年度累计自营进口(含入驻企业)超过150万美元,运营满一年的进口专业市场、销售专区、专业楼宇,根据其场所面积,按3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市场、专区、楼宇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每年均达到上述标准的情况下,连奖两年。(审核牵头单位:兰山商城管委会) 入驻企业、商户自营进口额(商品限日用消费品)首次达到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分别给予人民币2万元、4万元、10万元、20万元、60万元、1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条意见,企业达到更高一档次奖励标准时,不扣除上一档次已兑现的奖励。(审核牵头单位:兰山区商务局) 第二章支持鼓励发展跨境电商 第三条支持引进知名跨境电商服务平台 新入驻兰山商城的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服务平台或运营中心,对其租赁或购买的办公场所,按3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30万元。(审核牵头单位:兰山商城管委会) 第四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 在兰山商城范围内,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园区内跨境电商和相关配套服务企业入驻率超过60%(入驻企业有效使用面积占总面积的比率)、产业链完整的跨境电商园区,按使用面积给予园区运营主体3元/平方米/月的奖励,每家园区每年不超过50万元,在每年均达到上述标准的情况下,连续奖励两年。(审核牵头单位:兰山商城管委会) 第五条支持建设跨境出口商品展示中心(展厅) 在兰山商城范围内,新设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入驻企业超过60家的跨境出口商品展示中心(展厅),经兰山商城管委会认定,根据其展厅面积,按3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展厅运营主体奖励,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每年均达到上述标准的情况下,连奖两年。本条措施与其他奖励不重复计算。(审核牵头单位:兰山商城管委会) 第六条鼓励兰山海外商城、海外展厅、海外仓建设和应用 鼓励兰山区的市场、企业、商户在境外投资建设海外商城、海外展厅、海外仓,对经兰山商城管委会备案批准且达到区级公共海外仓建设标准、运营一年以上的,根据其对市场商户的服务能力并经考核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兰山区内企业应用区级公共海外仓(列入区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名录)开展业务、达到一定业绩标准的,按仓储服务成本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审核牵头单位:兰山商城管委会) 第三章优化商贸人才成长环境 第七条支持开展商贸行业专业技能培训 对经区商务局认定的培训服务机构(需具备培训资质),对其举办的培训(限国际贸易、跨境电商类)单次达到200人以上的情况下,经向区商务局提前申报并审核认定,按场地租赁费用的50%给予奖励,单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审核牵头单位:兰山区商务局) 第八条支持各类公益性小型培训活动 对经区商务局认定的培训服务机构(需具备培训资质),对其举办的小型培训(限国际贸易、跨境电商类),经向区商务局提前申报并审核认定,举办50人以上的小型商贸培训活动的,给予组织方每场1000元的奖励,单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审核牵头单位:兰山区商务局) 第四章支持参加境外经贸活动 第九条鼓励企业境外开展经贸活动 对参加省、市、区组织的拓展海外市场及对接境外合作项目等出国经贸活动的企业和市场商户,按照经济舱往返国际机票标准(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费用给予全额奖励。(审核牵头单位:兰山区商务局) 第十条鼓励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 对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的展位费(限2个国际标准展位)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国家、省、市级有同类奖励的部分予以扣除)。(审核牵头单位:兰山区商务局) 第五章其他说明 第十一条本意见适用对象范围为工商登记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临沂市兰山区实际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和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本意见中的“元”指“人民币”。 第十三条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按周年计算但未满周年的业绩,按实际时间、额度折算。 第十四条本意见中,所奖励项目已经享受国家、省市级财政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资格审核、奖励资金的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意见由兰山商城管委会和兰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意见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9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