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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2019-10-30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19-0000188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10-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办发〔2019〕21号
 标题  关于印发兰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19-0000188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9-10-3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兰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保障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指导意见,制定《临沂市兰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畜牧产业振兴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保障有效供给和增加农民收入”这一目标,科学划定禁养区,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推动全区畜牧业稳定绿色发展。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原则和依据

(一)划定的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2、节约用地、发展适度规模养殖的原则;

3、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外,不得划定禁养区。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概念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区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域

1、兰山街道办事处、金雀山街道办事处、银雀山街道办事处、柳青街道办事处城建区。

2、枣园镇政府驻地;白沙埠镇政府驻地;李官镇政府驻地;半程镇政府驻地;义堂镇政府驻地;汪沟镇政府驻地方城镇政府驻地;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驻地。

3、白沙埠镇城建区;枣园镇城建区;义堂镇城建区;兰山经济开发区城建区。

4、临沂祊河省级湿地公园;兰山柳青河省级湿地公园。

5、刘庄水库一级和二级保护区。

6、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的建成区等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和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养区域。

五、畜禽养殖环境管理要求

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限期关闭或者搬迁。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禁养区外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其畜禽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生产能力。

减少审批流程,鼓励禁养区外养殖场户提升改造现有的养殖圈舍及设施设备,实施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力度。鼓励养殖场户采用生物措施,实施生物除臭驱蝇技术,防止大气环境等污染,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不达标,拒不整改或不具备整改条件,外排粪污造成污染的,应予以停养,并限期关闭或拆除。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主动意识,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禁养区外新建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对既有的畜禽养殖场区要落实粪污处理利用措施,对不达标的限期治理。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镇街、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抓好本辖区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的关停、搬迁,加大巡查力度,防止复养现象的发生。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行为。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指导规模养殖场的合理选址布局和生态养殖技术推广。相关部门要做好养殖场备案、动物防疫条件监管、落实环评制度等。住建、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本方案的实施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及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宣传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养殖场给予公开曝光;对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典型和生态循环养殖典型,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解读文件 解读:《关于印发兰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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