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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1-08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20-000017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1-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办发〔2020〕2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20-0000170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1-08

LSDR-2020-002001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

通知

临兰政办发〔2020〕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我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作用,根据省、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兰山区乡村之星”(以下简称区乡村之星),是指为兰山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在农业生产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及群众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 区乡村之星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充分考虑生产型、经营型、技术服务型、社会服务型和技能带动型农村实用人才的不同特点,重点从农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坚持上下联动、逐级选拔的原则,区乡村之星原则上每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10名,管理期限为2年。

第五条 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区乡村之星的选拔范围是,在兰山区范围内直接从事一线工作的生产型(包括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加工能手)、经营型(农业企业经营人才、农村经纪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技术服务型(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的各类人员)、社会服务型(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公益事业服务人员、文体艺术等各类人员)和技能带动型(各类能工巧匠、科技带头人)非公职农村实用人才。已当选省、市乡村之星并在管理期内的,不再参加选拔。

第七条 区乡村之星的选拔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一定专业特长,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发展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民营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购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三)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在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和推广方面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取得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全区影响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技艺精湛,知名度高,属全区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五)在带领群众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和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带头人;或在农村公益性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区乡村之星人选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原则,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是:

(一)申报:由所在村或企业(合作社)推荐,填写《兰山区乡村之星申报表》、《兰山区乡村之星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提供相关成果资料、业绩证明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报所在镇街道(经开区)。

(二)初审:各镇街道、经开区对申报人员进行初审,查证、核实成果和业绩,提出申报名单,撰写《兰山区乡村之星推荐考察报告》,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三)评审: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镇街道、经开区报送的人选进行初评,按1:1.5的比例提出建议名单;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评审委员会,对建议人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初步人选。

(四)考察:区委组织部牵头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初步人选进行全面考察。

(五)公示:在征求卫健、信访、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将区乡村之星初步人选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和公示期间查实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取消评选资格,初步人选不再递补。

(六)审批: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评审、考察和公示等情况,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命名表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区乡村之星名单,报区政府命名,进行表彰。

第四章待遇

第九条 区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每人每年发放区政府补贴6000元。

第十条 区乡村之星纳入全区高层次人才库,优先推荐为省、市乡村之星,区里每年组织部分区乡村之星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区情、市情、国情考察、咨询等活动。

第十一条 积极支持区乡村之星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参政议政,优先推荐为村“两委”干部人选、劳动模范人选等。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区乡村之星由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管理,所在镇街道(经开区)和所在单位搞好配合。

第十三条 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区乡村之星档案,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区乡村之星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任期工作目标,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批选拔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十四条 依托各类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培养区乡村之星,引导区乡村之星通过协会为农民提供技术信息服务。通过组织座谈会、研讨会、联谊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征求区乡村之星对乡村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建议,鼓励区乡村之星为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建言献策。

第十五条 区乡村之星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被选拔为市级及以上乡村之星的,不再按区乡村之星管理;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区乡村之星的,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加强对区乡村之星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区乡村之星的创业精神和工作业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7日起,有效期至2024年1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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