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山区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 ||||||||||||||||||||||||
2020-05-0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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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DR-2020-001002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山区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兰山经开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推动农村大集规范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农村大集各经营者承担各自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办者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各相关监管部门依据职责承担监管责任。农村大集开办者要成立管理组织机构、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职责,实施日常巡查。没有具体开办者的农村大集由属地镇街政府承担管理责任,明确管理机构。 第三条农村大集的设立应符合政府的管理规划,并征求市场监管、交警、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附近居民意见,要引导经营者划行规市、分区销售,食品经营区域要远离污染源。大集应当设置宣传栏,要公示区划,公开管理人员姓名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大集实行经营者信息公示制度,食品经营者要携带并在摊位上公示信息公示卡、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第五条经营散装熟食或其他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者需持有健康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器具,需做好防蝇、防尘等食品卫生防护,应明示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现场加工制作食品的,应符合《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相关要求,达到“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六项标准。 第七条销售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应来源合法、索证索票齐全、帐物相符。不得销售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保质期、超过保质期、未经许可的食品和无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销售畜、禽类产品应当具有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 第八条大集开办方及入集经营者应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卫生规范等知识的宣传学习,加强自律自查,严格执行违法食品停止销售、召回和销毁等制度。 第九条各镇街食安办要明确大集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和运行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督导考核和食品安全联合检查等活动,以保障大集食品安全。 第十条早市、夜市的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月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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