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山区区级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 ||||||||||||||||||||||||
2020-12-21 点击数: | ||||||||||||||||||||||||
|
||||||||||||||||||||||||
|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区级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的 通 知 临兰政办发〔2020〕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区级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区级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兰山区教学成果的奖励工作,鼓励全区广大教育工作者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学改革,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和《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20〕2号),结合我区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全区中等及以下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特殊教育)范围内,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反映教育教学规律,经过教学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或在教育教学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实践经验。 第三条区级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根据对教学成果的过程性、增值性、结果性和综合性评价结果,区级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区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达到市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区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区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区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区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区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五条全区中等及以下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管理机构和教研机构的工作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区级教学成果奖。 第六条申请区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进行初审,合格者向区教体局推荐。 (二)不属于同一学校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一)项规定推荐。 第七条区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区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区教育和体育局聘任,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附设在区教学研究室。 第八条区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应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特等奖的评审,须由全体委员赞成;无符合条件者该项奖励可以空缺。其他奖项的评审,应由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 第九条区教育和体育局应在受理推荐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区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并对获奖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布的区级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出,报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十条拟授予区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由区教育和体育局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授予教学成果奖持有者相应证书和奖金。奖金从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一条区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获奖情况计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和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将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7日。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