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开展全省困难重度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料和免费或低收费集中托养试点工作的通知 | ||||||||||||||||||||||||
2022-12-0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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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困难失能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推进我市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优质化,努力打造共同富裕先行区,建立健全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照护服务体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86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和引导困难失能老年人自主选择居家照料或低收费集中托养服务,不断满足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需求。力争到2022年底,建立比较完善、可推广的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照护服务机制,形成基本养老服务资源高效配置的服务体系和供给体系。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推动、共同监督”的原则,突出养老服务均等化、多样化,加强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的规划、引导和管理,创新服务供给方式,提升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提高政府投入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基本养老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威海市户籍且在本市长期居住; (二)低保对象; (三)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为中度失能(2级)、重度失能(3级)等级的老年人。 四、服务方式 (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由区市民政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养老机构、专业养老服务组织等,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照护、康复保健、精神慰藉等服务。具体政策按照《威海市民政局威海市委组织部威海市总工会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卫计委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民发〔2018〕161号)文件执行。 (二)机构低收费集中托养服务。经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为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低保老年人,通过政府补贴和低偿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机构托养服务。 五、服务机构 (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由各区市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年度服务主体以各区市民政部门正式文件确定,在民政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布。 (二)低收费集中托养服务机构。各区市民政部门统筹区域内二星级以上养老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原则上每个区市选定1-2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定点服务机构。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将定点服务机构情况向社会公布。 六、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标准以及资金保障 (一)接受居家照料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标准按照威民发〔2018〕161号执行。如后期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二)接受机构低收费集中托养服务的政府补贴标准:重度失能低保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贴1200元;中度失能低保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贴900元。超出机构低收费集中托养服务政府补贴以外的费用,由服务对象自行负担。 困难失能老年人根据自身养老需求,按照自愿申请原则,择一享受政府购买居家照料服务或机构低收费集中托养服务,两项服务不得同时享受。 (三)政府为困难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照料服务或机构低收费集中托养服务的资金渠道按照威民发〔2018〕161号文件规定予以保障。 (四)各区市统一确定困难失能老年人接受机构低收费集中托养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年全市城乡特困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确定。定点养老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 七、服务对象申请、审批与服务 (一)提出申请 凡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威海市困难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料和低收费集中托养服务申请审批表》(附件1)。 (二)评估审批 对已享受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对象无须进行评估,可直接审批。对新增加的服务对象,镇(街道)将服务对象情况上报区市民政部门。区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在《威海市困难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料和低收费集中托养服务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并在所在地村(居)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的,区市民政部门确认审批意见,签字并盖章,确定为服务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原因。 (三)提供服务 1.接受居家照料服务的,各区市民政部门将服务对象相关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享受服务时间等)转交服务主体。服务主体对服务对象进行需求评估,确定享受的服务金额和服务项目,形成需求计划表,于每月月底前报6012349中心,并从审批的下个月起,按照需求计划表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应服务。服务主体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应当为每位服务对象建立服务台账。服务主体应于每月初将服务对象上个月的服务情况台账《XX区(市)居家养老服务情况核实表》(附件2)反馈给区市民政局和6012349中心。 2.接受机构低收费集中托养服务的,各区市民政部门将服务对象相关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享受服务起始时间等)转交定点服务机构。定点服务机构要与服务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签订机构住养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个人自付部分费用。服务情况应当实时或定期上报各区市民政部门。 服务对象和定点服务机构应签订《威海市困难失能老年人接受居家照料服务或入住定点服务机构承诺书》(附件3)。 (四)停止或更改服务 对不再符合居家照料服务条件的服务对象,由各区市民政部门确认,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和服务主体,于下个月起终止政府购买服务。对不再符合机构低收费集中托养服务条件的服务对象,由各区市民政部门确认,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和定点服务机构,于下个月起停止享受机构托养服务。如服务对象需要继续入住养老机构,所需费用由服务对象全额负担。 (五)费用确认结算 1.居家养老服务费用结算,以各区市民政部门确认的服务主体记录的服务月报和6012349中心提供的统计报告为依据。如信息不一致,应进行核实。 2.低收费集中托养服务补贴费用结算应按月统计,以定点服务机构记录的服务月报(需详细记录服务对象入住情况,包括入住时间、本月请假外出、就医等具体时间阶段)和6012349中心提供的入住情况回访报告为依据。如信息不一致,应进行核实。服务对象因转为非服务对象、离院、死亡及其他原因终止服务合同,或因服务对象临时外出、回家、就医等长时间离院,导致服务机构月度内提供服务小于15天(不含15天)的,不纳入按月补贴统计。补贴当月有效,过期作废。 3.区市民政部门及时对服务主体的工作量、质量、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市民政局依托6012349中心,根据智慧监管平台数据,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采取年初预拨、次年结算方式与各区市结算,各区市与服务主体的结算方式由各区市自行确定。 八、其他事项 (一)服务对象经评估认定具备享受入住养老机构的条件后,由区市民政部门安排入住定点服务机构。其中,精神障碍患者需安置在专门的收治机构。 (二)定点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的个人费用,按照区市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困难失能老年人机构托养服务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三)服务对象在机构托养期间生病住院的,服务机构不承担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 (四)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应当向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进行评估,变更照料护理等级,及时将信息提供6012349中心。服务对象凡出现变更照料护理等级、更改服务方式、更换服务机构等情况的,均需经区市批准后报6012349中心,方可于次月开展新的服务。 (五)区市民政部门要建立困难失能老年人机构托养服务工作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每月核查一次,对不符合条件或已死亡的老年人及时停发补贴资金。同时做好宣传引导,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机构托养服务工作持续、有效、规范开展。 九、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一)服务机构对本机构所提供申报资料、服务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实施效果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凡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按照《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可视情况在媒体进行通报,纳入社会信用管理。 (二)服务机构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实施方案要求,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三)镇(街道)、区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困难老年人养老照护服务的监督工作,定期组织人员探访服务对象,及时解决工作出现的各类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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