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兰山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试行) | ||||||||||||||||||||||||
2023-12-1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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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优化配置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资源,保障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公平、公正轮候入住,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更好满足我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轮候,是指公办养老机构对申请入住的老年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核实符合入住条件,进行轮候,并通过评估入住机构的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办养老机构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主要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或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的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养老机构。 第五条 公办养老机构面向本区户籍老年人开放,优先保障所属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独居、空巢、留守、重残、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以及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各镇街道(经开区)可结合实际扩大优先保障群体范围。 第六条 公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对入住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 第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职责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 公办养老机构承担本机构入住评估与轮候管理工作职责,负责提供轮候床位信息,核实申请人资格和入住评估轮候日常事务性工作,并定期向民政部门提供准确的评估轮候信息。 第二章 轮候 第八条 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轮候通道按照次序依次分为特殊保障通道、优先轮候通道和普通轮候通道。 第九条 特殊保障通道面向本区户籍的特困供养老年人,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民〔2023〕30号)、《临沂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第十条 优先轮候通道、普通轮候通道保障对象按照评估结果,依据完全失能、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能力完好依次进行轮候;相同评估等级的,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轮候。 优先轮候通道面向本区户籍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老年人: (一)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 (二)独居、空巢、留守、重残、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三)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普通轮候通道面向其他符合入住养老机构条件的本区户籍老年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申请轮候时,可自行或由他人协助填写申请表(参考附件)。申请人可委托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其他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其他自愿承担其入住费用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代理人。申请人自行办理的,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优先轮候对象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老年人应提供由户籍所在区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证明;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需提供由户籍所在镇街道(经开区)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对能通过部门核验、大数据共享的信息,申请人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机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时,应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受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原因;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告知其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列入相应归属通道进行轮候。 第十三条 轮候中的申请人自身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轮候通道或者轮候志愿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选择户籍所在地的公办养老机构。若其他镇街道(经开区)公办养老机构同意接受跨区轮候,可进行跨区轮候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户籍迁移出本区的,取消轮候入住资格。户籍在本区范围内迁移的,应将轮候申请提交户籍迁入地的镇街道(经开区)公办养老机构,轮候申请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利用智慧化信息系统,通过线上进行轮候。 第三章评估 第十七条 公办养老机构及时对审核通过的老年人进行入住评估,按照评估等级进行轮候入住,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及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到公办养老机构所在地接受入住评估;如有特殊情况需上门评估的,申请人需与公办养老机构协商。 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应为行动不便且无人照料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评估。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能力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申请人(代理人)于2个工作日内向入住的公办养老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并与养老机构协商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原评估机构不得作同一申请人的复评机构,复评机构将结果于评估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公办养老机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公办养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评估结果,按照轮候先后顺序通知申请人入住。申请人在评估后6个月内入住该公办养老机构,无需重新评估。超过6个月或申请人身体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需要重新评估。 第四章入住 第二十一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在出现空余床位2个工作日内,按照轮候顺序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 对于多次联系未果的申请人,由公办养老机构以公告形式告知其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机构办理入住;公告期满仍未联系公办养老机构办理入住的,由养老机构取消本次轮候入住资格。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在收到入住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入住手续,并提交入住前2个月内由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报告和既往病史资料。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入住的,与养老机构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条件放弃本轮轮候资格: (一)未按规定接受资格核实和入住评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本区轮候: (一)一年内累计3次主动退出同一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志愿的; (二)一年内累计3次未按规定接受入住评估或办理入住手续的; (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第五章床位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办养老机构应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 第二十六条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数量和类型应报本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辖区户籍老年人入住需求后仍有一定空余床位的,经本级民政部门同意,可接受非本辖区户籍的常住老年人入住申请。 第二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经开区)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轮候床位予以支持。 第六章监督保障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对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定期公布区辖区公办养老机构名单和联系电话。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抽查及申请人访谈等形式定期检查本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的评估轮候工作,及时向养老机构反馈检查情况,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做好申请人个人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办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由本级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无需重新申请轮候,各镇街道(经开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兰山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申请表(参考)
兰山区民政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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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兰山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申请表(参考).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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