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临沂市兰山区深化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 ||||||||||||||||||||||||
2023-12-1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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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8〕18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33号)、《临沂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化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2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出资,为居住在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等服务对象向社会组织或企业购买的专业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三条 充分依托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互联网+养老等信息平台,拓展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提高信息化水平,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根据各镇街道(经开区)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实际,在全区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四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是指具有本区户籍且居住在家的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特殊老年人。 第五条区民政局是本辖区内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规划指导、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服务主体 第六条 服务主体是指具备政府购买服务承接资格,能够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或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鼓励和支持政府向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七条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成立,并具有相应的服务资质; (二)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三)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工作设备; (四)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制定服务清单和服务价格; (五)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 (六)具备承接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服务主体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和服务对象需求,安排服务人员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 (二)通过信息化等方式,检查监督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进行服务信息回访; (三)建立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和服务台账; (四)加强对所属服务人员的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组织培训,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服务技能; (五)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养老服务事项。 第九条 服务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服务主体签订劳动合同,具备相应从业资格; (二)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健康状况证明,具备相应工作能力; (三)服务时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 (四)符合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服务对象及服务项目 第十条 服务对象身份认定 本方案规定的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指户籍和居住地均在本区的60周岁以上的特殊困难居家老年人,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一)低保、建档立卡脱贫户和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 (二)区级以上劳动模范、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三)孤寡、空巢、独居、留守、高龄、残疾、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四)其他经区民政局认定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服务对象身份和范围由区民政局进行认定。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老年人不重复享受服务。 第十一条 服务对象身体能力等级认定及提供服务时长 由区民政局根据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临民〔2016〕70号)等文件精神,委托第三方评估组织,按照《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01-2013)标准对审核通过的服务对象身体能力等级进行评定。 (一)评定为3级(重度失能)的老年人,每月享受不高于20小时、上门8次的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二)评定为2级(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月享受不高于10小时、上门4次的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三)评定为1级以下(轻度失能)的老年人,每月享受不高于4小时、上门2次的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标准暂定为30元/小时。可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调整具体服务时长及单价。 第十三条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服务项目: (一)居家照护服务包 以解决居家老年人日常照护需求为主,为其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代办等服务项目,至少应包含以下5项服务内容: 1、助餐服务:向居家老年人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要求的老年餐,开展蔬菜食品代购、三餐代做、入户送餐、入户助餐等服务; 2、助洁服务:入户为居家老年人开展室内清洁、衣物清洗、家电清洁、个人护理、理发、修脚、除蚊除蝇等服务; 3、助浴服务:在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内为老年人开展集中洗浴服务,入户为居家老年人开展助浴、擦浴及个人卫生清洁等服务; 4、助医服务:入户为居家老年人开展健康检查、保健按摩、康复指导、康复护理、外出陪医就诊等服务; 5、代办服务:为居家老年人开展物品代购、费用代缴、陪同散步、陪同购物、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服务,为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辅助上下楼、交通接送等服务。 (二)智慧养老服务包 重点为失能半失能、孤寡、空巢、独居、高龄等特殊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救助服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根据居家老年人需求,为其配备智慧养老服务设备(如一键呼叫终端、定位手环、智能穿戴设备等),提供主动监护、健康检测、危险预警、预防走失等服务,实现“智能设备-信息平台-老年人子女”三方互联互通。 2、提升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配备专业接线人员,受理居家养老 服务需求;建立居家老年人信息数据库,采集老年人基本信息和健康数据,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 第十四条提供的服务可按小时计费的,按小时计费;不可按小时计费的,按小时换算实际服务费。 第十五条 提供的服务可按小时计费的,按小时计费。智慧养老服务设备配备(如一键呼叫终端、定位手环、智能穿戴设备等),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提升、维护等不可按小时计费的,由服务主体采购,根据采购金额,换算成服务费用,在老年人应享受的服务费中抵扣,每年金额不得超过当年该老年人应享受的服务费总额的15%。鼓励服务主体利用信息化手段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智慧养老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设置服务包。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服务对象申请 符合条件的居家老年人按照自愿原则,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兰山区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申请审批表》(附件),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村(居)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各镇街道(经开区)。 第十七条初审、评估、公示、审批 各镇街道(经开区)对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人员表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材料审批合格后,组织实施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并填写评定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在所在地村(居)公开栏中公示5天。 第十八条提供服务 区民政局将服务对象名单转交服务主体,由服务主体对其进行信息采集、需求评估,确定服务项目,签订服务协议,正式开展服务。服务主体应为每名服务对象建立服务台账,保留相关服务凭证。 第十九条相关服务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所有服务花名册、服务清单和服务记录均需要留存纸质版档案,并将服务记录及时录入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区民政局将充分发挥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作用,将信息化管理手段纳入服务和监管全过程,并做好与市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与互联互通,确保区养老服务平台数据能够实时上传至市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 终止服务 对政策调整、老年人自身原因等导致不再符合服务条件的服务对象,经区民政局确认后终止政府购买服务,并及时告知服务主体。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包括居家照护服务包、智慧养老服务包等服务费、服务主体的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信息化提升费、服务对象紧急呼叫终端配置费和居家老人信息数据库维护费等经费。 第二十二条统筹利用市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保障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各级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服务主体资金使用不规范、服务不合格以及未按照合同约定实施服务的,应及时提出,要求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服务承接资格并追回资金。 第二十四条各镇街道(经开区)村(居)民委员会在审核服务对象材料时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服务对象申请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当诚信申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申请资格;已经认定并享受服务的,由民政部门按享受的服务标准追回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方案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除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延长补助期限的外,《兰山区民政局兰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兰山区实施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临兰民〔2020〕55号)同时废止。本方案所引用的相关标准如有调整时,以最新要求为准。 附件:临沂市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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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兰山区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申请审批表.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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