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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5日  点击:

一、背景依据

1、制定目的

我区共有校外培训机构1300余家,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教育服务的同时,也存在教师无证上岗、超纲教学、强化应试教育、不依法签订培训合同导致退费难、跨周期收费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

8.《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8〕29号)

3、征求公众依据、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情况说明

在深入调研研究行业现状、依法召开专家论证会、风险评估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及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前期调研,就我区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何更好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与兰山区校外培训行业部分代表、行业协会及部分学生家长进行座谈交流,同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2020年10月14日,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邀请了来自临沂大学、校外培训市场联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部分成员单位、专业律所的十余名专家就《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专家论证。从专业角度对涉及部门职责、重要概念定义、办法体例等多个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十余条,为进一步优化管理办法奠定良好基础。

2020年10月15日,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风险评估会邀请了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区行政审批局、齐鲁晚报、临沂日报等多家单位的业务骨干对《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展风险评估,通过科学的评估方法论证、分析,最大程度地降低社会风险,为决策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提供保障。

2020年10月21日—11月22日,为凝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参与规范性文件管理,增加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公开性、科学性,通过兰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兰山教育公众平台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条,建议延长文件有效期,我们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限定在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出发,我们对该条意见不予采纳。

2020年12月18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二、目标任务

1、工作目标

通过列明正面办学行为与负面办学行为办学行为明确办学方向和红线。

2、主要任务

采用积分考核的方式全面落实“黑白名单”制度,每年赋予每家校外培训机构20基础分,根据校外培训机构出现的正面办学行为和负面办学行为分别给予加分和扣分,年度积分在20分以上的纳入白名单,年度得分低于10分高于0分的,纳入重点监督名单,年度得分低于0分的,纳入黑名单,并将得分情况年检和评先树优挂钩。并对“黑白名单”实行动态调整;设置纳入与修复程序,依法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合法权益,促使其规范发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二十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办法制定的依据、实施范围和原则,明确兰山区辖区内,经审批部门许可、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实施中等及以下与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及其他从事艺体、拓展综合素质等教育教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办学行为分类管理。明确正面行为管理、负面行为管理、黑白名单管理和抵扣分制度。

第三章正面办学行为认定标准。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获得教育类荣誉、在文明城市创建、扶危救困、志愿服务等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非教育类活动获得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含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在典型经验介绍、提供观摩学习点、承办各类校外培训机构集体活动等方面为推动校外培训行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的,予以加分。

第四章负面办学行为认定标准。明确校外培训机构扣分行为。

第五章异议与修复。明确对被列入“重点监督名单”或者“黑名单”有异议的,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异议程序、修复程序。

第六章动态管理。明确对列入“白名单”、“黑名单”、“重点监督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动态管理。

第七章附则。

四、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兰山区辖区内,经审批部门许可、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实施中等及以下与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及其他从事艺体、拓展综合素质等教育教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

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仍面向中小学生从事相关培训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承诺在2021年6月30日前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也适用此管理办法。

五、执行标准

《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六、其他

1、注意事项

《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由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2、惠民利民举措

《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共七章二十条,2918字,采取分类管理、奖惩结合的原则,为规范我区校外培训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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