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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创业担保贷款优惠政策
2018-04-10    点击数:  
 索引号  00445244-2-15_A/2017-052200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18-04-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兰山区创业担保贷款优惠政策
索引号: 00445244-2-15_A/2017-0522001
发布机构: 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就业支持政策及咨询
发布日期: 2018-04-10

一、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105号)。

二、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创业能力和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城乡妇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境外就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自主创业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微利项目(不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项目及申请人户口均在兰山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没有不良征信记录;

(2)符合以下任一身份: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持有被征地证明材料的被征地农民;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持有高校毕业证、未安置证明的高校毕业生;持有相关证明的刑释解教人员;持有村居社区无业证明的返乡农民工及城乡妇女等;

以上人员中已退休人员、女大于52周岁、男大于57周岁均不能申请。

三、贷款的额度、期限

从2014年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四、担保形式

担保人:在编在职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女不大于52周岁,男不大于57周岁,无不良征信记录,无大额贷款、担保,且担保人只能为一份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担保。

五、需提供材料

(1)贷款人资料:符合条件的身份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铺面租赁合同、种养殖证明,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担保人资料:担保人担保承诺书(手印)、担保人工资证明(半年工资流水,加盖单位及银行公章),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价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程序

(1)领取并填写贷款申请材料:申请人持相关证件到镇街人社所或区人社局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领取并填写相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材料。

(2)受理审核并实地考察:人社部门对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担保人的条件进行审核,经办银行对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担保人征信进行查询,审核合格的,由人社、财政、经办银行三家联合实地考察其经营情况及担保人资格,对于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贷款。

(3)审议研究并发放贷款:研究审批通过后,报送经办银行办理有关借款手续,同时,报送财政部门申报微利项目贴息。

(4)贷款偿还及贴息:借款人按季向银行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由经办银行按季度汇总贴息资金报人社局,人社局向财政局申请拨付,财政审批后,银行将贴息划拨到贷款人账户。

七、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及贴息

贷款利率是按照国家基准利率上浮三个百分点;符合中央规定的小额担保贷款标准的由中央财政贴息75%,地方财政贴息25%。

八、办理时限

即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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