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承租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政策的通知 | ||||||||||||||||||||||||
2020-03-2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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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兰山区商城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文件精神,推动支持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各项财税政策落实,按照市专项督导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部门单位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疫情期间,对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他公有房产的企业,免收2、3月份房租;经营确有困难的,可减半收取4至6月份租金。对承租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他公有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3、4月份房租;对经营确有困难的,降低收取5、6月份房租。享受政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围: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生活服务业,以及批发零售业、展览业、电影放映业。生活服务业,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有对外出租房屋的部门单位,要积极与承租方对接,严格落实房租减免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商户,由出租房屋的单位直接减免,无需审批,相关手续由双方协商签订,减免情况及时向区国资中心反馈。 3、按照市专项督导组要求,涉及相关租金减免的部门单位于2020年4月10日前,完成与承租方就租金减免事宜的手续办理,将租金减免协议等有关资料报送至区国资中心备案。联系电话:8353213。 4、请各部门单位提高认识,加快减免政策落实,对瞒报、不按规定减免的单位,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临沂市兰山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0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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