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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查阅制度
2021-10-29  

档案资料查阅制度

  为了合理开发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使馆藏档案更好地服务社会,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利用者来馆利用未开放的档案,须持有立档单位介绍信和查档单位介绍信,证明利用者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范围,经本馆负责查阅的工作人员核实后,方可利用。如果原立档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由原立档单位所属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并所属形成的立档单位出具介绍信,负责借阅工作人员把关,提供利用;实际利用时,还应填写查阅利用审批单,并经由相关部门审签并加盖印章后方可。

  二、凡我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或其它合法证件,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后,即可利用开放档案。台、港、澳和华侨利用开放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25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25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25年。"

  三、查阅区委、区政府的核心档案,须经区委或区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利用。

  四、对控制使用、未解密的档案、资料,未经馆主管领导批准,接待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提供利用。

  五、公、检、法、司工作人员因公办案利用档案、资料时,需二人以上且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履行查档手续后,在接待利用人员的帮助下,提供利用服务。律师查阅档案,需持有律师证、介绍信、委托书,并且,只能查阅委托人的相关资料。

  六、利用者在查阅档案、资料时,由馆内工作人员全程陪同,查阅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乡(镇)会议记录,须由利用单位负责组织工作的同志持单位介绍信来馆查阅,不准翻阅与查阅无关的档案。

  七、利用者如需摘抄、复印、扫描、拍摄有关档案、资料的内容,须经馆内保管人员同意;复印、扫描、拍摄由本馆代为办理。

  八、利用者在查阅档案时,要注意保护档案,严禁在档案上勾画、折页、注释等一切损坏档案的行为,严禁涂改档案。违者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九、出具档案证明时,必须根据档案正本或可靠的抄本来编写、机打、复印等方式制发档案证明,以引述或节录档案原文为主要方法,措辞严谨,书写规范,准确真实,核对无误后,交与利用者。

  十、利用者只限在阅览室内查阅。

  十一、档案公布权、出版权属于本馆及档案形成单位,利用者所需内容可在著作中引用,但不得公布全文或汇编出版。

  十二、接待利用工作人员要及时收集具有典型特点和反映时代特色的利用效果实例。

  十三、阅览室是提供借阅利用档案的重要场所,严禁吸烟、喧哗,注意保持室内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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