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兰山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实施后评估的报告 | ||||||||||||||||||||||||
2023-11-3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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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基本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部门统计工作行为,发挥部门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统计局制定的《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和兰山区人民政府印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起草《兰山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区政府审定,于2018年8月9日正式发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后评估组织情况 《办法》于2018年8月9日发布,现实施已超5年,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兰山区统计局通过编制《兰山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情况调查问卷》,对全区各业务部门开展了问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办法》进行评估。 三、后评估评价内容 本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统计局制定的《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和兰山区人民政府印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为依据起草印发,制定符合制定权限、制定程序,不违背上位法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各项管理措施均必要、适当;与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不存在冲突,配套制度完备且互相衔接;切合实际,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正当、简便。 四、后评估结论和建议 (一)评估结论。《办法》印发以来,各业务主管部门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明显的提升,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设置或明确承担部门统计的机构,明确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其中,配合做好统计月报、季报和年报业务的14个业务主管部门,能及时向区统计局报送相关数据、行政记录等资料,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统计年鉴的编印奠定了坚实的数据基础。 (二)评估建议。建议《办法》继续实施。 五、下步措施 下一步,区统计局将继续充分收集相关单位、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评估文件的意见和建议,综合对文件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和研判,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落实后评估工作实效,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规范化、常态化,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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