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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序号 |
项目 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执收部门 (单位)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备注 |
文件名 |
文号 |
一 |
1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第二代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减免全国气象部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计价格〔2000〕1015号 |
国家、省、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
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
1、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全省范围内使用)5万/频点(市范围内使用)2000/频点 2、无线寻呼系统:(全省范围内)20万/频点(市范围)4万/频点 3、无绳电话系统:150/基站 4、广播、电视:(省及省以下台)100—10万/套节目 5、船舶电台(制式电台):100—2000/艘 6、微波站:20—600/每站每兆赫(发射) 7、地球站:250/站每兆赫(发射) 8、其他:固定电台:1000/频点移动电台:100元/台 9、蜂窝移动通信:国家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10、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按发改价格 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8〕601号;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9〕9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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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
缴入中央国库 |
《信息产业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信息产业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信部联清〔2004〕517号,信部联清〔2005〕40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
按现行规定执行,详见信部联清〔2004〕51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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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3 |
公安部门 |
证照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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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每副3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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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号牌(含临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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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
具体标准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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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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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
具体标准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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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号牌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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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
具体标准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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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核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的复函》《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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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道路交通安全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鲁财综〔2008〕49号,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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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4 |
自然资源部门 |
土地复垦费 |
企业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鲁财综〔2014〕75号 ,财税〔2014〕77号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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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土地闲置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鲁财综〔2014〕75号 , 财税〔2014〕77号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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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不动产登记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物权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鲁国土资字〔2017〕1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对于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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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自然资源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土地管理法》,中发〔2017〕4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鲁财综〔2014〕75号, 财税〔2014〕77号 |
国土资源部门 |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
1、依据中发〔2017〕4号文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3.依据《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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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自然资源部门(海洋局) |
海洋废弃物倾倒费 |
缴入中央国库 |
《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海洋环境保护法》,发改价格〔2008〕1927号,鲁价费发〔2008〕169号 |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各类废弃物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实体 |
1、清洁疏浚物倾倒费标准为12海里以内倾倒0.30元/方;12海里以外倾倒0.15元/方。 2、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测收费由国家收取。 3、其他略。 |
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
四 |
9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污水处理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鲁价费发〔2000〕211号,鲁政办发〔2006〕7号,国发〔2000〕36号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完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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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 财政厅 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鲁价涉发〔1994〕185号,鲁建城字〔2015〕32号、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 |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住建(城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 2.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主次干路、沥青路面:560元/平方米;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450元/平方米;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沥青路面:58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240 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砖:22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10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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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11 |
交通运输部门 |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
缴入地方国库 |
《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关于普通路桥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鲁交财〔2017〕83号,交公路发〔2019〕99号,鲁交财〔2019〕68号 |
交通部门 |
境内所有政府还贷收费公路 |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货车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具体收取标准详见鲁交财〔2019〕68号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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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12 |
水利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水土保持法》《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 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鲁财综〔2014〕74号,《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鲁价费发〔2017〕5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地方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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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13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药实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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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田间试验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取得农业部农药登记试验资质的单位 |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
田间实验每小区60-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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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残留试验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取得农业部农药登记试验资质的单位 |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
农药实(试)验中残留试验费,由现行的每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费标准15000-17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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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药效试验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取得农业部农药登记试验资质的单位 |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
药效实验示范750-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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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渔业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渔业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
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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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15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鲁政办字〔2016〕109号,鲁价费函〔2017〕43号 |
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 |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
详见《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7〕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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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
药品注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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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药注册费 |
缴入中央国库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鲁财综〔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药品注册申请人 |
见文件 |
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
(2)仿制药注册费 |
缴入中央国库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鲁财综〔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药品注册申请人 |
见文件 |
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
(3)补充申请注册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鲁财综〔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药品注册申请人 |
常规项5800元/品种,需技术审评的27600元/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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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再注册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鲁财综〔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药品注册申请人 |
26000元/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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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急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鲁财综〔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药品注册申请人 |
加急办理的条件及加急费标准,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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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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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注册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发改委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鲁财综〔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鲁财税〔2020〕3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
82200元/产品 1.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我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我省境内申请注册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 2.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截至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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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注册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鲁财综〔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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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00元/产品;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截至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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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延续注册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鲁财综〔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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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0元/产品;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截至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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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临床试验申请费 |
缴入中央国库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鲁财综〔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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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
(5)加急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鲁财综〔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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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办理的条件及加急费标准,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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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局) |
商标注册收费 |
缴入中央国库 |
《商标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网上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商标法》,财税〔2017〕20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08〕2579号,财综字〔1995〕88号,计价格〔1995〕2404号,价费字〔1992〕414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国家知识产权部门 |
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人 |
详见财税〔2017〕20号文,发改价格〔2019〕914号。 |
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
19 |
专利收费 |
缴入中央国库 |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6〕78号,财税〔2018〕37号,鲁财综〔2018〕20号,财税〔2019〕45号 |
国家知识产权部门 |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
详见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8〕37号,财税〔2019〕45号。 |
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
20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 |
缴入中央国库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国家知识产权部门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 |
100—2000元/件、次 |
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
九 |
21 |
人防部门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鲁财综〔2012〕8号,鲁价费发〔2006〕220号,鲁价费发〔2009〕14号,财税〔2014〕77号,鲁价费发〔2016〕125号,鲁财综〔2016〕73号,财税〔2019〕53号 |
人防部门 |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条件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按规定标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每平方米2000-3000元计收;防空地下室(6B级)易地建设费,由现行按造价每平方米1300-1800元(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淄博、潍坊、泰安、日照等8市)降为按800元/平方米计收;由1100-1500元(其他城市)降为按600元/平方米计收。 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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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22 |
法院 |
诉讼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统筹诉讼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鲁财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行〔2019〕283号 |
法院 |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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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23 |
民航部门 |
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11〕3214号,财综〔2002〕54号 |
民航部门 |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外国至中国或中国至外国的客、货包机运输的外国航空公司 |
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国际通行作法制定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详见发改价格〔2011〕3214号。 |
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
24 |
适航审查费 |
缴入中央国库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11〕3214号,财综〔2002〕54号 |
民航部门 |
申请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或型号认可证等航空产品型号批准的单位或个人 |
按现行规定执行,详见发改价格〔2011〕3214号。 |
此项目为中央直接收取 |
十二 |
25 |
仲裁部门 |
仲裁收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仲裁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关于重新明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仲裁法》,财综〔2010〕19号,国办发〔1995〕44号,鲁价费发〔2016〕120号 |
仲裁委 |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 |
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争议金额人民币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以下部分按50元交纳;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5%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5%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8%交纳;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4%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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