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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7月)
2024-07-10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czj/2024-0000242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4-07-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7月)
索引号: lanshanquczj/2024-0000242
发布机构: 兰山区财政局
公开目录: 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日期: 2024-07-10

部门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

(单位)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是否涉企

备注

教育部门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缴入国库

《山东省发改委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518号)

公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 入园幼儿

市属幼儿园执行所在地幼儿园收费标准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具体标准: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同类别公办幼儿园的2倍;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提出申请,报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单独核定。

⑴省实验示范类保教费

560元/生.月

⑵一类保教费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

480元/生.月

⑶二类保教费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

410元/生.月

⑷三类保教费

《临沂市发改委 财政局 教育局 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2〕113号)

340元/生.月

2.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缴入财政专户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校。

高中班学生

每生每学期省重点(含省规范化)800元,城市高中500元,农村高中300元


⑴学费

普通高中学费

《山东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鲁财教〔2016〕53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

⑵住宿费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

高中普通学生宿舍,城市城市每生每学期70元(含水电费),农村每生每学期50元(含水电费)。

实行公寓化管理的高中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提出调整意见后,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核定。

《临沂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教育局 人社局关于公布全市公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等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2〕281号)

3.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缴入财政专户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

中等职业学校





《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鲁价费发〔2011〕64号)



《山东省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鲁财教〔2013〕50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



⑴职业高中

《临沂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教育局 人社局关于公布全市公办中小学部分收费政策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1〕266号)

职高班学生

普通学生宿舍每生每学期,城市70元,农村50元


⑵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和技工学校

《临沂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教育局 人社局关于公布全市公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等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2〕281号)

职业、普通中专班及技工学校学生

每生每学年,普通宿舍最高500元,公寓A类600元、B类800元、C类1000元、D类1200元


4.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缴入财政专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

高等学校学生



《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33号)




* 高等学校学费

《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44号)



⑴普通本专科学费

《山东省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136号)



①文史类

《山东省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优化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9号)

每生每学年4000元;实行学分制收费的详见文件。


②理工农类

每生每学年4500元;实行学分制收费的详见文件。


③医学类

《山东省发改委 财政厅关于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等15所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事项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805号)

每生每学年5400元;实行学分制收费的详见文件。


④艺术类



a.非艺术院校

《山东省发改委 财政厅关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等10所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事项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806号)

每生每学年美术学、设计学、音乐表演、导演类8000元,艺术学理论类6000元;实行学分制收费的详见文件。


b.艺术院校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重新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085号)

每生每学年8000元;实行学分制收费的详见文件。


⑤体育院校体育专业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中国海洋大学等15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086号)

每生每学年4500元;实行学分制收费的详见文件。


⑵高职学费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重新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085号)

高职学校学生

每生每学年理工农医专业5000元,文法财经专业4800元,艺术专业7000元;实行学分制收费的详见文件。


⑶校企业合作办学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完善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政策促进高等学校创新发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799号)

校企合作学生

每生每学年8000元,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艺术类专业上浮不超30%,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和管理学类上浮不超10%,下浮不限;实行学分制收费的详见文件。


⑷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

《国家发展计划委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

来华自费留学生




①文科类专业

每生每学年本科大学生14000-26000元


②理工类

每生每学年比照文科类上浮10%-30%


③医学、艺术、体育类

每生每学年比照文科类上浮50%-100%


(5)“五年一贯制”学生收费

《山东省物价厅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2001年我省大中专院校招生收费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219号)

五年一贯制学生

入学前三年:每生每学年按普通中专收费标准

入学后两年:每生每学年按第四年国家规定的普通高校专科学生相应专业收费标准


(6)研究生学费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重新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085号)

高校研究生



①全日制学研究生

每生每学年硕士8000元、博士10000元,省属高校硕士10000元、博士13000元,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专业学位硕士、博士16000元。


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生

每生每学年4000元


* 高等学校住宿费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804号)

大中专学生

公办高校住宿费每生每学年最高收费标准:①7-8人间人均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600元,带独立卫生间700元;超过6平方米(含)800元,带独立卫生间900元。②5-6人间1000元,带独立卫生间1100元。 ③3-4人间1200元,带独立卫生间1300元。④硕士、博士1-2人间1400元,带独立卫生间1500元。⑤安装空调的房间可按每房间400元加收住宿费,每人具体加收费用标准按房间住宿人数分摊;对家庭贫困学生应减收住宿费用,减收幅度由学校自主确定。


⑴普通宿舍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34号)

⑵大中专学生公寓

《山东省省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64号)

每生每学年A类600元、B类800元、C类1000元、D类1200元


⑶自费来华留学生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

来华自费留学生



①双人间

每床位每天最高32元人民币


②单独住一间

按两个床位标准收费


③增加房间设备和改善住宿条件

可适当提高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普通宿舍2.5倍


* 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

《山东省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85号)

参培学员

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安部门

5.证照费

缴入国库







⑴外国人证件费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






①居留许可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230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入境居留许可的外国公民

有效期不满1年的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至3年内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至5年(含)的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②永久居留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7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请证件的外国公民

每人1500元


③永久居留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7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证件的外国公民

核发300元每证,期满换发或补发300元每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600元每证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变更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项目名称的》(财税〔2018〕10号)


④出入境证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

每证100元


⑤旅行证(含延期)

公安部门

需办理旅行证的外国公民

每证50元


⑵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①因私护照(含加页、合订、加注、延期)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因私护照的公民

每本120元;贴纸加注每枚20元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9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②出入境通行证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出入境通行证的公民

一次有效每证15元、多次有效每证8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及补发、换发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97号)

公安部门

需往来港澳的内地居民

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40元;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60元;往来港澳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不含两年)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港澳居民在内地办理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成人每人350元,证件有效期10年;儿童每人230元,证件有效期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516号)

④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一次有效往来签注15元,口岸一次有效往来签注50元,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往来签注每件80元,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每证200元,补办每证20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每证40元;证件加注每项次20元,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次2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38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⑤台湾同胞定居证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台湾同胞定居证的人

每证8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的人

电子通行证60元/证,一次有效通行证15元/证,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3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⑶户籍管理有关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人

对居民新立户(包括分户另立户、迁入新立户)等首次申领居民户口簿的,免征工本费

①户口簿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居民新立户(包括分户、迁入新立户)首次申领居民户口簿的免征工本费;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的每本10元;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的,城镇每本40元,农村每本30元

②户口迁移证件

《山东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8〕6号)

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每张5元

⑷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4号)

公安部门

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①居民身份证换领二代证

《财政部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

每证20元

②居民身份证遗失补领、损坏换领二代证

《山东省财政厅 发改委 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综〔2018〕61号)

每证40元

③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乘机临时身份证)

每证10元

⑸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车主

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①号牌(含临时)


汽车

每副反光100元,不反光80元


挂车

每面反光50元,不反光30元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每副反光40元,不反光25元


摩托车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每副35元


临时号牌

每张5元


机动车放大号

每车机动车放大号60元,重新喷放大号40元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每个1元(单独补发)


③号牌架

车主自愿安装的:铁质每只5元(含安装费),铝合金每只10元(含安装费)

自愿安装

⑹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①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每证10元


②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③驾驶证工本费


⑺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75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临时入境不超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①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②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8)外国人签证费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3〕392号)

公安部门

入境后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的外国人

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按照不同收费类别标准不同,最低130元,最高635元;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标准以港币收费标准为准,最低120港币最高600港币,其他币种根据汇率变化随港币收费标准变动而变动;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收费及收费标准根据国别及签证次数分别制定,详见计价格〔2003〕392号。


(9)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

公安部门

申请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公民

国籍申请手续费50元,加入、退出或恢复中国国籍证书每证200元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

民政部门

6.殡葬收费

缴入国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

民政部门

接受殡葬服务的遗属


惠民殡葬政策详见文件

⑴火化费



①普通炉

200元

评定等级的国家一、二、三级殡仪馆可分别上浮30%、20%、10%。7岁以下儿童减半。

②高档炉

不超过600元

7岁以下儿童减半。

⑵遗体接运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7〕19号)




① 遗体接运费(20公里以内)

120元

超过20公里的,每超过1公里加收3元,按往返里程计算。购车款40万以下的普通灵车。

②抬尸费

《临沂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扩大惠民殡葬范围和提高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标准的通知》(临民〔2020〕59号)

30元

馆内

③消毒费

40元

含车辆和尸体消毒

⑶遗体冷藏存放

《山东省发改委 民政厅 财政厅 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235号)

6元/具.小时


⑷骨灰寄存


不足半年的按半年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①普通木质骨灰架(未封闭和半封闭)

《临沂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民政局关于我市殡葬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4〕87号)

30元

②普通木质骨灰架(全封闭)

40元

③铝合金等高档架

60元

自然资源部门

7.土地复垦费

企业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8.土地闲置费

缴入国库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3号

9.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国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不动产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征收范围及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详见文件

(1)不动产登记费



①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每件80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②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每件550元。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照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照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⑵不动产登记证工本费

《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等6部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10.耕地开垦费

缴入国库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国土资源部门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或个人

每亩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⑴基本农田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等6部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⑵一般耕地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1.城市污水处理费

缴入国库

《临沂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临沂市城区用水价格的通知》(临价格发〔2017〕35号)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

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市区居民0.95元每立方米;非居民、特种用水1.4元每立方米

限事业单位征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1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缴入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⑴道路挖掘修复费


政策性加收项目详见文件

①主次干路沥青路面

500元每平方米


②支路与非机动车道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 《山东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1〕17号)

400元每平方米


③条(料)石路面

450元每平方米


④彩色沥青路面

520元每平方米


⑤水泥混凝土路面

450元每平方米


⑥彩色方砖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215元每平方米


⑦人行步道方砖

200元每平方米


⑧砂石路面

90元每平方米


⑵城市道路占道费

《山东省发改委 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占用道路单位(个人)

0.5元每平方米每天。交纳道路挖掘费的施工工程,不再交占道费

交纳道路挖掘费的施工工程,不再交占道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3.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缴入国库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

无线电管理机构

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1.蜂窝公众通信: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160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00万元/兆赫/年,2300兆赫以上频段800万元/兆赫/年。在省级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16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0万元/兆赫/年,2300兆赫以上频段80万元/兆赫/年。

2.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全国范围内使用5万/频点,省范围内使用1万元/频点,市范围内使用2000元/频点

3.电视台:省级台5万元/每套节目,市级台1万元/套节目;

广播电台:省级台5000元/每套节目,市级台500元/每套节目

4.船舶电台(制式电台):100—2000/每艘

5.微波站:20—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6.空间电台、地球站:5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7.固定电台:1000MHz以下移动电台100元/每台

8.无线接入系统:450MHZ 频段500元/频点/基站

10.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按发改价格

2017年7月1日起,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统一按实际使用频段计费,并降低各频段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公众移动通信系统 和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8〕601号;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卫星通讯系统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9〕914号。


《国家计委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公众蜂窝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0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讯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1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第二代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39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6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水利部门

14.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国库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 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4〕74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每平方米1.2元;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露天每吨1元、非露天每吨0.5元;取土、挖沙、采石等每立方米1.2元

2021年5月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简易低风险项目)标准由每平方1.2元降为0.1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山东省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58号)

《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税〔2020〕17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发改成本函〔2021〕37号)

《山东省发改委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57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农业农村部门

15.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国库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普通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为:普通渔业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0元。专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为:增殖对虾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2元;海蜇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18元;鹰爪虾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0元。

对小微企业免征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价格〔1994〕400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卫生健康部门

16.鉴定费

缴入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






(1)医疗事故鉴定费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745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学会

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存在争议的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中华医学会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例8500元。省医学会依法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其收费标准为每例3500元。市级医学会依法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其收费标准为每例2500元。

根据国家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承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承担。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财税〔2022〕18号)

卫生健康部门(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

省级初次鉴定每人次350元,再次鉴定每人次500元。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283号)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的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

每例3500元


《关于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379号)

17.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缴入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不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非免规疫苗生产企业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10元/剂次,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对该企业收取疫苗储存运输费


《山东省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鲁财税〔2020〕22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857号)

18.预防接种服务费

缴入国库

《山东省财政厅 税务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二类疫苗接种者或监护人

接种第二类疫苗时,可以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包括接种耗材费),收费标准每剂次22元。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种时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285号)

人防部门

19.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国库

《山东省物价局 财政厅 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25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减免政策详见文件财税〔2019〕53号

⑴6级以上

《山东省财政厅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6〕73号)

每平方米1800元

自2021年5月20日起,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24 米,且地下不超过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 平方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建筑物性质为办公、商业、公共服务设施、普通仓库、标准厂房等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⑵6B级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每平方米600元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发改成本函〔2021〕38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防办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1074 号)

十一

法院

20.诉讼费

缴入国库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所在地人民法院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⑴案件受理费



①财产案件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1-10万元部分按2.5%;10-20万部分按2%;20-50万部分按1.5%;50-100万部分按1%;100-200万部分按0.9%;200-500万部分按0.8%;500-1000万部分按0.7%;1000-2000万部分按0.6%;超过2000万部分按0.5%


②离婚案件

每件不涉及财产的离婚案件按50元收费,涉及财产不超过20万元的案件按300元收费,涉及财产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收费


③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按500元交纳;涉及损害的,赔偿金额5万至10万元的,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0.5%交纳


④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100元


⑤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每件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


⑥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⑦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每件100元,其他每件50元


⑧管辖权异议案件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100元


⑵申请费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3〕275号)



①申请执行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款的

每件50-500元


②申请执行有金额的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③申请保全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④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⑤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每件100元


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每件400元


⑦破产案件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二

市场监管部门

2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缴入国库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816号)

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锅炉检验、压力容器检验、压力管道检验、进出口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安全阀校验、电梯定期检验、起重机械检验、客运索道定期检验、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检测等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详见《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816号)和鲁发改成本〔2021〕226号。

自愿委托的计量检定费放开

⑴锅炉检验


⑵压力容器检验


其中车载气瓶检验

《临沂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关于CNG车载气瓶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0〕208号)

车载气瓶检验单位或个人


《临沂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关于继续执行临发改成本〔2020〕208号文件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3〕191号)



⑶压力管道检验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降低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226号)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⑷进出口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


⑸安全阀校验


⑹电梯定期检验

电梯检验周期一年一次

⑺起重机械检验


⑻客运索道定期检验


⑼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


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


⑾特种设备检测


十三

仲裁部门

22.仲裁收费

缴入国库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仲裁委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



⑴案件受理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

争议金额1000元(含)以下部分按100元交纳;1000元至50000元(含)部分按4%交纳;50000元至100000元(含)部分按3%交纳;100000元至200000元(含)部分按2%交纳;200000元至500000元(含)部分按1.5%交纳;500000元至1000000元(含)部分按0.8%交纳;1000000元(含)以上部分按0.4%交纳。


⑵案件处理费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仲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4〕89号)

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十四

相关部门

23.考试考务费





详见《临沂市兰山区执行的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24.信息公开处理费

缴入国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各级行政机关

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

按件计收收费标准:

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100元/件;累计申请31件以上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收费标准:

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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