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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灾害类】兰山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20-04-08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20-000038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4-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事故灾害类】兰山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20-0000380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0-04-08

兰山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为明确各级有关部门处置重特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及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的依据

一、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 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88号)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9、《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1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11、《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36号)

12、《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

1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

1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15、《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年5月1日实施)

16、《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

二、主要技术标准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厅应急【2011】222号)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15)

5、《山东省烟花爆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鲁政办字〔2013〕100号)

6、《临沂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临安监发【2016】136号)

7、《关于印发兰山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2014.10)

1.2.1相衔接的上级预案及预案适用的事故类型

相衔接的上级预案为《山东省烟花爆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过程中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1.4重点监控目标

临沂市喜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储存仓库、临沂市吉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储存仓库、临沂市天天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储存仓库、临沂市隆禧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储存仓库,曾经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传统村庄:银雀山办事处七里沟村,白沙埠镇诸葛城村、东安静村、中安静村、西安静村,义堂镇麻庄村。

1.5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重特大烟花爆竹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烟花爆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区重特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各有关镇街道、各级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3)依法规范,科学应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规范化、法制化。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烟花爆竹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救灾能力。

(4)反应快速,运转高效。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按照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救援队伍、物资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

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一)设立兰山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现场指挥。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安监、公安、交警、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工会、监察、供销、经信、质监、交通、民政、人社、供电、保险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事故发生地政府领导组成。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具体承办指挥部及领导小组交办的事宜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三)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救援组,各救援组应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快速实施救援。

2.2应急小组及其职责

1、警戒疏散组: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及维持现场秩序。

2、事故救援组:由兰山消防大队牵头,负责组织应急救援进行现场抢险救援及危险控制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消防部门支援,制定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3、技术保障组:由区安监局牵头,消防、环保、卫生、市场监管、交通、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烟花爆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局牵头,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维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置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民政、人社、工会、供销部门和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7、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牵头,兰山公安分局、检察院、监察局、总工会等单位参加,协助抢险,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会同抢险组、技术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3 危险源预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建立本辖区烟花爆竹重大危险场所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危险场所危险物质的品种、数量、分布、地理位置以及危险危害级别等内容;周边安全距离、地形、地貌、交通、电力、水源以及周围消防、医疗救护力量等情况。同时,应加强对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3.2 预警

3.2.1 各镇街道安监办,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区政府、上级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3.2.2 接警部门按照权限进行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级别

根据烟花爆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烟花爆竹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1)红色预警:由区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2)橙色预警:由镇街道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区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3)黄色和蓝色预警:由镇街道指挥部发布和解除,并报区指挥部备案。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一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逐级上报至省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1.2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1、事故情况报告

(1)区安监局值班室电话:8079180;

(2)兰山公安局值班电话:8184035;

(3)消防电话:119;

(4)急救电话:120。

2、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群众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2 响应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首先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在迅速报告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同时,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

(2)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预案应急响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3)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指挥部应向上级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4)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指挥部应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请求,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5)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6)公安、交通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4.3扩大应急响应

启动本级预案和相应救援力量组织应急救援时,事故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转入扩大响应。在启动基本响应程序的同时,迅速报请上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请求支援或申请启动高级别预案。

4.4 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烟花爆竹重大爆炸、重大火灾等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发地辖区依据有关法律,负责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设备征用。

4.5 信息发布

Ⅱ级及以上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Ⅲ级烟花爆竹事故救援的信息发布由区政府负责一般发布,Ⅳ级烟花爆竹事故救援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镇街道负责。

4.6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经现场指挥部检查确认,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根本消除,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及环境影响时,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4.7其他

由爆炸犯罪造成的群死群伤事件,必要时可由组长决定启动本预案,并立即报告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由街道办事处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租用场地等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或事发地镇街道负责解决;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返还的,由事故单位或事发地镇街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 调查与评估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重大事故由省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镇街道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机构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应急救援有关单位和人员之间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必要时,要将通讯传输设备设在事故救援现场。

6.2 装备保障

针对可能发生重大烟花爆竹事故危险场所分布,各应急救援机构、骨干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标准配齐配全救援装备,保证在应急情况下调用。

6.3 队伍保障

兰山区各级公安、医疗卫生机构是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队伍。同时要加强以镇街道为单位的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防护装备。

6.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采取交通管制,保证救援车辆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救援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5 医疗卫生保障

兰山区卫计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6 治安保障

兰山区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加强对事故现场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和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7 物资保障

兰山区各相关成员单位、专业救援队伍及烟花爆竹企业应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6.8 经费保障

兰山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险,做好应急救援资金的必要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镇街道协调解决。

6.9 技术支持与保障

由区安监局、兰山公安分局建立和完善辖区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和专家数据库,为事故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各镇街道应根据辖区内烟花爆竹的数量和分布,建立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和烟花爆竹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部门和组建单位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烟花爆竹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7.3 演练

7.3.1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3.2 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3.3 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把演练评估报告上报街道办及区安监部门。

7.4 奖惩

7.4.1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4.2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区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接报突发事件不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贻误救援时机的;

(4)不服从上级有关部门统一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各烟花爆竹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1.2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区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并报区政府备案。

8.2 发布实施

本预案由区安监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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