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灾害类】兰山区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
2020-03-3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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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建立准备充分、决策科学、反应迅速、措施得力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预防和处置能力,迅速、有效地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兰山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 应急预案体系 兰山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是全区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资源所构成的救援系统。由指挥管理系统、救援队伍系统、技术支持系统、相关保障系统等组成。本预案向上与《兰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向下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本预案适用于兰山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应急工作: (1)危险化学品一般及以上事故; (2)企业、当地镇(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事故; (3)上级领导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4)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1.5应急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和区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分工负责,紧密配合。 1.5.3属地管理原则。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负责制,事故抢险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1.5.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专兼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和经费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充分发挥生产企业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将日常工作、训练、演习、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和发挥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5加强监控,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和不断完善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2 事故风险描述 兰山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所涉及的危险性物质主要有:氯乙烯、丙烯、乙炔、汽油、光气、苯、甲苯、甲醛、甲醇、液化石油气、二硫化碳、液氨、液氯、二甲基甲酰胺(DMF)、氢气、乙醇、石脑油、原油、己烷、环氧乙烷、环氧丙烷、丙酮、液化氯甲烷、异戊二烯、三乙胺、过氧化氢异丙苯、五硫化二磷、金属钠、电石、硝酸、发烟硫酸、溶剂油、硫磺、氟气、氧气、异丙苯、氰化物、氟化氢、溴、硫化氢等。 根据国内外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光气、液氯、液氨、苯、甲苯、甲醛、汽油、氯乙烯、丙烯、甲醇、DMF、氢气、液化石油气、二硫化碳、乙醇、氟气、氟化氢为主要危险物质。主要危险有: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进行辨识。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由区安监局、消防大队掌握并建立档案,以备救援时查阅。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组织体系: 区政府成立兰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下设兰山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办公室和11个工作组。 3.2机构组成 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事发地乡(镇、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区政府应急办、区安监局、兰山国土分局、兰山公安分局、区卫计局、兰山消防大队、区总工会、兰山交通分局、区经信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兰山环保分局、市气象局、区食药监局、区监察局、区文广新局、兰山供电部、驻兰山区有关通信部门、区危险化学品救护大队、区各大医院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危险化学品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3.3组织机构职责 3.3.1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规章; (2)按照本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做好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组织协调等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灾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组建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顾问组,为事故应急救援的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急需的各类应急物资、设备和人员,协调占用场地,并在事故后及时归还或予以补偿; (5)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遇有危及周边人员和居民险情时,及时组织、指挥人员疏散、撤离和物资转移工作; (6)参与对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并核发事故通报;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安抚工作; (8)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3.2.2各救援小组组成职责: 指挥部下设11个应急救援小组: (1)抢险救援组 组 长: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区安监局分管负责人、消防部门主要负责人、事故企业所属地政府分管负责人、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准确判断事故性质,根据事故性质迅速研究制定抢险救援实施方案和防止抢险救援过程中事故扩大的措施;根据抢险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改方案及措施;准确、及时向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汇报进展情况;调集并组织危险化学品救护及有关人员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2)物资保障组 组 长:区应急办主任 副组长:区安监局分管负责人、兰山供电部分管负责人、事故企业所属地政府分管负责人及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平时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了解各种抢险所需的车辆、电力设施、排水设施及材料、通风设施等型号及匹配用途;负责事故处置工作中的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集和准备工作;保障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所需物资、电力供应。 (3)群众工作组 组 长:事故企业所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事故发生后,负责安抚遇险者家属及群众,保持事故发生地群众的情绪稳定,确保应急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4)综合接待组 组 长:事故企业所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为抢险救援、新闻媒体、有关事故调查人员等提供食宿和所需交通工具。 (5)安全保卫组 组 长:兰山公安分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兰山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兰山交通分局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调集警力,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工作,维护现场治安,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和其他突发事件,协助救援工作组组织调动运输工具、维护事故现场附近现场交通秩序。 (6)医疗救护组 组 长:区卫计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区卫计局分管负责人、食药监局副局长及各大医院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事故发生后迅速赶赴现场,制定救护方案,抢救伤员,协调各大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协调血站、防疫部门做好受伤人员供血和防疫工作。 (7)通讯保障组 组 长:区文广新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区文广新局分管负责人、驻兰山区有关通信部门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保障事故单位现场指挥系统及内外部通信畅通。 (8)信息发布组 组 长:由指挥部指定 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安监局分管负责人、专家组组长 主要职责:提出对内、外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内、外新闻发布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舆情,组织舆论引导。 (9)事故调查组 组 长:由区政府指定 副组长:区安监局分管负责人、区监察局分管负责人、区总工会副主席、兰山公安分局副局长、检察院副检察长、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控制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一步核实遇险人员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家属资料等,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追查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 (10)善后处理组 组 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 副组长:区民政局副局长、区安监局副局长、区总工会副主席、兰山公安分局副局长、区人社局副局长、保险公司经理、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灾后抚恤、生活救助,遇难者遗体火化及遇难者家属安抚等工作。 (11)专家组 组 长:由指挥部指定 副组长:区安监局分管局长,省、市、区专家库成员 主要职责:为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建议;参加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指导,提高决策的科学和救险效率。 4 预警及信息报告 4.1信息监测 4.1.1区危险化学品应急办统一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加强对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4.1.2区危险化学品应急办建立全区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定期完成危险化学品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提交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4.1.3区危险化学品应急办组织相关单位对全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较高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4.1.4 危险化学品企业根据生产、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性质、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每年制定危险化学品灾害与预防处理计划,并上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在区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应急办备案。 4.1.5 各镇、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安监办负责摸清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品种、重大危险源分布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区安监局备案。 4.2预警 4.2.1.预警条件 各镇、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安监办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兰山区安监局及区政府报告。 4.2.2.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各信息监测、监控和公共信息接警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处理系统和预警预测指标体系,建立各种专家评估系统和专门调查系统,对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4.2.3预警级别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前文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可控性、紧急程度、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应急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四级。按照事故级别依次发布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 4.2.4预警发布和解除 (1)红色预警:由省救援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救援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2)橙色预警:由省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省救援指挥部,经批准后,由省救援指挥部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黄色预警:由市救援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救援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4)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 4.3 信息报告 各危险化学品企业、镇政府及区安监局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主体。各镇政府及安监办接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要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4.3.1信息接收与通报 区政府应急电话:0539-8185651 区安监局值班电话:0539-8079180 兰山公安分局值班电话:110 区环保局值班电话:0539-8118313 区经信局值班电话:0539-8223361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所属事发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区安监局。兰山区安监局接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兰山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部,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通报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开展救援工作。 4.3.2信息上报 现场指挥部负责向上一级安监部门、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逐级上报到市政府总值班室的时间不得超过事发2 小时。 通知同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安监部门和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 小时。 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当于1 小时内以快报形式报省安监部门和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7)需要有关部门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8)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和事故时间。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危险化学品应急办接警后,应初步拟定救援的专业队伍、专家组成人员名单、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同时将以上情况报指挥部,需要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的,由指挥部总指挥发布启动命令,启动应急程序。 在开展应急处置的同时,区危险化学品应急办要及时掌握、汇总和研判相关信息,通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重要信息迅速向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 4.3.3信息传递 如事故危及周边人员或居民,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周边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组织人员疏散及财物转移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1)IV 级事故应急响应,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为主处理。 (2)Ⅲ级事故应急响应,由市救援指挥部启动并组织实施本预案。 (3)Ⅱ级及以上事故应急响应,逐级报告省救援指挥部,由省救援指挥部启动预案进行处理。 5.2 响应程序 5.2.1响应启动 5.2.1.1事故等级达到或可能达到Ⅳ级,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5.2.1.2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1)发生Ⅳ级及以上响应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接到镇(街道办、开发区)人民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3)接到上级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4)事故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镇(街道办、开发区)行政区域; (5)区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启动。 (6)区领导有重要批示,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或区安委会办公室认为需要救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办公室,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送事故信息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成现场指挥部;应急办公室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处置队伍、调配应急物资赶赴现场;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指挥部请求实施扩大应急。 5.2.2资源调配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遵循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有关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配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和人员。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重大火灾、重大爆炸、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泄漏等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发地政府依据有关法律,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5.2.3扩大应急响应 事故救援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时,应上报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下令扩大应急响应: 5.2.3.1当事故救援过程中发现伤亡人数与企业报告不一致时; 5.2.3.2救援过程中发现危及救援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况; 5.2.3.3事故情况超出危险化学品救援队救援能力。 5.3 处置措施 5.3.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和当地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确保现场人员安全、控制事故的扩大,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5.3.2事故企业在第一时间是处置事故的主体,企业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立即组织本企业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5.3.3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和救援情况,及时修订、补充救援措施。 5.3.4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当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危险化学品应急组织明确要求增强救援。 5.3.5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5.3.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5.3.7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危险化学品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同时由当地政府、公安、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5.3.8进行事故抢救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因抢险救援的需要破坏现场时,必须做好记录。 5.3.9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3.10在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5.3.11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护危险化学品事故必须由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后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安全。 5.3.12 群众的安全防护 (1)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特性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到达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5.3.13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指挥部应成立由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气象等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检测、分析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 环境、气象监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实行就地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5.4 应急结束 5.4.1应急结束的标准 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整个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应急结束的确定程序 首先由事故发生地镇(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政府详细核实遇险人员、被解救和遇难人员无误后,提出应急结束报告;然后由应急抢险指挥部确认;最后由总指挥批准。如有遇险人员未被解救时,应由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并形成纪要,经应急指挥部全体会商通过,与遇险人员家属妥善沟通并签订赔偿协议后,才能确定。 5.4.3应急结束的发布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整体救援工作的结束由现场指挥部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后,由区危险化学品指挥部做出决定。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需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定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 6 信息公开 6.1信息发布部门及负责人 危险化学品发生事故时,由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指定一名信息发言人,负责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全过程的信息发布。 6.2信息发布程序 信息发布要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事故信息发布要经抢险救援指挥部核准,经指挥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发布。 6.3通报原则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信息综合工作,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按照程序搞好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社会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7 后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后期处置工作由事故单位所属乡镇(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政府负责组织。各小组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后期处置工作。 7.1污染物处理 根据不同污染物的处置方法进行处置或委托环境保护部门协助进行处置,防止出现二次污染。 7.2生产秩序恢复 在事故原因调查准确、采取的措施后,指挥部安排企业组织维修人员对受事故影响的设备、设施进行修理或更换,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7.3医疗救治 医疗救护组对在事故中受伤人员妥善安排救治;对员工进行心理咨询,以消除恐慌心理。 7.4人员安置 群众安置组妥善做好伤亡人员和家属、转移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必要医疗条件。 7.5善后处置 7.5.1善后处置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7.5.2 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7.5.3 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各自写出救援报告,上报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7.5.4 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7.5.5 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7.6应急救援评估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区政府。 7.7事故调查 按照事故调查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8 保障措施 8.1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通讯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 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应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办公室定期调度,保证预案的及时启动。(预案各应急单位及危险化学品相关单位通讯联络方式见附表) 8.2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完善的应急指挥系统。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迅速、准确决策。充分利用现有的有线、无线、图像监控等指挥和调度信息能力资源,保证迅速有效。 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完备的各类图纸资料,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8.3现场抢险装备和物资保障 8.3.1各镇(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指挥部成员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8.3.2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8.3.3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办公室应建立全区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信息库,掌握区各危险化学品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种抢险所需的车辆、电力设施、排水设施及材料、通风设施、灭火设施等型号以及匹配用途,与涉及应急救援设备生产的厂家建立信息联系。(应急装备物资见附表) 8.4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部队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企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并与区域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预案中涉及的部门及人员,要与有关部门保持工作联系,如发生工作变动,应及时补充相应的人员,保证预案的有效实施。(预案应急队伍通讯见附表) 8.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管理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8.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保证医疗救治和疫情控制及时、有效、安全。 8.7治安保障 要加强对重要人员、重点区域、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8.8经费保障 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按期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压金,要专门帐户存储;同时必须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金。确保所需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区政府有关部门将对风险抵押金和工伤保险等缴存情况进行监管。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8.9宣传教育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专栏、专报、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矿区群众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9 应急预案管理 9.1 应急预案培训 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兰山消防大队、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等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规性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9.2演练 区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每年要组织一次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习。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演练评估报告要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安监局。 9.3 应急预案修订 本预案每两年修订一次。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区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并报区政府备案。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根据具体生产条件、自然灾害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制定《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修改补充。 9.4 应急预案备案 预案编制完成后,由兰山区安监局进行备案。 9.5 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兰山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 10.1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联系方式 10.2兰山区危化品应急救援队联系方式 10.3兰山区危化品应急救援装备清单 10.4兰山区危险源分布表 附件 10.1有关部门、机构联系方式
附件:10.2兰山区危化品应急救援队联系方式
附件:10.3兰山区危化品应急救援装备清单
附件:10.4重大危险源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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