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预案】临沂市兰山区地震应急预案 | |||||||||||||||||||||||||||||||||||||||||||||
2023-07-1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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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控应急预案》《临沂市地震应急预案》和《兰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资源共享。 2 组织体系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镇街道(经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等组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其工作场所设在区应急指挥中心。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区政府领导、区应急管理局局长(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时增加区委宣传部部长,公安分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科协、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公安分局、交通分局、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市交警支队高铁(火车站)区域、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临沂供电公司兰山客户服务分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 区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若干工作组,设立并派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具体抗震救灾行动的组织指挥。 2.1.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传达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执行临沂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及区政府工作要求;决定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舆情及发展趋势,组织信息发布;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决定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各类抢险抢修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决定派出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区群众生活供应;核实灾情,下拨抗震救灾资金;协调人武部、公安、消防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协调区内外政府、社会组织等对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和支援;请求市政府对灾区实施对口支援;建议区政府派出慰问团等。 以上重要事项决定一般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决定,特殊情况下由指挥长决定。由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实施,并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情况汇总上报。 2.1.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区地震台台长兼任;成员由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大数据局、公安分局、交通分局、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市交警支队高铁(火车站)区域、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临沂供电公司兰山客户服务分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类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等,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与灾区镇街(经开区)之间的应急行动;负责地震救援准备、现场处置、抢险救援和救灾的牵头工作;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支援和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1.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由应急、人武部、消防、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务、卫健、通信、电力等政府部门(单位)及高校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参加生命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2.2 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 2.2.1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和灾区镇街(经开区)负责同志。 根据灾区现场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设置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灾组。由区人武部牵头,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生活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红十字会、区供销社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红十字会、生态环境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区发改局牵头,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商务局、区林业发展中心、生态环境分局、交通分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联通公司、移动公司、临沂供电公司兰山客户服务分中心、广播电视台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恢复、维护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5)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科协、区工信局、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6)震情监测与灾情调查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财险公司、寿险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7)社会治安组。由公安分局牵头,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8)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商务局、侨联、区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9)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2.2.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传达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有关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部署灾区抗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抗震救灾需求,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组织指挥和协调各类救援队伍、志愿者等开展人员搜救、紧急救援和工程抢险排险;实施重点目标保护、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监测、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指导协调和帮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救济灾民,调运救灾物资等工作。 2.3 镇街(经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镇街(经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要求;配合和协助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 应急响应 3.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3.1.1 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将震情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同时通报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向宣传部门提供地震信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的建议。 (2)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镇街(经开区)迅速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3.1.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镇街(经开区)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区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预评估。 (4)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区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续报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区自然资源局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等手段,收集或制作提供灾区影像、地图资料等基础地理信息。 3.1.3 应急部署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组建并派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队,协调相关部门指导灾区镇街(经开区)开展现场先期抗震救灾行动。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到达现场后,配合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人武部、消防大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救援队伍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组织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和疫情防范。 (4)组织抢修毁损的公路、铁路、航空、航运、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地震应急救援行动,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市政府支援。 (10)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1.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灾害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第一时间自主逃生,在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搜救周边被困群众,救助受伤人员,尽力抢救被压埋人员。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地震灾害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组织抢救人员。 协调区人武部立即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其他支援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医疗救助。区卫健局负责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区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区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灾民。 区教体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应急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受灾镇街(经开区)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通讯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动应急通信保障,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区工信局对灾区应急救援活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保护。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托各类卫星和无线通信系统保障临时通信的同时,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 (5)交通运输。兰山交通运输分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迅速修复被毁损交通设施。优先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时运达,保障灾民转移运输需求。交警部门立即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6)电力保障。临沂供电公司兰山客户服务分中心负责调集抢修队伍,组织灾区电力部门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区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对储有可燃气(液)体厂矿企业的恢复供电,必须坚持先检修后供电的程序。 (7)基础设施。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震情监视,恢复监测设施运行、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灾区、事故现场的大气、饮用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的监测,指导处置因地震发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核设施除外)事件。 区水务局、区发改局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地震引发的水库垮坝、河道决堤等次生灾害,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及舆情管控。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及时处置网上涉地震谣传及不实信息。 (11)涉外与台港澳事务。区委统战部、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等部门(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区文旅局协助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外办通报有关情况。 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兰手续事宜;做好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的接待、管理、服务等事宜。 (12)社会动员。区政府动员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镇街道(经开区)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援。团区委组织动员志愿者有序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区民政局负责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区红十字会按照规定通过市红十字会协调省红十字会发出呼吁,争取境内外捐赠,接受境外红十字组织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13)损失评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烈度评定。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市地震台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5)恢复生产。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地方政府帮助受灾的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3.1.5 镇街道(经开区)应急 灾区所在镇街道(经开区)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所在镇街道(经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省、市、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险救援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1.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3.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3.2.1 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同时通报区人武部、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向宣传部门提供地震信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初判标准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 (2)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镇街道(经开区)迅速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3.2.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镇街道(经开区)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区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预评估。 (4)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区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续报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区自然资源局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等手段,收集或制作提供灾区影像、地图资料等基础地理信息。 3.2.3 应急部署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组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工作组,派出现场工作队,领导、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行动。在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到达现场后,在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的指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组织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和疫情防范。 (4)组织抢修毁损的公路、铁路、航空、航运、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地震应急救援行动,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市政府支援。 (10)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2.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灾害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第一时间自主逃生,在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搜救周边被困群众,救助受伤人员,尽力抢救被压埋人员。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地震灾害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组织抢救人员。 协调区人武部立即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其他支援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医疗救助。区卫健局负责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区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区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灾民。 区教体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区住建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应急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镇街道(经开区)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通讯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动应急通信保障,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区工信局对灾区应急救援活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保护。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托各类卫星和无线通信系统保障临时通信的同时,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 (5)交通运输。交通分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迅速修复被毁损交通设施。优先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时运达,保障灾民转移运输需求;交警部门立即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6)电力保障。临沂供电公司兰山客户服务分中心负责调集抢修队伍,组织灾区电力部门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区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震情监视,恢复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灾区、事故现场的大气、饮用水、土壤等污染质量的监测,指导处置因地震发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核设施除外)事件。 区水务局、区发改局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地震引发的水库垮坝、河道决堤等次生灾害,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及舆情管控。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加强晚上舆情监测,及时处置网上涉地震谣传及不实信息。 (11)涉外与台港澳事务。区委统战部、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侨联等部门(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区文旅局、侨联协助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外办通报有关情况。 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罗手续事宜;做好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的接待、管理、服务等事宜。 (12)社会动员。区政府动员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镇街道(经开区)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援。团区委组织动员志愿者有序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区民政局负责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区红十字会按照规定通过市红十字会协调省红十字会发出呼吁,争取境内外捐赠,接受境外红十字组织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13)损失评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烈度评定。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市地震台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5)恢复生产。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地方政府帮助受灾的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3.2.5 镇街道(经开区)应急 灾区所在镇街(经开区)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所在镇街道(经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上级派遣的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2.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基本稳定时,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3.3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3.3.1 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同时报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向宣传部门提供地震信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初判标准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 (2)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争救灾工作。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镇街道(经开区)迅速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3.3.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镇街道(经开区)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区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评估;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续报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收集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情况。 (4)区自然资源局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等手段,收集和制作提供灾区影像、地图资料等基础地理信息。 3.3.3 应急部署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组织并派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指导灾区镇街道(经开区)开展现场抗震救灾行动。在市地震现场指导组到达现场后,在市地震现场指导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组织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和疫情防范。 (4)组织抢修毁损的公路、铁路、航空、航运、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地震应急救援行动,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市政府支援。 (10)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3.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灾害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第一时间自主逃生,在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搜救周边被困群众,救助受伤人员,尽力抢救被压埋人员。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地震灾害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组织抢救人员。 协调区人武部立即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其他支援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医疗救助。区卫健局负责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区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区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灾民。 区教体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区住建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应急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镇街道(经开区)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通讯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动应急通信保障,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区工信局对灾区应急救援活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保护。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托各类卫星和无线通信系统保障临时通信的同时,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 (5)交通运输。交通分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迅速修复被毁损交通设施。优先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时运达,保障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公安分局立即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6)电力保障。临沂供电公司兰山客户服务分中负责调集抢修队伍,组织灾区电力部门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区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震情监视,恢复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灾区、事故现场的大气、饮用水、土壤等污染质量的监测,指导处置因地震发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核设施除外)事件。 区水务局、区发改局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地震引发的水库垮坝、河道决堤、煤矿塌陷等次生灾害,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及舆情管控。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加强晚上舆情监测,及时处置网上涉地震谣传及不实信息。 (11)涉外与台港澳事务。区委统战部、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侨联等部门(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区文旅局、侨联协助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外办通报有关情况。 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兰手续事宜;做好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的接待、管理、服务等事宜。 (12)社会动员。区政府动员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镇街道(经开区)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援。团区委组织动员志愿者有序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区民政局负责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区红十字会按照规定通过市红十字会协调省红十字会发出呼吁,争取境内外捐赠,接受境外红十字组织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13)损失评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烈度评定。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市地震台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5)恢复生产。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地方政府帮助受灾的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3.2.5 镇街道(经开区)应急 灾区所在镇街道(经开区)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所在镇街道(经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上级派遣的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2.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基本稳定时,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4 应急保障 4.1 地震监测预报与预防行动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地震信息监测、收集、处理和存贮,并将震情、灾情信息及时报告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地震台。开展震情跟踪和分析预测,及时报告预测预报意见。各镇街道(经开区)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调查核实和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镇街道(经开区)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进一步强化地震监测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4.2 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特别是针对地震重点地区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对现有地震应急准备能力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地震应急处置建议,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有针对性地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4.3 资金与装备物资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以及镇街道(经开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 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以及镇街道(经开区)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调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社会现有大型救援装备、设备,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大型救援装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调用和征用。 4.4 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种抢修抢险专业队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救援力量的建设,建立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4.5应急避难场所 各镇街道(经开区)所在地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疏散基地以及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4.6 技术系统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形成区、镇街道(经开区)、地震现场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系统。 各镇街道(经开区)应当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指挥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4.7 科技支撑 区应急管理局、区科技局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测预报、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救援装备等科学技术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4.8 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应急、科技、教体、文旅、区红十字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应急培训,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5 其他地震灾害处置 5.1 强有感地震应急 区内发生3.0级≤M<4.0级强有感地震后,区应急管理局将震情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 震区所在镇街道(经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震感、社会影响以及应急工作情况报区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镇街道(经开区)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申请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派出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 5.2 矿震速报与处置 当矿区发生有感地震、震级M≥1.5级矿震时,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将矿震信息通报区自然资源局、区发改局。当矿区发生M≥2.0级矿震时,还应首先将矿震信息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 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应当责成并协助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矿震的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市发改局。 5.3 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镇街道(经开区)应急办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台。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 谣传、误传发生地的镇街道(经开区)应当组织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5.4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5.5 应对毗邻震灾 与我区相邻的县区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区,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 附则 6.1 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相应的响应级别为Ⅰ、Ⅱ、Ⅲ和Ⅳ级。 6.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6.1.2重大地震灾害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1.3较大地震灾害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可请求省防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6.1.4一般地震灾害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可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6.1.5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与响应级别(见表一) 表一: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表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发布。各镇街道(经开区)、区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应按《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临沂市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报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6.3 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应按照《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规定,对镇街道(经开区)、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大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6.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6.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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