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证明事项 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 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1 |
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明)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
收养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办理地点:收养人所在村社区或单位 办理流程:直接开具 所需材料:身份证或户口簿 |
继子女收养登记,在无法提供有效结婚证件、无法进行信息核查或信息核查失败时提交结婚证明 |
2 |
收养能力证明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
收养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办理地点:收养人所在村社区或单位 办理流程:直接开具 所需材料:身份证或户口簿 |
无工作单位的由村社区出具相关收入证明;有单位的出具收入证明。 |
3 |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体检报告)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办理地点:县级以上医院 办理流程:直接查体 所需材料:身份证或户口簿 |
|
4 |
生育情况或 无子女证明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
卫生健康 部门 |
办理地点:收养人所在镇街计生部门 办理流程:直接开具 所需材料:身份证或户口簿 |
|
5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十九条:“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
公安机关 |
办理地点:捡拾地所在辖区派出所 办理流程:①报案受理②案件调查③出具证明 所需材料:报案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
|
6 |
委托书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四条:“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 |
办理地点:收养人所在村社区居委或公证机关 办理流程:直接开具 所需材料:夫妻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 |
经证明或公证的委托书 |
7 |
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
死亡证明由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 宣告死亡证明由人民法院出具 |
办理地点:去世时所在医院或户籍地派出所、人民法院 办理流程:直接开具 所需材料:经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
|
8 |
实际承担监护责任证明 (监护权证明)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
有关单位、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法院 |
办理地点:送养人所在村社区或单位 办理流程:直接开具 所需材料:送养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
|
9 |
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证明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由人民法院出具; 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由生父母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其他有权机关出具 |
办理地点:生父母所在村社区居委或单位、人民法院、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 办理流程:直接开具 所需材料:当事人、经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
|
10 |
协议书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
卫生健康 部门 |
办理地点:监护人所在地计生部门 办理流程:直接开具 所需材料: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
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
11 |
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证明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
医疗机构、 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 |
办理地点:人民法院 办理流程:①申请②审理③办结 所需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
|
12 |
亲属关系证明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公安机关、公证机构 |
办理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流程:直接开具 所需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
用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等无法替代时提交 |
13 |
残疾证明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00000711003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六条:“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办理地点:当地残联部门 办理流程:①申请②办理 所需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
无法提供有效残疾证时提交 |
14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370711003003 |
《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现役军人服役部队 |
办理地点:现役军人服役部队 办理流程:当事人现场办理 所需材料:按照部队规定 |
|
15 |
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无相关血亲关系声明或证明 |
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结婚登记370711004727 |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第五条:“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公证机构、台湾公证机构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 |
办理地点:公证机关或使领馆 办理流程:当事人现场办理 所需材料:按照公证机关或使领馆规定 |
|
16 |
婚姻登记信息更改证明 |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370711003003 |
《婚姻登记员培训教材》第八章补领婚姻登记证第三节:对于补领结婚证、离婚证问题规定: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薄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
派出所户籍科 |
办理地点:派出所户籍科 办理流程:当事人现场办理 所需材料:按照派处所户籍科规定 |
|
17 |
婚姻关系证明 |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370711003003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七章第六十四条(四):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
村居委 |
办理地点:村居委 办理流程:当事人现场办理 所需材料:按照村居委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