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教体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联系人:联系电话:8181916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1 |
身份证 |
1.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000 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核发3700000705014000 |
1.《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实行普通话等级制度。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讲解员、话务员、导游和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以及其他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服务用语)的相关人员,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
公安机关 |
无需开具证明,持本人身份证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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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学历证书 |
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000 |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毕业学校 |
国家教师资格认定系统中学历在线核验通过的不需提交此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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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境)外学历认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
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000 |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3]1号)第十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应学历条件 |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国家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
国家教师资格认定系统中核验通过的学历或以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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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000 |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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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000 |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各级语言文字部门 |
普通话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国家教师资格认定系统中普通话证书在线核验通过的,不需提交此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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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000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二)……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
无需开具证明,电子信息 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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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学生证 |
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000 |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鲁教人字[2001]22号)第十三条: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就读学校 |
无需开具证明,持本人学生证办理,若信息不完整应出具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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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
教师资格认定3700000105026000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七条: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 |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须提交此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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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教师资格证明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3700000705015000 |
《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第七条: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与任教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 |
教育行政机关 |
无需开具证明,持本人教师资格证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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