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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2020-07-09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rlzyshbz/2020-0000223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07-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索引号: lanshanqurlzyshbz/2020-0000223
发布机构: 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证明清单
发布日期: 2020-07-09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定依据

开具

单位

办事指南

备注

1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

370714003000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20日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医疗机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

 

1、办理地点:医疗诊断证明到治疗的医疗机构开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到临沂市胸科医院、罗庄中心医院、山东省职业病医院等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申请。2、办理流程:医疗诊断证明直接带身份证到医疗机构病案室开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流程是提出申请、现场诊断、出具结论。3、办理所需材料:医疗诊断证明需要身份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需要:(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2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工伤认定

370714003000

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20日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认定申请表第六项:……(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1、办理地点:到单位所属的临沂市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东区一楼131-132窗口或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窗口。2、办理流程:(1)申请,(2)组织鉴定,(3)出具鉴定结论。3、办理所需材料:(1)身份证或社保卡,(2)、革命伤残军人证件,(3)、在军队受伤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材料和旧伤复发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材料。

仅限于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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