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1 |
身份证明 |
1.校车使用许可3700000105033000 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371022022000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370122023000 4.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37012201500Y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3700000131017 6.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37000001230 7.再生育审批3700000123026 8.护士执业注册3700000123027 9.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3700000123029 10.公共场所卫生许可3700000123045 11.医师执业注册3700000123048 12.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13..执业药师注册 3700000172025 14.动物诊疗许可3700000120009 15.乡村兽医登记3700000120011 16.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3700001020021 17.生鲜乳收购许可3700000120002 18.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3700000115047 19.临时占用林地审批3700000115033 20.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3700000115035 2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3700000115032 22.渔业捕捞许可 3700000120039 23.农药经营许可 3700000120031 24.取水许可 3700000119001 |
1.《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07月07日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十条: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08月28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五)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第十六: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投资比例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发布,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01月29日发布)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02月04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十一条:(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5.《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修改)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年5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身份证明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7.《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修改通过)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 8.《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9.《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九条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十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四)拟设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 10.《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11.《执业医师法》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八)公司住所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通过,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13.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字〔2000〕156号)第九条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1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15.《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4日通过,2019年4月25日修正)第十四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16.《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办法经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经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正。第七条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17.《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18.《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9.《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20.《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2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2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通过,2017年第4号农业部令)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试行)》(鲁农政法字〔2018〕1号) 第七条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其所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纸质材料2套,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4号,2008年3月13日通过)第十条:(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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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 |
1.广告发布登记3700000131005 2.食品生产许可37000001310063. 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3700000123044 4.药品经营许可 3700000172027 5.取水许可 3700000119001 6.动物诊疗许可3700000120009 7.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370190001000 8.生鲜乳收购许可 3700000120002 9.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3700000115047 10.临时占用林地审批3700000115033 11.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3700000115035 1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3700000115032 13.水产苗种生产许可3700000120033 14.渔业捕捞许可 3700000120039 15.农药经营许可3700000120031 16.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3700000120053 1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3700000120078 20.粮食收购资格 3700000159001 18.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1.《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发布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19年12月23日审议通过,2020年3月1日施行)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3.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2009年11月16日)第十八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公安或工商部门等出具的变更情况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4.《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5.《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八条:(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2.企业营业执照。第九条: 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2.企业营业执照。 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一条:“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7.《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4号,2008年3月13日通过)第十条:(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8.《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9.《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新设立的企业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按前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土地使用证明。 10.《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12.《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1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1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通过,2017年第4号农业部令)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5.《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十七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三十二条:“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和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 16.《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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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药品生产许可证 |
执业药师注册3700000172025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附件:“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10月鲁政字〔2014〕189号)附件1:“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第23-25项,执业药师注册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字〔2000〕156号)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第九条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
省药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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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1.执业药师注册 3700000172025 |
1.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字〔2000〕156号)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第九条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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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 |
再生育审批3700000123026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修改通过)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2.《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6〕2号)附件1:再生育审批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一、符合《条例》第二十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1、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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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1.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37011100300Y) 3.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37011100100Y) 4.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370111001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发布,2014年3月1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5.《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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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一条中“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提交 |
8 |
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银监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
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
1.《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二、改制企业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 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有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银行[1994]40号)的规定。……金融债权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改制审批和登记手续,也不得颁发新的营业执照。”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2019.1.2修订)中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5项“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
债权银行 |
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
9 |
报纸刊登公告证明 |
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依法公开发行报纸的出版单位 |
企业自主选择 |
10 |
清税(完税)证明 |
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税务部门 |
已实现信息共享,免于提交纸质证明 |
11 |
职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 |
1.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2.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3700000123025 3.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3700000123029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3700000123030 5.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3700000123034 6.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3700000123046 7.药品经营许可 3700000172027 8.执业药师注册 3700000172025 9.动物诊疗许可3700000120009 10.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370000102002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发布,2014年3月1日修正)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五)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5.《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6.《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六)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培训考核证明(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8.《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八条:(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9.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字〔2000〕156号)第九条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11.《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
职业资格证书颁发部门、人社部门 |
律师执业许可事项也可提供律师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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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姓名)变更证明 |
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2019.1.2修订)中“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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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变更、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1.食品生产许可3700000131006 2.计量授权3700000131012。 |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19年12月23日审议通过,2020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二)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3月6日质检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二次修改)7.2其他更换4)如果建标单位名称发生更换,应当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换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以企业营业执照变更过程为准,可以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获取。 |
14 |
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适用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
食品生产许可3700000131006 |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19年12月23日审议通过,2020年3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
市场监管总局 |
企业依法应当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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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授权的文件 |
计量授权370000013101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八条,本细则有关的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和各种印、证、标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 1069-2012)4.1.2被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具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授权的文件。其负责人应具有法人资格证明和其主管部门的任命书。如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某个组织的一部分,则应有独立的建制,其负责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 3.《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1991年9月1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发布)第六条建立专业计量站,应当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由申请授权任务的主管部门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经审核同意建站的机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 |
同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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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证书 |
1. 护士执业注册3700000123027 1.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3700000123031 2.乡村医生执业注册3700000123047 3.药品经营许可 3700000172027 4.乡村兽医登记 3700000120011 5.执业兽医资格认定3700000120010 6.农药经营许可 3700000120031 7.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3700000115047 8.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3700000120001 |
1.《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四) 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5.《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6.《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八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7.《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8.《动物防疫法》第六章动物诊疗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9.《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通过,2017年第4号农业部令)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10.《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11.《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
毕业学校 |
教师资格认定事项:国家教师资格认定系统中学历在线核验通过的不需提交此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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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 |
1.护士执业注册3700000123027 2.医师执业注册3700000123048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
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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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明 |
1.医疗广告审查3700000123041 2.执业药师注册 3700000172025 |
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2.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字〔2000〕156号)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第九条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
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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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 |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3700000123025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370000012303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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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
再生育审批3700000123026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修改通过)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2、再婚方离异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其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5、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2、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再婚方丧偶的,提供子女跟随生活情况的公证书; |
民政部门、法院或申请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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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健康证明或健康体检表 |
1.执业药师注册 3700000172025 2.动物防疫条件许可3700000120023 3.动物诊疗许可3700000120009 4.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3700001020021 5.生鲜乳准运许可 3700000120003 6.生鲜乳收购许可 3700000120002 |
1.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字〔2000〕156号)第九条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4.《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5.《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第二十八条: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
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县级以上(含县)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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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
执业药师注册 3700000172025 |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第二十二条执业药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
继续教育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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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产及来源证明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3700000105028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二条: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
申请人或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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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协议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370000010502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申请人或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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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1.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3700000105028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申请人或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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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3700000105028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2.《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二条: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八)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
申请人或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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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 |
校车使用许可3700000105033000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校车使用申请表;(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六)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七)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八)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
交通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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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行驶证 |
校车使用许可3700000105033000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四)机动车行驶证;……。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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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校车使用许可3700000105033000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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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 |
校车使用许可3700000105033000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六)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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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
校车使用许可3700000105033000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
保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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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3700000105035000 |
1.《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外发〔2019〕1号)《山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当向拟办学校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二)机构申办者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举办者提交《外国人居留证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在鲁工作单位的工作证件或聘用合同,在鲁住所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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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资金担保或评估作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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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生效,2012年12月28日修订)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2013年6月20日公布,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4.山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鲁商办发【2014】17号第五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三)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5.《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6.《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7.《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一条中“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通过,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发布,2014年3月1日修正)第十四条“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1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第三方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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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证明(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1.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许可 3713230102414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370118029000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3700000114004 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3713000101802 5.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3700000114006 6.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370164001000 7.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37012201500Y 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370122023000 9.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3713230113207 10.电影放映单位设立3700000199033 11.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370122018002 12.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3700000123025 13.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3700000123029 14.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3700000123034 15.药品经营许可 3700000172027 16.动物诊疗许可3700000120009 17.兽药经营许可证 3700000102708 18.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3700000115047 19.水域滩涂养殖 3700000120034 20.农药经营许可 3700000120031 2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3700000120033 22.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3700000120053 2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3700000120078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370111001001 2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370111001002 25.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370111003001 2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370111003002 |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十五条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三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第十六条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场所、设施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主席令第69号)自1996年5月15日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5.《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7.《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8.《华侨来鲁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5年9月16日)第六条(六):“申请人拟定居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近亲属房屋产权证明及同意入户居住公证书、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9.《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01月29日发布)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10.《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02月04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1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发布,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1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发布 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1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07月07日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十七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1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八)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16.《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八条:(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17.《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1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19.《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20.《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6日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三)无权属争议。” 21.《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其所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纸质材料2套,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明材料; 22.《山东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首次申请取得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或证明苗种场所有权、经营权的其他材料; 2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十七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2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 25.《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申请渔业港口经营许可,应当向港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26.《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2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
国土、住建部门、演出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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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结婚证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370164001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华侨来鲁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5年9月16日)第七条(三):“携带配偶、子女定居的,应提交结婚证明或经由公证处公证的与子女关系证明;”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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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证明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370164001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华侨来鲁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5年9月16日)第七条(一):“企业注册证明、缴税证明;” |
企业登记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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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税证明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370164001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华侨来鲁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5年9月16日)第七条(一):“企业注册证明、缴税证明;” |
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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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证明 |
1.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370164001000 2.蚕种生产经营许可3700000120056 3.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370000102002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华侨来鲁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5年9月16日)第七条(二):“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等;” 5.《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15日经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者承诺报告。承诺内容主要包括:1.所生产蚕种均为通过审定的品种;2.如生产具有品种保护权的蚕种,必为已经品种权人同意或转让授权;3.如生产转基因品种蚕种,必为已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品种;4.场地、检验仪器等设施设备为自有产权,或具有使用权(注明期限);6.与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7.《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
聘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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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证明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370164001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华侨来鲁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5年9月16日)第七条(二):“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等;” |
雇佣华侨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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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收入证明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370164001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华侨来鲁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5年9月16日)第七条(二):“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等;” |
雇佣华侨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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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370164001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华侨来鲁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5年9月16日)第七条(二):“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等;” |
雇佣华侨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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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370164001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华侨来鲁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5年9月16日)第七条(二):“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等;” |
雇佣华侨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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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技术评价报告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 |
第三方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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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370164001000 |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3年6月30日)第五条:“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应当提交…、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复印件、…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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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护照查询结果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370164001000 |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3年6月30日)第五条:“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应当提交…、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
驻外使领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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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记录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370164001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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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亲属关系证明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370164001000 |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3年6月30日)第五条:“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
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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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环评批准或备案证明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37012201500Y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02月04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六)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
生态环境局沂水分局或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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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37012202300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发布,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 |
网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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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批准证明 |
1.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37012201500Y 2.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370122018002 3.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371022022000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370122023000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01月29日发布)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02月04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六)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07月07日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七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第十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九条: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第二十条: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08月28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发布,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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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3700000120033 2.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3700000120053 3.蚕种生产经营许可3700000120056 4.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3700000115047 5.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3700000115040 6.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3700000120078 |
1.《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依照《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审批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十五条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第十六条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第十七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15日经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材料:(四)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可查询信息。 4.《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鲁农政法字〔2013〕1号)第十一条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材料:(四)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第十三条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材料:(三)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5.《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林业种子苗木质量检验人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林业种子苗木检验员证。 6.《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二)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 7.《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
教育、人社、广电等省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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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3700000115047 2.乡村兽医登记 3700000120011 |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2.《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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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证明(考试合格证明) |
1.乡村兽医登记 3700000120011 2.生鲜乳收购许可 3700000120002 3.农药经营许可3700000120031 4.护士执业注册3700000123027 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3700000123030 7.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3700000123031 |
1.《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第九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议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6.《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 |
主管部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或院校 |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电子信息 比对,无须 查验原件 |
54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3700001020021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
畜牧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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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检疫证明 |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3700000120001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3700000120078 3.蚕种生产经营许可3700000120056 4.水产苗种生产许可3700000120033 5.出售、购买、利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3700000115041 |
1.《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2016年2月26日修正)第十九条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蚕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8号,2006年6月28日发布)第二十一条:“销售的蚕种应当经检疫、检验合格,并附具蚕种检疫合格证明、质量合格证和标签。” 4.《山东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首次申请取得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合法有效的苗种或亲本检验、检疫报告。 5.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
输出方动监机构,农业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烟台)、 山东省鲁丝桑蚕种质量检验所,有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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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3700000120001 |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2016年2月26日修正)第十九条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单品种群体规模及品种来源证明。 |
输出方动监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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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明或有关租赁合同证明 |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3700000120001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3700000116019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70115056000 4.商品房预售许可3700000117096 |
1.《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2016年2月26日修正)第十九条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新设立的企业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按前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土地使用证明。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 551号,2019年3月修改)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第二十三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90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件四:“一、基本材料5.土地使用证或有关租赁合同”。“二、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的证明材料1.申请企业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5.《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6.《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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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种畜禽合格证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3700000120001 |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2016年2月26日修正)第十九条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 |
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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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系谱证明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3700000120001 |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2016年2月26日修正)第十九条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 |
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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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所代理兽药经营企业企业的销售合同或委托代理协议 |
兽药经营许可证 3700000102708 |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
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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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
1.临时占用林地审批3700000115033 2.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3700000115035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3700000115032 4.取水许可证核发 3700000119001 |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第八条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森林经营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并提供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
批准或备案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或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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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利害关系承诺书 |
取水许可证核发 3700000119001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4号,2008年3月13日通过)第十条 (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
村委或者乡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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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检测报告 |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3700000120033 2.取水许可证核发 3700000119001 |
《山东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首次申请取得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四)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苗种生产场地环境状况说明和水质检测报告;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4号,2008年3月13日通过)第二十三条(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检测结果 |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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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网未覆盖证明 |
取水许可证核发 3700000119001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30日通过:第三十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
区水务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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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非禁养区证明 |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3700000120023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鲁牧动卫发〔2020〕5号,2020年2月14日。第四条(二)在畜禽养殖禁养区之外;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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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金证明 |
粮食收购许可3700000159001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7号)第九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2.《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第八条:粮食收购者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3.《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法>的通知》(鲁粮发〔2016〕4号)三、申请材料.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3.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
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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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证明 |
粮食收购许可3700000159001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7号)第九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2.《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第八条:粮食收购者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 3.《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法>的通知》(鲁粮发〔2016〕4号)三、申请材料.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 |
县级以上计量检定校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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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证明 |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3700000115047 2.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3700000120053 |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十七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品种权人或国家林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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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审定证书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3700000120078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国家、各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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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品种权证书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3700000120078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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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 3700000120031 |
《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鲁农政法字〔2018〕1号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还应提供以下材料:(二)经营者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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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施产权证明 |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3700000120053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3700000120078 |
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十七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说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
仪器设备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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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渔业捕捞许可 3700000120039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2.《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发放捕捞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材料和条件: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县行政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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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
渔业捕捞许可 3700000120039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2.《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发放捕捞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材料和条件:(四)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县行政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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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
渔业捕捞许可 3700000120039 |
《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发放捕捞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材料和条件:(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海洋捕捞渔船); |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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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1.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370111005003 2.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370111005002 3.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370111005004 |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施行。2012年11月9日经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1999年1月19日省政府令第103号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建设殡葬设施,应根据全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履行审批手续:(二)建立乡镇殡葬服务站,为农村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堂,下同),应经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乡镇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
乡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意见。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建设的意见和申请验收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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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 |
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许可37000001160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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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方案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70115056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
第三方中介机构(规划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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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370000011707325.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 3700000117100 |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修改)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一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四条:“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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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不动产权证 |
施工许可证核发37132301021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2018年9月28日修正版)第二条 、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发〔2018〕5号)第二条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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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中标通知书 |
施工许可证核发37132301021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2018年9月28日修正版)第二条 、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发〔2018〕5号)第二条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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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施工许可证核发37132301021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2018年9月28日修正版)第二条 、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发〔2018〕5号)第二条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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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3700000117073 2.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 3700000117100 |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在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修改)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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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请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的核准书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3700000117087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行政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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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通知书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3700000117088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为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
行政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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