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规范表述及具体条文内容)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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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身份证) |
再生育审批3700000123026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修改通过)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 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 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 |
公安部门 |
当事人使用自有证照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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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3700001023028 |
《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当事人使用自有证照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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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颁发3700001023029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二)本人身份证明;(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
公安部门 |
当事人使用自有证照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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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3700001023036 |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六)其他相关材料。 |
公安部门 |
当事人使用自有证照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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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3700001023038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二条申诘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本人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当事人使用自有证照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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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3700000723008 |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第52号令)第十四条 申请出师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本人身份证明。《关于印发<山东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卫中业务发【2010】2号)二、出师考核㈦申请出师考核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2、本人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当事人使用自有证照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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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3700001023043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十九条申清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二十二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本人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当事人使用自有证照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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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办理3700002023072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国卫妇幼发〔2013〕52号)附件2 :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价并留存复印件后,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签发。 |
公安部门 |
当事人使用自有证照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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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医学证明办理3700002023073 |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民政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第一条 “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
公安部门 |
代理人使用自有证照和当事人证照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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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3700002023058 |
1、国人口发【2010】31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2、国卫办妇幼函【2015】87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的通知》,目标人群:符合生育政策的农业户籍(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计划怀孕夫妇,包括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3、国卫办妇幼发【2014】2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覆盖城镇居民的通知》、临兰人口组办发【2014】3号,目标人群:计划生育在兰山区管理、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城镇夫妇。免费服务原则:符合条件的夫妇每孩次享受一次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公安部门 |
当事人使用自有证照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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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3700002023063 |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七、关于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除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证明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公安部门 |
当事人使用自有证照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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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3700002023064 |
《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五、关于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特别扶助的人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一)基本证明1.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
公安部门 |
当事人使用自有证照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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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其他居民中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3700002023065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2.《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七、关于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除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证明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公安部门 |
当事人使用自有证照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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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医学检查3700002023059 |
1、《关于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20]205号)中要求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婚育健康指导和咨询服务,是母婴保健服务和生育全程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被实践证明促进生殖健康、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行之有效的措施。2、《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8﹞19号):“五、积极探索实行免费婚前保健的有效方式,全面提高覆盖率。” |
公安部门 |
当事人使用自有证照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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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疾病筛查3700002023060 |
1.《山东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卫妇社发〔2012〕11号); 2.《关于印发山东省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疾病免费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13〕8号)。3.《关于印发临沂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免费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卫基妇发[2014]4号项目目标:它给政府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方式,巩固提高我市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完善我市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控制和干预体系,促进新生儿人疾病筛查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做到应查尽查,阳性患儿干预全覆盖,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素质。项目县区:全市各县区;项目对象:父母一方具有临沂市户籍、在临沂市内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产妇所娩新生儿。 |
公安部门 |
当事人使用自有证照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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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两癌”检查3700002023069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的通知》(鲁卫妇幼字〔2020〕4号)中提示项目服务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的35-64岁农村适龄妇女 |
公安部门 |
当事人使用自有证照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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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3700002023070 |
1.《卫生部关于印发<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60号)“为加大出生缺陷干预工作,降低我国神经管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重点工作,卫生部决定从2009年开始实施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对全国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 2.《关于印发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9﹞20号):“四、组织实施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 3、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版《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中提出实施对象为准备怀孕的农村生育妇女。实施范围为全国31个省(区、市)。服务内容:为准备怀孕的农村生育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免费增补叶酸,开展叶酸补服督导、随访和登记,预防和减少神经管缺陷的发生。 |
公安部门 |
当事人使用自有证照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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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历复制和查阅3700002023074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公安部门 |
当事人使用自有证照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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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户口簿 |
再生育审批3700000123026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修改通过)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6]2号)附件1:再生育审批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一、符合《条例》第二十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1、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
公安部门 |
当事人使用自有证照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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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3700002023063 |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七、关于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除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证明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公安部门 |
当事人使用自有证照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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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3700002023064 |
《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五、关于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特别扶助的人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一)基本证明1.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
公安部门 |
当事人使用自有证照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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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其他居民中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3700002023065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2.《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七、关于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除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证明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公安部门 |
当事人使用自有证照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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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资格(职称)证书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37000007230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
人事部门 |
当事人使用自有证照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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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学历证明(毕业证)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3700001023028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四)本人毕业证书; |
教育部门 |
当事人使用自有证照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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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3700000723008 |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第52号令)第十四条 申请出师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学历或学力证明。《关于印发<山东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卫中业务发【2010】2号)二、出师考核㈦申请出师考核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4、学历或学力证明; |
教育部门 |
当事人使用自有证照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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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颁发3700001023029 |
《执业医师法》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三)毕业证书复印件; |
教育部门 |
当事人使用自有证照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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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
再生育审批3700000123026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修改通过)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2、再婚方离异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其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5、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2、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2、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再婚方丧1禺的,提供子女跟随生活情况的公证书; |
民政部门、人民法院 |
当事人使用自有证照或开具证明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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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3700002023063 |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七、关于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除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证明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民政部门、人民法院 |
当事人使用自有证照或开具证明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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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3700002023064 |
《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五、关于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特别扶助的人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一)基本证明1.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
民政部门、人民法院 |
当事人使用自有证照或开具证明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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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其他居民中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3700002023065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2.《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七、关于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除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证明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民政部门、人民法院 |
当事人使用自有证照或开具证明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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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医学诊断证明 |
提供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证明3700001023041 |
《丘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九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四)经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有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妊娠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向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
医疗机构 |
办理地点:各就诊医疗机构 办理流程:申请-审核-开具证明 所需材料:当事人就诊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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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设置医疗机构 批准证明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3700000723012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岀设置申请: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 |
当事人使用批准后的证照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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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独生子女证或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3700002023064 |
《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五、关于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特别扶助的人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一)基本证明1.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2.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优待证》、《独生子女证》)或由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认定的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
卫生健康部门 |
当事人使用自有证照或开具证明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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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其他居民中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3700002023065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2.《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七、关于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除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证明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卫生健康部门 |
当事人使用自有证照或开具证明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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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3700000723012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住建部门 |
当事人使用自有证照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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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婚育状况证明 |
再生育审批3700000123026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時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6]2号)附件1:再生育审批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三、婚育情况证明: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按审批事项要求出具与申请条款对应再生育子女婚育情况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盖章。婚育情况难以核实的,可凭申请人承诺并进行公示后办理。 |
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 |
当事人开具证明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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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证明资产 评估报告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3700000723012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市场监管部门 |
当事人使用评估报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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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子女死亡证明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3700002023064 |
《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五、关于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特别扶助的人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 (一)基本证明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子女死亡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是指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
民政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当事人开具证明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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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3700002023063 |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七、关于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除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证明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
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当事人开具证明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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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病历或者诊断证明 |
死亡医学证明办理3700002023073 |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民政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第一条 “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
医疗卫生机构 |
代理人开具证明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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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证件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3700002023063 |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七、关于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除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证明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六)缺失生育证件且审批资料查找不全的,由发机关以各阶段生育政策为依据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 |
卫生健康部门 |
当事人使用自有证照或开具证明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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