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1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370112012001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
司法部 |
办理地点:兰山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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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身份证明 |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370112001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8年12月修正)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 |
公安机关 |
办理地点:兰山区司法局(设立人原在外省执业的,需要提交该项材料。) 提交材料: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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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37011200100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8年12月修正)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
公安机关 |
提交材料: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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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许可 370112008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发布)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
公安机关 |
通过公安机关制发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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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免职 370112008003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7月发布)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
公安机关 |
办理地点:兰山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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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370112012001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 |
办理地点:兰山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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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许可 370112012002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公安机关 |
办理地点:兰山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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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370112001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一条:“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8年12月修正)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第四十七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
办理地点:兰山区人社局 |
设立人原为兼职律师、国资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占编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需要提交该项材料。 |
4 |
职业身份证明 |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370112001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8年12月修正)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6年9月修订)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
设立人原执业机构、人社部门等 |
办理地点:兰山区人社局或原执业机构 |
设立人原为兼职律师、国资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占编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需要提交该项材料,可提供辞职、退休、解除劳动关系、转业或者退伍后自谋职业等不再从事原有职业的有效证明文件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370112012001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
申请人原单位、人社部门等 |
办理地点:兰山区人社局或原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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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同意接收证明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37011200200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8年13月修正)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拟执业律师事务所 |
办理地点:兰山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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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许可 370112012002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拟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 |
办理地点:兰山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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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370112012001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拟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 |
办理地点:兰山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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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考核合格证明 |
公证员执业许可 370112008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4月发布)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
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
办理地点:兰山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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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鉴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370112012001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办理地点:兰山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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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许可 370112008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4月发布)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
公证机构 |
办理地点:兰山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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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证机构推荐书 |
公证员执业许可 370112008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5月发布)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
公证机构 |
办理地点:兰山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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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证明 |
公证员免职 370112008003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8月发布)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
医疗机构等 |
办理地点:兰山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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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学历证书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370112012001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
申请人毕业院校 |
办理地点:兰山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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