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转载)解读省政府《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涉税部分 | ||||||||||||||||||||||||
2019-08-2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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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山东省政府发布《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号),政策共提出45条具体措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其中涉及税收的政策主要有6条,为方便社会各届准确掌握相关涉税政策,精准操作落实,现就相关内容作如下政策解读。 《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第1条 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内容 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各市原则上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省政府同意后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二)解读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税额标准由各市、县政府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市原则上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省政府同意后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突出高新技术对新动能发展的引领作用,对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但最低不得低于法定税额标准下限。 (三)主要措施 1.省税务局主动与省财政厅进行了沟通对接并联合下发了文件,部署各市财政税务部门研究提出调整税额的意见建议并向市政府做好汇报,由市政府提出具体的税额标准上报省政府。 2.省税务局内部政策管理和征管科技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提前做好税额标准调整后核心征管系统的数据调整、衔接等相关准备工作。待税额标准确定后,省税务局将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 《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第2条 对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实施增值税留抵额退税 (一)内容 对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在国家批复额度内,优先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增留抵税额予以退税,剩余额度内对2017年年底前存量留抵税额退税,待国务院正式批复后实施。 (二)解读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是指对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的税收政策。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时,其差额就是应交税金;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差额部分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称为留抵税额。其形成原因主要为:一是筹建期内大量基础建设投资,但并未实现销售;二是技术改造期间大量固定资产投资;三是季节性集中购进,库存大于销售;四是税率倒挂,销售适用低税率,而购进适用高税率,造成进项大于销项。 对留抵税额,国际通行做法是以退税为主,而我国受财政收入及中央和地方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等制约,采取的是结转下期抵扣的处理方式。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类似于国家提供无息贷款,属于实打实的“真金白银”,有利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一方面,可以支持老企业扩大投资,加强技术改造和模式创新,加快实现技术装备升级;另一方面,也可吸引技术密集型行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到山东投资、新办企业、新上项目,提高招商引资质效。目前,涉及到山东的留抵退税政策共有两轮,一轮为全国性政策,目前已全部执行完毕,另一轮为山东独享的政策,预计不久可获得国务院批复。 (三)主要措施 1.提前谋划,细化方案。前期省税务局对综合试验区范围内的“十强”产业进行了调查摸底,并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了初步退税流程,同时将继续细化工作方案,查找“堵点”、“断点”,确保政策落地生效。 2.加强宣传和解读政策。待政策下发后,省税务局将组织骨干力量深入企业宣传政策、解读政策,主动对接企业需求,通过纳税人学堂、一对一辅导等多种形式帮助企业了解新政策、获益新政策,争取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应退尽退”,最大限度的发挥税收政策的激励效应。 3.跟踪政策,做好反馈。无论是已执行完毕的政策,还是即将付诸实施的政策,省税务局都将密切跟踪改革运行情况,及时了解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政策反馈推动工作落实,同时积极做好改革效应分析工作,及时总结改革取得的成效,梳理存在的问题,推动政策更好更快落地生效。 《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第3条 降低印花税税负 (一)内容 降低印花税税负,2018年10月1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商业零售企业购销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50%、20%、50%、80%、80%、80%。 (二)解读 为进一步支持全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外贸企业的购销合同及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做了调整和全省统一:工业企业购销环节应纳印花税,统一下调为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商业零售企业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统一下调为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外贸企业购销环节应纳印花税,统一下调为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加工承揽合同应纳印花税,统一下调为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货物运输合同应纳印花税,统一下调为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仓储保管合同应纳印花税,统一下调为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三)主要措施 1.第一时间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及相关解读,保障政策落地。 2.在省税务局网站等平台对公告内容进行了广泛宣传,扩大企业知晓面。 3.政策管理与征管科技部门沟通,对核心征管系统相关参数进行调整。从11月征期开始,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申报相关税目时将自动适用新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确保每个纳税人都能享受到政策红利。同时省税务局将认真组织开展收入数据测算和政策效应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参考。 《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第7条 降低货运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 (一)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运车辆(包括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的一半征收。 (二)解读 货运成本是物流业成本的重要构成,降低货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有利于降低物流成本,从而有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各类生产企业的重要生产要素,降低这部分车辆的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三)主要措施 1.尽快修订《山东省车船税法实施办法》。根据车船税法“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的规定,须经省政府对《山东省车船税法实施办法》所附车辆税额表做出修订后,货运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才能执行。近日,省财政厅正会同省税务局起草文件,申请省政府对《山东省车船税法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2.积极主动地做好政策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修改金三系统,对货运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调整及时进行维护;及时将货运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调整维护进保险公司代收系统;对货运车辆(包括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税源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分析改革成效;把该项政策的落实作为2019年度车船税工作的重点,加强对各市执行情况的督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支持山东实体经济发展。 《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第11条 提高出口退税效率 (一)内容 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对一、二、三、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免)税,分别在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10、15、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二)解读 2016年7月份,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要求按照出口企业资金状况、纳税信用等级、内部风险控制等标准,对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提出了一、二、三、四类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手续时间分别为5、10、15、20个工作日的具体要求。 (三)主要措施 1.及时进行出口企业类别调整。分类调整取消年度评定次数限制,出口企业只要达到新的管理类别标准,即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对申请评定为一二类企业的调整,自受理企业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推进无纸化退税申报工作。对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力争年底前全省出口企业无纸化退税申报达到70%以上。 3.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限。确保各类出口企业的退(免)税应在省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新旧动能转换企业和一类企业办理退(免)税提速到2日内完成,其他类企业的平均办理退(免)税时限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基础上再压缩50%。 《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第33条 推进“银税互动”贷款 (一)内容 推进“银税互动”贷款,税务、银监等部门建立征信互认、信息共享机制,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小微企业可发放“银税互动”贷款。需要融资担保的,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企业近2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担保额度,提供低费率担保增信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鼓励经办银行发放信用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终放款,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5个工作日以内办完。 (二)解读 税务、银监等部门建立征信互认、信息共享机制,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小微企业可发放“银税互动”贷款。 “银税互动”有利于解决企业信贷融资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促进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增值运用,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优质客户,根据企业诚信状况,改进服务方式。通过“银税互动”,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实现企业、金融、税务三方共赢。 (三)主要措施 1.加强信息联网共享,促进银行信贷业务创新。通过开展全面战略合作,实现银税数据直连,在现有数据共享的基础上,扩展税务部门纳税信用信息推送范围,进一步提高部门间数据共享程度,加快银税融合发展,促进银行信贷业务创新,不断完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更好地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统筹制定税务部门服务全省金融业发展一揽子意见。以开展“银税互动”为基础,统筹现有各项服务举措,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服务金融行业发展的意见》,助力全省现代金融服务发展,服务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 3.配合建立完善纳税融资担保工作机制,更好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金融需求。根据省政府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意见,向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企业实缴税额等相关涉税信息,助力完善纳税融资担保工作机制。 来源:省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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