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明白纸 | ||||||||||||||||||||||||
2021-10-1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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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帮助新就业无房职工解决阶段性居住困难,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21〕3号)精神,按照临建发〔2021〕33号文件要求开展该项工作。 一、申报条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报住房租赁补贴,采取用人单位集中申报方式,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或申报人数较少时,经用人单位初审、公示后,职工个人可以单独申报。市区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阶段性租赁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我市市区(含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常住人口; 2.全日制学校毕业未满5年; 3. 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市区范围内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至少缴存至申请上月且个人账户状态正常,不存在冻结等情况); 4.在我市市区范围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也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专科以下学历的,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的,补贴标准为350元/月;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的,补贴标准为400元/月。申请人实际承担的房屋租金低于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不享受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政策。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临沂市市区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和复印件(留存); 2.全日制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查验)和复印件(留存); 3.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发票。 5.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法人证书。 (二)审核。由用人单位集中初审、公示及申报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审核,公示后报送区住建部门;区住建部门汇总后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输机及公示后汇总给市住建部门;市住建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拨付到申请人个人账户。 兰山区咨询电话:金雀山街道6379987,银雀山街道8162903,柳青街道6379839,兰山街道8039801,李官镇2910326,白沙埠镇2910010,方城镇5975905,汪沟镇2722073,枣园镇8633013,半程镇2912811,义堂镇8560506,经开区7251006。 四、其他规定 具体实施方案,请查阅《临沂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临建发〔2021〕33号)文件,相关政策解读由市住建部门负责。 注释:“新就业”是指全日制学校毕业未满5年并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市区范围内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 “无房”是指在我市市区范围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及同户口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单身职工,户籍包括家庭户或集体户。 “职工”是指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至少缴存至申请上月且个人账户状态正常,不存在冻结等情况)的人员。 “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是指自公示合格的次月起按季度或年度发放。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且不超过房屋租赁期限。 附件:临沂市市区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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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临沂市市区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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