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相关就业政策 | ||||||||||||||||||||||||
2017-02-0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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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3.《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规划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38号);4.《关于进一步促进基层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发〔2010〕46号)。 二、申报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需提供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程序 1、申请。被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可向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提出困难人员就业的申请。 2、审核。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审核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就业困难人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三份),编制登记人员花名册。 3、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五、办理时限 即时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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