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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沂市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8-30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21-000010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8-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办字〔2021〕45号
 标题  关于印发《临沂市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21-0000101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1-08-30

LSDR-2021-002004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沂市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准入和退出,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临沂市兰山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市兰山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 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卷烟零售业务。

第五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临沂市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住所独立(界定标准是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直接连通的门户)、与经营类别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

第七条 零售点的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繁华商业街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城区和镇(街)驻地街道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80米、社区内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80米;

(二)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区域,每100个经营商户可设1个零售点,低于100户的不设零售点,1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80米;

(三)居民小区按照常住总户数每300个住户设1个零售点,低于300户的可设1个,300户以上的每增加300户增设1个;农村村庄按照常住总户数每100个住户设1个零售点,低于100户的可设1个,1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80米。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通道、停车场等)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以及在本辖区拥有10家以上的连锁店等经营商户;

(二)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酒楼、度假村、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相关展馆可设置1-2个零售点;

(三)AAA级以上旅游景点、客运交通枢纽、机场、铁路客运站流动人口密集区内,可按需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得低于20米,但相关区域管理运营机构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除外。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三)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已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十一)中小学校距其出入口最近一侧100米以内的区域,幼儿园距其出入口最近一侧50米以内的区域;

(十二)违章建筑场所、临时建筑场所、简易搭盖、流动摊点等非固定经营场所,未取得占道经营许可的电话亭、报刊亭、集装箱房等场所;

(十三)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十四)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十五)利用自动售货机(包括无人超市、便利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

(十六)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规划并被冻结的区域;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条 零售点的设置的其他情形:

(一)本辖区的残疾人、军烈属、特困户等特殊群体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从事个体经营,能够出具相关证明的,可在城区和乡镇驻地街道、社区零售点间距要求基础上放宽50%,特殊情况除外;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改变经营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城区和乡镇驻地街道、社区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家庭成员继续从事经营,或者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企业类型发生改变导致许可证持证主体发生改变,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合理布局的限制;

(四)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不得放宽;

(五)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但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距其出入口最近一侧100米以内的区域、幼儿园距其出入口最近一侧50米以内的区域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幼儿园距其出入口最近一侧100米以内的不予发放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一个经营场所只能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间距指申请人经营场所所有进出通道口与其它零售点、中小学、幼儿园等主体所有进出通道口可通行的最近距离,以通道口最近一侧之间的距离为准。

第十三条 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四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以商业购物活动为基本内容结合餐饮、休闲娱乐、体育健身等若干功能组成的综合性商业建筑。

第十五条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涂料、汽油、柴油、油墨、烟花爆竹等不安全或导致卷烟被污染的物品。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明确界定的区域,或者按有关条款无法辨明适用布局标准的区域,参照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不低于”均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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