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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山区审管互动工作办法的通知
2021-06-29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21-0000125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6-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办发〔2021〕13号
 标题  关于印发兰山区审管互动工作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21-0000125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1-06-29

LSDR—2021—002002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审管互动工作办法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21〕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审管互动工作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审管互动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确保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相对分离、权责一致、分工明确、沟通顺畅、有效衔接,实现行政审批精简规范、高效便民,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负责依法履行划转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审批服务职责,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依法履行划转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区本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各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履行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相对集中行政许可

第四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在事项划转前,各主管部门已经受理的申请事项,划转时未办结的,各主管部门负责;各主管部门在事项划转前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各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制定标准化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实施清单,明确设定依据、实施对象、权限内容、办结时限、实施条件、申请材料、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审查方式及标准、办理流程、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依法实施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项目踏勘和验收等程序,制定操作规程,在承诺期限内出具结论。

第七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相关手续有欠缺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予以容缺受理进行审查,如在承诺期限内未补齐材料的,不予办理。

第八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将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书面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列入“失信名单”,不予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后补”等便利服务措施。

第三章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九条各主管部门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主体。各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全过程进行监督;应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活动实行监督;应当依法在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许可决定后,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监督管理清单,明确监管依据、权限、程序和责任,对监管对象分级分类确定检查或抽检频次,重点对涉及安全生产、公共利益、节能环保、民生项目、工程建设等领域依法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各主管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对监管对象的检查或抽检、检测等情况,责令限期整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及整改复查情况,开展行政强制情况,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登记情况,发生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及处理情况,梳理形成监管档案和数据信息库。

第十二条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高频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明确抽查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管人员,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审批监管信息衔接共享

第十三条审批与事中监管衔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各主管部门依托”临沂市审管联动平台”进行双向函告衔接,全程留痕。流程如下: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窗口人员受理事项,明确事项信息和需要事中监管的内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窗口人员通过”临沂市审管联动平台”向各主管部门推送《兰山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事中监管告知函》(附件1)——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办理后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推送《兰山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事中监管办理结果告知函》(附件2)和审批要件影印件——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监管结果实施审批。

第十四条审批与事后监管衔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托“山东政务服务网”建立审批事项数据库,所有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在办理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录入数据库,推送各主管部门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事后监管结果影响审批结果的衔接。各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承诺,需要变更、撤销、注销、吊销行政审批决定的,需在1 个工作日内通过”临沂市审管联动平台”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推送《兰山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变更(或撤销、注销、吊销)行政审批决定告知函》(附件3)和相关证据资料的复印件,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各主管部门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性较强事项衔接。实行审查会商制度。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办理涉及生产力布局、资源开发、公共利益和各类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事项时,通过”临沂市审管联动平台”向各主管部门推送《兰山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会商函》(附件4),根据各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实施审批。

第十七条复杂评审踏勘环节衔接。各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业领域专家及特定资质机构名单,协助配合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展专业要求高、程序复杂的评审踏勘工作,并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间内实施完毕,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各主管部门意见实施审批。

第十八条审批监管信息交换衔接。涉及需请示上级主管部门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会同各主管部门共同请示,确保事项审批合法、依规、有序。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理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移交的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涉及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将处置意见反馈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五章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

第十九条缺席默认,是指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并联审批的事项,参加审批的部门在接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并联审批通知后,未安排具有审批资格的审批人员参与并联审批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审核意见的,视为该部门默认同意审批。

第二十条超时默认,是指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并联审批部门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又未申请延期的,或者作出书面告知延期理由后,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办结的,视为该部门默认同意审批。

第二十一条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不适用本制度中“默认”的有关规定,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承诺时限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缺席或超时部门承担缺席或超时审批责任,依法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事项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对区级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实行动态调整。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的,上级下放、按要求需承接的,应当申请增加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上级取消事项需对应取消的,应当申请取消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因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类别需进行调整的,实施主体发生变化的,事项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要素。

第二十四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各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委编办提出申请,并明确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要素和内容。区委编办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报请区政府审定,相应调整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清单。

第二十五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项的增加、调整和变更等情况,及时更新和公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明确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第七章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区政府分管领导,副召集人为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负责人,成员为各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协调解决审批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堵点问题,对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重大审批项目研究确定审批意见,对涉及机制创新、流程优化、审管对接等重要创新举措论证把关。

第二十七条联席会议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下设办公室,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编发联席会议纪要,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或业务骨干担任,原则上每季度末月下旬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召开联络员工作协商会,主要负责联席会议议题提报,汇总通报工作情况,协商处理审批监管衔接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和许可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各主管部门未尽告知义务的,对相关行政许可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开展的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未尽告知义务的,对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或各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区政府或行政许可、监管行为的市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社会监督,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了解有关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 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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