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立许可明白纸 | ||||||||||||||||||||||||
2022-10-0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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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根据《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兰山区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实施中等及以下与文化教育课程相关(2021年双减政策下发后不再审批新的学科类培训机构)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及其他从事艺体、拓展综合素质等教育教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不属于本指南适用范围。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 5、《山东省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鲁教监管字〔2022〕3号) 6、《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临政办发〔2018〕29号)7、《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8〕29号) 三.办理流程 名称核准→落实办学场所→完善办学条件→递交申办材料→现场核查→开立银行验资账户→许可决定→法人登记→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1、名称核准 举办者应当根据《山东省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命名规则,对拟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命名。 申请设立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需要到审批部门申请核准名称,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其名称的,颁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落实办学场所 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举办者选择拟办学场所,到消防救援大队申请办学场所消防检查,申请第三方房屋安全检测,符合消防安全及房屋安全条件,签订租赁协议(非自有)。 3、完善办学条件 落实办学场所后,举办者应完善其他办学条件,符合培训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具体包含: (1)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2)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4)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5)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6)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开立银行验资帐户) (7)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8)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9)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递交申办材料 举办者按照申办材料及相关要求,向审批部门递交新设校外培训机构所需的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将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照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部门将予以受理。 5、现场核查 审批部门受理申请后,将对办学场所及办学条件进行现场联合评审核查。 6、开立银行验资帐户 登记为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在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应当按照相关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到银行申请开立验资帐户,在出资者承诺的期限内足额缴纳30万元注册资金并由第三方出具验资报告。 7、许可决定 审批部门将根据申请材料、核查材料以及审核评议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8、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获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根据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到审批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校外培训机构只有取得办学许可并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招生及教育教学活动。 9、开立银行账户 校外培训机构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后,应及时到银行办理基本 户手续。 四、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山东省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鲁教监管字〔2022〕3 号) 、《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临政办发〔2018〕29号) 。 五、申请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七) 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八)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一)《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登记表》(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山东政务服务网下载); (二)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原件1份,纸质) (三)办学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纸质) (四)房屋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 (五)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原件1份,纸质)及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原件1份,纸质) (六)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原件1份,纸质) (七)从业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纸质) (八)首届筹备会议决议(原件1份,纸质) 以上材料,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需先核对原件,经审查一致后留复印件。 以下材料现场验收时核查: 内部管理制度、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设施设备。 七、具体解释: 1.《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登记表》 内含:(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拟设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内容、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员情况、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学校章程:应当载明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章程修改程序;党的建设等内容;(3)承诺书;(4)授权委托书 2.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1)举办者是法人的,须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2 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资办学,须按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国资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2)举办者是自然人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无犯罪记录、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决定等证明文件。(决定中还须载明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信用状况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诺) (3)两个以上举办者的,须提交符合要求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3.办学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每增设一个教学点增资金额不少于10万元。); (2)以实物出资的还需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合法有效的实物权属证明(以实物出资的不得超过注册资金最低额度的40%)。 4.办学场所房屋使用证明: (1)自建、自购房屋的需提供产权证明; (2)租赁房屋需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时间不少于2年)、房屋产权证明。 5.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证明: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房屋装修或改扩建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住建局出具)或《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消防救援大队出具)。 6.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 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或第三方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7.师资队伍符合要求: 专职校长:身份证明(国籍中国,不超过70岁),学历证明(大专以上),教师资格证明(层次不限),相关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证明(5年以上工作经验)、资格证明材料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大专以上),教师资格证明(层次不限),相关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证明(5年以上工作经验)、资格证明材料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3)拟聘请专兼职教师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教师资格证明、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身份证明。①拟聘请专兼职教师名单(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1/4,单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②教师资格证明(限定层次为相应学科、相应学段),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教师。③毕业证书(艺体教育类培训的教师大专以上,专业与培训科目对应)④身份证 3.拟聘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能力证明、身份证明文件(会计、出纳各一名)。包括会计资质证明、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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