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 ||||||||||||||||||||||||
2024-03-0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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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执法机构设置:兰山区卫生监督所 办公地址:兰山区蒙山大道63号 联系方式:0539-8079122 0539-6170265 执法人员:详见附件1 二、行政执法职责及执法权限 (一)执法范围 兰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兰山区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直接查处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执法权限 1.行政检查权。履行法律赋予的卫生行政监督职责:医疗卫生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生活饮用水及涉及生活饮用水产品监督检查、消毒产品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传染病管理监督检查、学校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放射卫生监督检查、血液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妇幼健康)执法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 2.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检查对象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 3.行政处罚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警告、依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行政执法流程图 详见附件2 五、权力和责任清单 兰山区卫生健康局权责清单:http://lylszwfw.sd.gov.cn/ls/icity/powerduty/qzlist?is_contain_country_list=0 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兰山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http://www.lyls.gov.cn/info/2003/234489.htm 七、监督途径 (一)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部门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1号4号楼一楼001行政复议办公室 2、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99号 (二)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方式、途径 举报电话:0539—8079122(兰山区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2.受理条件 举报人需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地址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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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1 兰山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表.xls】 附件【附件2 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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