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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印发《临沂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临沂市工程建设注册监理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4-26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fzhggj/2022-000011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  2022-04-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转载】关于印发《临沂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临沂市工程建设注册监理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fzhggj/2022-0000114
发布机构: 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4-26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沂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临沂市工程建设注册监理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为推进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监理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委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临沂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临沂市工程建设注册监理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临沂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临沂市工程建设注册监理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3、临沂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

附件1:

临沂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临沂市监理行业的诚信建设,提高企业诚信经营的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市政府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临沂市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企业,均应参加临沂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经备案登记的外地进临建设监理企业,亦应参加临沂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招标投标、日常监管、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 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每年组织一次。评价周期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等级应用有效期为1年,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二章 评价等级、内容和申报资料

第六条 监理企业诚信评价以诚信行为考核得分作为评价依据。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考评分A、B、C三个等级。考评基本分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考评结果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考评结果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为B级;考评结果在70分以下的为C级。

第七条 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考评加分、减分应以下列文书之一为依据:

(一)社会调查结果;

(二)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八条 考评加分项目及分值:

1、建设监理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同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分别加15分、10分、8分;

2、监理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同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分别加10分、8分、5分;

3、建设监理企业个人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每人次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同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每人次分别加8分、6分、4分;

4、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加2分;

5、企业埠外市场业绩良好,无违规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加4分;

6、企业具有自己的品牌或理念,经营管理特色鲜明,加5分;

7、每年进行一次社会问卷调查,得分按10分制直接计入总分。

同一奖项只计最高加分。

第九条 考评减分项目及分值:

(一)年度内无监理任务减30分;甲级监理企业年合同监理收费低于500万元减10分;乙级监理企业年合同监理收费低于300万元减10分;丙级监理企业年合同监理收费低于100万元减10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减分:

1、擅自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施工阶段监理的减10分;

2、超越资质等级或范围承揽工程监理任务的减20分;

3、将承接的工程监理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减10分;

4、转让、出租本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者以其它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任务的减10分;

5、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允许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挂名注册的减10分;

6、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质量、安全隐患的减10分;

7、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图纸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减10分;

8、与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减20分;

9、对不合格建材等把关不严应用到工程上的减10分;

10、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的减20分;

11、同体监理行为的减10分;

12、应招标项目而未经招标即开展监理工作,或违反招标投标规定,串通作弊,弄虚作假的减30分;

13、压低监理取费标准,与建设单位签订阴阳合同或私下协议的减30分;

14、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正式委托监理合同,或合同内容表述不清,有欺诈现象的减15分;

15、随意更换监理人员,不能按照中标标书或监理规划(非投标工程)全部到位的每人次减10分;职责不清,项目监理部管理混乱的减10分;

16、监理人员执业不规范,工程资料不齐全,归档混乱的减20分;

17、受到其他未载明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减10分;

18、受到业主或其他参建单位投诉并查实属于监理企业责任的减20分。

(三)内部管理

1、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清的减5分;

2、财务账目不清,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减10分;

3、企业的基本情况变更后不及时办理资质、营业执照等变更手续的减5分;

4、监理人员未取得《临沂市建设监理人员执业手册》即上岗的每人次减2分;

5、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低于60%,且专业不配套的减5分;

6、由于企业原因与员工发生纠纷造成上访的减10分。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网站、网络评价系统、信用档案和数据库。信用信息网站向社会开放,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程序为:

(一)监理企业自评;

(二)建设单位复评;

(三)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四)市监理协会审核、汇总,提出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示;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和发布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

申报企业应于每年3月中旬前,报送申报资料。

(一)《临沂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三)企业上一年度取得的各类获奖荣誉证书、工程奖项证书和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同时提供外地工程因违法违规受处罚、通报的有关资料)

(四)企业上一年度统计报表、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

(五)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守合同、重信用”等级证书。

(六)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表所填内容应真实可靠,填写准确完整并盖公章。申报资料中的复印件均须盖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资料应对应评分表内容,按序排列整理成册。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诚信评价等级为C级:

(一)擅自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施工阶段监理的;

(二)不具备法定从业资格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监理任务的;

(三)将承接的工程监理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出租、出借监理资质(执业)证书的,或者以其它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任务的;

(五)因监理原因,导致监理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不参加信用评价的;

(七)与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八)与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招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第三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 市监理协会每年4月份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信用最终得分汇总后,由评审委员会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征询意见,评价结果在临沂市建设信息网公示。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评价内容、程序或者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监理协会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书面申诉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市监理协会应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第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评价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并报市建委备案。在下一年度评价结果公告前,如有认定企业申报内容实属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的年度诚信评价等级作为监理企业诚信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在1年评价等级应用有效期内,企业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可以降低其诚信等级并取消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各县区监理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做好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工作,并按照监理企业诚信行为记分标准,统一建立辖区内监理企业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诚信档案。

第十九条 考核人员应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克服不正之风;工作程序接受市建委、企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监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采集及上报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临沂市工程建设注册监理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诚信建设,规范监理从业人员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市政府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活动的注册监理师。

第三条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从业的注册监理师的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统一建立注册监理师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

第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诚信评价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客观准确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评价方式。

第二章 考评方式

第五条 注册监理师信用考评分A、B、C三个等级。考评基本分100分。考评结果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考评结果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为B级;考评结果在70分以下的为C级。

第六条 注册监理师信用考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周期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度3月份通过《临沂建设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一次个人信用等级。个人信用等级作为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参与监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注册监理师信用考评加分、减分应经过下列文书之一认定:

(一)社会调查和企业自评结果;

(二)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建立的个人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八条 考评加分项目及分值:

1、注册监理师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分别加15分、10分、8分;

2、所监理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分别加10分、8分、5分;

3、监理工程师的论文在国家、省、市及行业协会刊物上发表,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

4、企业评价结果:监理企业每年年初为所属注册监理师进行年度综合评定打分,直接计入总分,满分20分;

5、社会评价结果:每年一次社会问卷调查,得分按10分制直接计入总分。

同一奖项只计最高加分。

第九条 考评减分项目及分值:

1、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施工阶段监理的减10分;

2、利用职权不按规定签证的减10分;

3、故意刁难材料供应商或者施工单位的减10分;

4、不认真履行职责,将不应该委托给他人的权利交由他人代行的减10分;

5、对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后并未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事故的减10分;

6、出借注册监理师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等个人证件,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工作的减10分;

7、对工程中纠纷的调节有明显偏袒某一方行为的减10分;

8、故意诋毁他人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减10分;

9、违反公司或国家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减20分;

10、由于单位调动等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减5分;

11、一年内应上岗而未上岗的减15分;

12、不按规定参加注册监理师继续教育或达不到学时的减5分;

13、个人受到其它处分或处罚的减10分;

14、受到投诉并查实属于其责任的减10分。

同一奖项只计最高加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临沂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

企业名称(盖章): 注册地:

企 业 概 况

资 质

等 级 其他资质

等 级

企业员工

人 数 年度

纳税总额 万元

法人代表 电 话

本市地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经营

管理

情况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证书和年度结算收入)

质量

安全

管理

情况 (年度有无质量安全事故,获得的各级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工地奖项)

获取

企业

荣誉

情况 (获得各级各类荣誉、表彰、表扬等)

受处罚情况 (因质量、安全、市场行为违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通报或信用扣分等)

转载自: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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