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的通知 | |||||||||||||||||||||||||||||||||||||||
2022-05-0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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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财金〔2016〕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树立青年志愿者诚信典型,加大守信激励力度,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全社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氛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共青团中央、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文物局、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科协、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中国残联、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了《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 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共青团中央 中央宣传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编办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安全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计生委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公务员局 民航局 文物局 外汇局 全国总工会 全国妇联 中国科协 中国侨联 全国工商联 中国残联 铁路总公司 2016年9月19日 附件 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树立青年志愿者诚信典型,加大守信激励力度,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全社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氛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共青团中央、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文物局、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科协、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中国残联、铁路总公司等部门特制定本计划。 一、重要意义 青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建设青年信用体系,在青年一代中培育和践行诚信观念,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社会的重要要求。青年志愿者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行者。对优秀青年志愿者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有利于在广大青年中树立激励诚信的正确导向,让守信青年有获得感;有利于探索完善覆盖全体志愿者的守信联合激励运行机制,营造弘扬诚信的社会氛围,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联合激励对象 联合激励对象为优秀青年志愿者,是指有良好的志愿服务记录、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5A级青年志愿者。依据《志愿服务记录办法》(民函〔2012〕340号)、《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中青发〔2013〕23号),以“志愿中国”网站注册志愿者数据为基础,以志愿服务时长、频次、单次服务时长三个主要因素,综合考虑获奖、社会评价等方面因素,建立青年志愿者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将青年志愿者划分为1A-5A五个等级。5A级青年志愿者约占青年志愿者总人数的5%。 三、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实施方式 共青团中央建设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对接。共青团中央在获得个人授权的前提下,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行动计划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优秀青年志愿者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志愿中国”网站、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共青团中央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和单位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优秀青年志愿者名单,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本行动计划规定的激励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共青团中央。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行动计划。共青团中央通过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或其他方式提供优秀青年志愿者名单,参与本行动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有关约定执行激励措施。各有关部门各地方可以在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评选表彰等方面给予参与本行动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一定便利和支持。 本行动计划提出的激励措施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具体执行时由激励措施发起方和执行方协商进行。各部门应积极研究,不断丰富和完善相关激励措施,为对全体优秀志愿者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提供基础。 四、联合激励对象的动态管理 共青团中央通过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实时、动态监控联合激励对象的诚信守法情况,一经发现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立即取消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单位,停止其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各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联合激励对象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及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共青团中央,提供有关情况并建议停止其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优秀青年志愿者名单与其他领域失信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将未纳入其他任何领域失信名单的优秀青年志愿者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 五、激励措施及负责单位 (一)教育服务和管理 1.鼓励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优秀青年志愿者。(教育部负责) 2.在评优评先、公派出国等遴选中,鼓励相关单位同等条件对优秀青年志愿者予以优先考虑。(教育部、各有关部门负责) 3.为符合规定的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职业培训补贴,优先安排各类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负责) 4.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优秀志愿者,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3年内报考研究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教育部、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就业和创新创业服务 5.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优秀青年志愿者,将志愿活动情况纳入评优评先等活动的考评指标,对积极参加青年志愿活动的公务员,考核其道德品行时应注意了解相关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负责) 6.优先向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7.优秀青年志愿者优先获得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企业、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理事单位及有关项目合作单位实习、就业机会。对优秀大学生志愿者,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大学生骨干培养学校及中央国家机关大学生(“紫光阁”)实习计划。(共青团中央负责) 8.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在税收管理、企业债发行等行政审批事项受理中实施 “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9.对创业的优秀青年志愿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提供的创业培训、金融扶持、孵化器(中国青年创业社区)入驻等专业服务。(共青团中央负责) 10.优秀青年志愿者所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的,由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授予相关证书或牌匾,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共青团中央负责) 11.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按照有关规定,在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等方面提供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优先、加快服务。(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 12.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按照下列条件使用海关进出口便利化措施。企业信用等级为认证企业的,适用以下便利化措施:(1)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2)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3)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4)海关优先为企业设立协调员,解决企业进出口通关问题;(5)享受AEO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的,海关优先对其开展信用培育或提供相关培训。(海关总署负责) 13.优先向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优质的工商登记指导和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投资设立的无债权债务或未开业企业优先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工商总局负责) (三)社会保障服务 14.在优秀青年志愿者为其直系亲属申办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时提供便利,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养老服务补贴。(民政部、卫生计生委负责) 15.在婚姻登记服务、颁证服务与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等方面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便利;在收养工作中将家庭成员参与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判断家庭收养能力的一个因素。(民政部负责) 16.在申请危房改造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便利和优惠。(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17.在办理中小城市落户或者大城市居住证等方面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便利。(公安部负责) (四)金融与住房租赁服务 18.作为优良信用记录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人民银行负责) 19.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的参考条件。(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 20.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志愿者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五)文化生活服务 21.鼓励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给予优秀青年志愿者免票游览、使用或票价优惠等便利服务。(文化部、旅游局、体育总局、文物局负责) 22.鼓励城市交通系统给予优秀青年志愿者购票优惠政策。(交通运输部负责) 23.鼓励航空公司推行“诚信机票”计划,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优先服务、“信用购票”等便利措施和优惠政策。(民航局、国资委负责) (六)评先树优 24.在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中,将优秀青年志愿者比例纳入考评指标体系。(中央文明办负责) 25.在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中国青年科技奖等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秀青年志愿者。(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负责) (七)其他 26.按现行政策规定,对家庭困难的优秀青年志愿者给予必要的补贴,对在偏远地区开展志愿服务的青年志愿者发放特殊津贴。(财政部负责) 27.积极研究建立青年志愿者互助保险机构的可行性,为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保障力度更大、保障范围更广、服务质量更好的保险服务。(共青团中央、保监会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下设立青年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推进青年守信联合激励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认真开展工作督导。各地团组织应牵头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切实提高人员、技术、经费等方面的保障能力。鼓励各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更加细化、更具特色、更有针对性的激励措施。支持条件成熟的地方开展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试点示范工作,形成可供复制推广的经验。 (二)强化工作协同 要建立运转高效的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触发反馈机制。共青团中央作为发起部门,要进一步科学确定优秀青年志愿者,每年发布一次守信联合激励名单,并根据相关反馈对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各参与联合激励的部门单位要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优秀青年志愿者信息导入至各部门单位的业务系统,结合激励对象在本领域的信用状况实施激励或者解除激励,并反馈处理信息。 附录: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针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的激励措施清单 附录 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针对优秀青年志愿者 提供的激励措施清单 (持续更新)
转载自:信用中国(山东) 原链接地址:https://credit.shandong.gov.cn/552.news.detail.dhtml?news_id=73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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