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印发《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的通知 | ||||||||||||||||||||||||
2022-05-0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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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财金〔2018〕1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积极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大格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统计局、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法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粮食和储备局、能源局、烟草局、移民局、铁路局、民航局、中医药局、煤矿安监局、外汇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在2016年印发的《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完善,联合签署该合作备忘录的修订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统 计 局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央 宣 传 部 中 央 编 办 中 央 文 明 办 最 高 法 院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安 全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 然 资 源 部 生 态环 境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商 务 部 卫 生 健 康 委 国 资 委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市场监管总局 广 电 总 局 银 保 监 会 证 监 会 粮食和储备局 能 源 局 烟 草 局 移 民 局 铁 路 局 民 航 局 中 医 药 局 煤 矿 安 监 局 外 汇 局 药 监 局 知 识 产 权 局 全 国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中 央 全 国 妇 联 全 国 工 商 联 2018年12月17日 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原链接地址: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1812/t20181225_962347.html?code=&state=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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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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