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兰山区人民政府
简体 繁体
网站支持IPv6 公共数据开放 智能问答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 >> 专题专栏 >> 减税降费 >> 减税 >> 正文
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2023-05-16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czj/2023-000018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3-05-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标题  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索引号: lanshanquczj/2023-0000184
发布机构: 兰山区财政局
公开目录: 减税
发布日期: 2023-05-16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现就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目和征税对象

  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见附件。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三、关于适用税率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四、关于计税价格

  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五、关于进、出口政策

  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除上述规定外,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电子烟消费税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2年10月2日

附件:

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

序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1

24041200

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含尼古丁的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

2

ex85434000

可将税目24041200所列产品中的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设备及装置,无论是否配有烟弹

注: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的税则号列。

②除标注ex的税则号列外,商品名称仅供参考,具体商品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中的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为准。

③ex表示进口商品应在该税则号列范围内,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