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公告 | ||||||||||||||||||||||||
2022-03-09 点击数: | ||||||||||||||||||||||||
|
||||||||||||||||||||||||
|
||||||||||||||||||||||||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继续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公告 鲁财税〔2022〕9号 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支持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5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继续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我省停止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停征条件,缴费人在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费的,由同级税务机关予以退还。 三、继续停征该基金后,相关经费缺口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由各级财政给予保障。 特此公告。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9日 【转载自】山东省财政厅 【链接地址】http://czt.shandong.gov.cn/art/2022/3/15/art_10563_10300810.html |
||||||||||||||||||||||||
【关闭窗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