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第十七中学考试管理制度 | ||||||||||||||||||||||||
2025-05-2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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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了解教与学的情况、改进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和校风,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形成良好的考风,制定关于考试的几点规定: 一、对班级和学生的要求 班主任老师应经常对学生进行考试教育,让学生养成良好的考试习惯,树立为班级争光的思想。 1、每科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入场只准带必要的文具,非开卷考试学科不准带任何资料。 2、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违纪作弊。 3、听从安排,尊重监考教师。 4、认真答卷,不准提前交卷。 5、写清班级、姓名、考号,杜绝无姓名无考号试卷等现象发生。 6、违纪作弊学生,每人次扣班级量化赋分10分,同时视情节轻重扣该科试卷面分10—20分,情节特别严重者,该科试卷判零分。 二、对教师的要求 每位教师都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为人师表,认真规范地履行教师职责,监考、阅卷、统计成绩决不弄虚作假,以良好的态度,强烈的责任感和优异的教学业绩树立个人形象。 1、期中、期末考试实行随考制,教师参与所教学科的考试,成绩记入量化积分。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参加监考工作,违者扣量化积分2分/场。 3、监考要严格遵守“八不准”规定,确保无作弊现象。巡视人员每发现一人次作弊,扣监考教师量化积分2分。 4、按统一标准和要求认真阅卷、分卷、统计成绩,严禁弄虚作假,严防责任事故发生。对出现的责任事故,视其情节轻重扣10—50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区教育局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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