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沟镇中心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 ||||||||||||||||||||||||
2023-11-2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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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沟镇中心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位财务部门应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申请开立银行账户,未经批准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五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岗位不相容原则进行分工,做到钱账分离、责任清晰(会计管账、出纳管钱)。预留印鉴、支票等应分人保管(会计管印鉴、出纳管支票),相互制约。 第六条 财务部门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开展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科室及下辖各学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经办具体事务,履行相关财务手续。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财务决算的范围 1、资产、负债、净资产以及纳入学校财务核算的所有收支均属于财务决算范围。 2、反映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发展规模的基础数字资料。包括学校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会计人员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状况;教学、科研成果等情况。 第十四条财务决算的内容 1、财务决算一般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表及文字说明三部分组成。 2、财务决算文字说明,依据所有报表数据,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写出详细分析说明,一般可以包括:(1)学校基本情况。(2)重大会计政策变更和重大经济事项的说明。(3)资金收支情况分析说明。(4)经济制度建立、完善、实施情况说明。(5)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和措施。(6)下年度主要财务工作的目标任务。 第十五条财务决算的编报 1、财务决算在年终,根据财政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制工作要求,在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办理年终结帐的基础上,编制财务决算报表。 2、财务决算报表应当根据完整、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和说明充分。任何人不得随意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决算报表的有关数据。 3、财务决算表间关系必须相互衔接,不同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加以说明。 4、对外报送的财务决算报表,应当加具封面,并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封面上注明:决算年度、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填报人、电话号码、单位地址、报送日期并加盖学校公章。主管财务负责人对财务决算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财务决算的审计与审批 1、总务处在决算期间,相应的财务数据应接受学校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决算报告应呈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并由校委会审议通过。 2、财务决算应上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条:收费申请。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收费申请,经单位负责人根据收费许可证或其他有关规定签批同意后报总务处,总务处报单位一把手签批同意后,按程序统一进行收费活动。 第二十一条:相关部门收费当日将收费款项上交出纳人员,出纳人员根据收费情况到票据管理人员处领用相对应种类票据,票据管理人员在票据领用登记本上填写收费票据的名称、起止号、数量等,由票据领用人员当面检查收费票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缺页等情况,无误后,在“收费票据领用登记本”上签字,以便明确责任。最后出纳用软件开具机打票据。开票时如有作废票据要在软件中作废并打印作废字样。 第二十二条:收费完成后要及时将款项存入银行,同时进行财务核算程序。应缴入国库的按规定期限足额及时上缴国库。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在年度部门预算批复的范围内,学校办公费、印刷费、固定资产购置费等及单个项目支出按照“先预算、后支出”的程序,由各科室事前编制具体预算,按预算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安排各项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销各项开支。印刷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办公设备及其他物品购置支出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未在政府采购范围内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确定通过招投标或者采用询价方式确定服务供应商和价格。 采用询价方式,要实行货比三家,无特殊原因,应采用合理低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每个项目,每次购物或每个支出事项询价不少于三家。1000元以上的支出项目,报账发票后要附“汪沟镇中心小学项目询价记录表”。 以下情况的支出,可直接审签报销:属于多次发生、定期结算的日常运转支出,如邮电费、水电费等;有相关政策依据明确支出标准的按规定执行,如工资、国家、省市规定的津贴补贴发放及公积金、职工社保缴存等。 第二十八条 支出经办人应为学校在职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履行正规手续的聘用人员、挂职人员。外单位人员或临时人员不得办理报销手续。此外,差旅费以实际出差人作为报销人。 第二十九条 经办人应出具与经济事项行为相符的相关原始凭证,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票据必须具有财政、税务部门票据统一监制章,并按规定全联次、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票面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必须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因购买商品较多,详细情况无法在发票联上完整体现的,在取得发票的同时,须附加盖卖方印章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 财务部门负责财务支出的复核终审。审核内容包括审核原始单据及附件是否齐全,审批程序是否完备,支出标准是否超标,以及是否有违反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未履行完整审批程序的支出,无依据、超标准、超范围的支出,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财政等部门有关支出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会议费、培训费、印刷费、差旅费等一般性公务支出。 1、办公费支出 (1)办公费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购置、图书资料购置、奖牌证书制作等)需附明细清单并经证明人签字方可报销。 (2)购入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由总务处统一采购、验收、保管和领用管理。 2、差旅费 (1)差旅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凡超标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超标准住宿的,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2)因工作需要出差,按照“先审批,后出差”的程序,出差人员应填写《汪沟镇中心小学公务出差审批单》,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一般人员公务出差,凭有关通知,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长同意、校长批准。 (3)外出学习、培训等所需经费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按规定程序审批。因其他公务外出所需经费报销须附通知文件(如无文件须注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销。 3、培训费 培训费按照区教育体育局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支出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七章大额资金使用制度 第三十二条:大额资金的内容包括:一定起点的较大基本支出项目;设备购置项目;各类培训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等。 第三十三条:大额资金是指1万元以上的资金项目。 第三十四条:大额资金支出的管理 (1)、大额资金列入年度预算项目,严格执行预算标准。对大额资金使用由采购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一律转账(或电子)支付,不得使用现金。对于临时急需采购的大额项目,采取“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制度,并由领导小组审查、审议、审批通过,采购人员方可购买。 (2)、严格执行财务法规、规章、制度,严格财务开支管理,确保大额资金的正确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3)、严格设备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维护、调拨、报废制度,大型设备购置首先要求使用部门要提出申请,进行可行性分析,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形成决议后方可购置。 (4)、大额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在申请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大额专项资金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建立监督制度 (1)、明确监督主体,要进一步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大额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未按审批程序确认的大额资金使用,财务人员有权拒付。财务人员对大额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单位领导汇报。 (2)、对大额资金使用中的违纪行为,按照大额资金使用责任追究制度予以追究 第八章 公务卡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制度的直接作用是将传统现金支付结算改为用公务卡支付结算。 作为公务业务的一种新型计算方式,公务卡操作可以概括为“银行授信额度、个人持卡支付、单位报销还款、财政实施监控”。 第三十七条公务卡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要有利于加强财政动态监管,实现财政部门对单位零余额账户划款信息和公务卡消费明细信息的动态监控,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规范预算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务卡的确定 1、公务卡的使用范围: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零星购买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公务消费支出。 2、发卡银行的选择:学校开户银行(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半程支行) 第三十九条公务卡结算程序 1、预算单位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不需要预借现金,直接在公务卡支付额度范围内进行刷卡支付,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发票等)和经职工签名的刷卡消费凭证(POS机小票)。 2、预算单位职工按单位内部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免息还款期内,持发票、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等有关报销凭证到本单位财物部门申请报销。 3、单位财务部门登录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报销人公务刷卡消费凭证的“交易日期”、“卡号”、“消费金额”等提取公务消费信息按规定核实、谁审批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予以报销,签发授权支付指令和“还款汇总明细表”,交代理银行办理还款。对不予报销的部分那,由持卡人自行还款。 4、公务卡发卡银行根据单位授权支付指令和“还款汇总年明细表”,将资金划入个人公务卡账户,归还职工个人的公务消费支出。 第四十条学校公务卡持有人必须认真执行学校制定的个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公务卡报销流程及时办理有关财务手续,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还款利息,有使用人本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学校公务卡持有者因违规消费导致的费用一律有个人承担。 第九章学校财务印章、网银、支票及印鉴使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印章管理 1、财务室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学校法人章. 2、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用于财务收据、银行业务的办理;以学校的名义报财务统计报表、办理银行账务等事务。学校法人章由出纳保管,用于办理银行业务时使用。 3、印鉴保管人不得擅自将印章交与保管人之外的任何人使用和管理;印章保管人因事请假时,需办理交接手续;节假日日期间必须由印章保管人将印章封存。 4、发现印章丢失,印章保管人应立即向印章管理故责任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后申请重新刻制,财务室视情节严重程度,对保管人做出批评或者适当处罚。 第四十三条银行动态口令牌、银行U盾的保管及使用 1、网银操作包括:各个银行的动态口令卡、U盾。 2、动态操作口令卡、U盾由学校会计(审核员)保管,各个银行的网上银行密码由财务室出纳(操作员)保管,严禁非网上银行操作人员上机。 3、出纳进行操作时,认真核对拨付计划的原始票据后进行网上制单,严禁手续不全的款项支付,根据拨付计划审核账号、金额大小写的准确性。 4、出纳员每天对拨付的款项进行逐笔查询并确认交易是否成功;经常和银行联系,掌握网银业务的更新动向,对于网银出现故障时做出记录,积极和银行沟通,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5、出纳利用网银的查询功能,及时掌握资金余额,及时对账,做到日清月结。 6、操作员和审核员保管好U盾及令卡密码,严禁转给他人使用或者让他们代替操作,暂时离开电脑或者业务办理完成后,要及时退出操作系统。 7、遇到特殊情况时,操作员和审核员因事出差或者请假时,应请示分管办理交接事宜,严禁一个人对网上支付业务和个人银行卡业务进行操作和审核。 8、电子口令牌、U盾一旦失效或者遗失,要及时到银行挂失并办理新的口令牌、U盾和应行卡。 第四十四条支票及财务印鉴管理 1、支票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单; 2、出纳保管银行支票,银行印鉴由出纳和会计分开保管; 3、支票领用:金额、收款单位、签发日期、用途由出纳人员认真填写。对填错的支票,要盖“作废”章,并妥善保管。 4、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办理支票结算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 5、每月应根据银行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未达账项调节表,做到账款相符。 6、支票不慎遗失,要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 第十章票据管理 第四十五条:财政票据包括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单位资金往来票据、幼儿园收费专用票据、接收社会捐赠票据等。 第四十六条:票据领购管理人员清理票据库存,测算票据用量,根据用票计划凭《财政票据领购证》和软件管理卡办理有关上报核销和领购业务。 购领票据时,做到先核销后购领,申购数量上做到“核旧领新”。在票据核销上,做到先自查后核销,只有自查合格后才申请核销, 自查合格要做到: 1、票据存根装订正确,号码连续并按升序排列; 2、票据存根或作废票据各联次保存完整; 3、作废票据注明作废字样; 4、票据各要素填写齐全、正确; 5、专用收据按规定用途使用: 6、票据填开未超期使用; 7、收款项目合法、合规; 8、收费标准依法、依规。 第四十七条:财务室会计负责统一管理学校收费票据,负责收费票据的领购、发放、收回工作,并负责所收款项必须全额纳入财务室统一核算工作。财务室出纳负责票据的使用,费用的收取,收入对账及日记账工作。 收费票据的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各部门收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单位票据使用实行一把手审批制度,金额较大的收费还应由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收费票据使用完毕,出纳应及时将存根联交回票据管理人处办理注销手续。票据使用人应用软件打印收费总金额、票据作废情况等。交回的各类收费票据,须经收费票据管理人员审验合格后,方可注销。票据管理人员对票据领用人交回的收费票据存根以及未使用的空白收费票据必须严格审查验收。凡存根缺页、无收款人签章、混用收费票据的,一律不得注销。每季度末票据管理人员用软件同时携带作废票据和收费情况上报财政部门进行核销。 第五十条条:学校总务处应对财务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十一条:对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根据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从学校财务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买(领)票据及借用他人票据、盗取盗用票据; 2、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转借、代开票据; 3、擅自印制票据和未按相关规定领用、使用票据; 4、未按规定开具票据,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不一致、填开项目不齐全、涂改伪造票据、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开票据、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5、未按规定保管票据,发生票据丢失、被盗、毁损; 6、擅自销毁票据的存根联、票据领用登记簿; 7、未按规定缴销票据,私分、截留票据收入; 8、其他违反票据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财政票据存根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要保管5年,保管期满后或因保存困难需要提前销毁的上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相关程序进行销毁。 第十一章往来款项管理 学校往来款是学校日常各项经济活动中处于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包括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暂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 第五十三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 1、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而未及时办理结清所形成的资产。其中:(1)应收款项是指学校应当收取但尚未收到的费用如:学校住户的电费、教职工工会费等;(2)预付款项是指学校按照基建工程、货物采购、劳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货单位的款项;(3)其他应收款项是指学校职工应收取的垫付款项等。 2、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原则 (1)公务活动应当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原则上不再办理个人现金借款。 (2)各类预付款应有相应的项目预算;不支付无预算、超预算或超范围的借款及预付款。 (3)结算期限。预付工程(物资)款应按相关规定及合同,在工程竣工、物资验收结算前按支付进度予以冲回。 (4)借款责任。预付账款应凭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凡未签订有效合同或协议的,财务部门应拒绝付款。 (5)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日常管理,收到应收及预付款项时,应及时查明款项来源及时入账;应严格控制应收款项的占用时间,及时催收各项应收款项,不得长期挂账。 第五十四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 1、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其中:(1)应付款项是指学校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材料费、物资购置费、维修费、工程款等;(2)预收款项是指学校按合同或协议规定预收的款项,如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等款项;(3)其他应付款是指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之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或结算的应付及暂收款项。 已收到但暂时无法确认收款人的款项可作为应付款处理。 2、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原则 (一)应付及预收款项应按单位或项目建立明细账,实行专账管理。 (二)各类应付款应有相应的项目预算;不支付无预算、超预算或超范围的款项。 (三)取得保证金、质保金等应凭合同和协议办理,开具相应的单据,到期付款单位凭有效证明材料和财务部门开具的单据办理结账手续。 (四)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付及预收款项的日常管理,积极筹措资金,及时完成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五十五条 代管款项管理 1、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或代为管理的款项,包括教辅费、作业本费、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款项等。 (1)学生代管费。学生代管费的收取坚持“自愿、事先告知、据实结算”的原则,相关账款在学生离校时结清。 (2)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款项。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障金、个税等,坚持“分类核算、定期核对”的原则,财务部门定期清理各类代扣款的余额,做到账实相符及时完成结算。 第五十六条 往来款项核销 1、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可确认为坏账。对已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不得长期挂账,应按相应规定核销,并确认为学校支出。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4)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或预付账款,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2、其他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或应收账款。 上述情况,按规定报学校批准后予以核销,同时在“已核销应收(预付)和其他应收账款备查簿”中逐笔登记。 第五十七条 经办部门或个人已尽追索义务需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按照以下程序报批确认坏账和核销: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账款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报财务部门审核。审批权限为:单笔金额不论多少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复意见后财务部门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五十八条 由于单位或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不得确认为坏账,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予以赔偿。 第五十九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将应收及预付款项确认为坏账,不得自行核销。 第六十条已确认为坏账并已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并不表明学校放弃收款的权利,学校仍然保持追索权,如果未来某一时期收回已作为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应该及时恢复债权,并按照正常收回欠款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超过3年或长期挂账的应付(预收)和其他应付款项,学校应组织及时进行清理,确属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的,取得相关手续并确认为学校收入。同时在“已核销应付(预付)和其他应付账款备查簿”中逐笔登记。 第六十二条 经批准核销的坏账,要坚持“账销案存”的原则,财务部门需建立备查登记簿,将经济合同或协议书、民事诉讼和有关法律公正文件、催款处理往来书信、发生业务的单据和会计结算凭据、往来明细账页复印件以及坏账申报批准书等各项资料装入档案,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第六十三条 每年年底应进行往来款清理,并按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编入当年财务决算。 第六十四条 往来款项审批按照学校经费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采购原则 (1)“民主监督”原则:即学校大宗采购均实行民主决策,一起采购均需通过校委会研究决定,接受校委会监督。 (2)“申报审批”原则:即由各校各科室填写“采购申请单”提出采购申请,再由总务处制定采购计划,后由分管校长报校委会讨论。 (3)“三审一检”原则:即物资采购实行计划审核、价格审核、合同及票据审核和质量检测的控制原则。 (4)“定点采购”原则:为确保采购物品质量,保障售后服务,学校日常所需办公用品、五金电器、维修材料等零杂用品实行定点采购。 (5)“三比两分离”原则:“三比”即采购过程中实行比质量、比价格、比服务的采购原则;“两分离”原则即付款与取货不同人,采购与质量验收不同人;学校零杂采购大宗采购由总务主任或其他经办人到定点商铺签字取货,由经销商到出纳处凭领导签字确认的发票报账领取货款;大宗采购(如大件仪器或设备或一件多量)由一人或三人一同比质量、比价格,并谈判价格后确定采购,由专人负责支付货款,由专人负责采购物资的品质与数量的验收及入库登记。 第六十六条:采购程序 物资采购根据“申报审批”原则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按照“先考察、再比较、后确定”的程序进行,对所采购物品至少要考察三个以上厂家的同类产品。从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认真比较,充分论证,确定锁钩物品。 第六十七条:采购过程管理 (1)认真负责,廉洁自律,参与采购的人员要做到采购程序、价格公开透明,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维护学校利益。 (2)各科室及各校采购申请由总务处汇总后,根据库存情况编制采购计划,经校委会审议通过后由校长审批,采购小组组织实施。 (3)采购仪器、设备等金额较大的物资,必须由支部会、校委会、教干会实行集体决策,增加透明度。对需要招标采购的物资,由总务处编制招标文件,由学校领导安排成立招标工作组,根据采购物资的特点,临时组建相关专业人会员进行评估,评估人员采取不固定的方式进行组合。 (4)严把进货渠道关,本着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在比货、比价、比信誉、比售后服务的基础上实行定点采购。 (5)总务处要广泛收集所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及时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信息变化情况,进行比质、比价采购。(尤其是伙食所采购的原材料应主动及时向供货方提出降价要求,及时降价采购。) (6)总务处对每次招标文件及投标单位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好资料保存,凡参与招标人员对招标有关事项应严格保密,工作人员不得将投标单位的报价及招标情况私自泄露。更不得有损害学校利益的情况发生。 (7)学校采购物资,在与供货商谈判价格时,必须有校长、副校长、总务处主任等两个或两个以上参加谈判定价,大宗采购应有教师代表参与。 (8)学校所采购的设施设备均需造册登记,由专人妥善保管或使用。伙食所采购的原材料,应由保管员建好入库台账,收集好相关票证。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三章学校维修规章制度 第六十九条学校维修管理规章制度 1、所有设备设施维修归口到总务处管理。 2、自然损坏的设备设施需要维修时,各科室主任必须提前进行书面通知,由总务处处理并维修。 3、各科室对认为损坏的设备、设施必须认真进行核实,及时报总务处相关人员按损坏程度核定赔偿金,所分管科室负责人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负责追讨当事人对所损坏的设备设施的赔偿金。所有赔偿金必须交到财务室开票,总务处见到财务室开出的票据和科室主任的书面报告后进行维修,否则不予办理。 4、对于相当重要或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的维修,科室主任应当机立断的进行处理,可不报告,先处理,且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处理好。但金额较大的维修要与校长或总务主任通气,事后应在一天之内报总务处登记。 5、各科室分管场所、设备设施分工如下: (1)总务处负责学校公共场所的设备设施管理。 (2)政教处负责图书室、教室、办公室及音体美、特室等设施设备管理。 (3)综治办负责设备设施的保管,发生盗窃后应及时报告。 (4)电教处负责电教室、创客室、微机室、教室一体机、各科室微机等所有设备设施管理。 各科室主任要对所分管的设备设施和学生及学习活动场所经常进行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及时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七十条学校管理维修规章制度 1、维修申报 (1)发现房屋、门窗、桌椅、水电设备、各类器材等出现损坏、故障或不安全因素,由使用责任人填写维修报告单,向总务处报修;停电、水管爆裂等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报修。 (2)维修报告人需认真填写维修报告单,写明地点、方位及需要维修的具体情况。 (3)维修申报人应妥善保管好损坏部分的物品(包括零件),以利提高维修质量,加快维修速度,节约开支。 (4)总务处和综治办应每周对校舍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采取措施;对大范围的维修应在放寒暑假前做出全面计划,编制好预算,报领导审批后,利用假期进行维修。 2、维修承诺 (1)总务处接到维修单后,核实维修情况,根据轻重缓急安排维修计划,落实措施。 (2)凡是认为因素造成财产损坏需要维修的,先与总务处联系定价,到财务室交情维修款后由总务处派人维修。 (3)总务处应及时组织人员对损坏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以保证教学、生活的正常运转。一般维修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紧急维修随叫随到。 (4)对于学校无力承担的维修任务,总务处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审批,外聘专业人员维修。具体业务(维修费用、完成时间、监督验收等)由总务处负责。 (5)对有些维修任务,因各种原因无法马上解决的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6)维修应在服从教学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对正常教学的干扰,但应见缝插针,尽快维修好。 (7)维修所用工具材料等须严格执行学校领物登记制度。维修材料的使用要精打细算,尽量修旧利废,做到“实用实领”。维修结束后,维修人员须及时、认真清理现场。 (8)学校水电工例行对配电室、电柜、泵房、电表、路灯、办公楼、教学楼等水、电设备进行检查,每周不得少于两次;寒暑假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时均应做好记录,如有隐患能维修的及时维修,如确实不能维修的,须即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实施,确保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3、维修验收 (1)维修人员在完成维修任务后,请报告人签字,并注明完成的时间。 (2)维修工作没有到位或不能达到要求的,应重新维修;如有客观困难的,应向报告人进行解释,取得谅解。 (3)总务处应按周调整好维修单并做出不要记录,供分管领导检查、分析学校财产使用情况和维修情况。 4、维修报告责任人: (1)各办公室的财产、设施的报修由各科室、办公室负责人负责。 (2)教室及相应走廊财产、设施的报修由班主任负责。 (3)走廊、楼梯、洗手间、活动区域财产设施的报修由值日、值周教师负责。 (4)专用教室的财产报修由专管人员负责。 (5)伙房餐厅内的设备及设施报修由大厨负责。 (6)全校教职工发现小产损坏,尤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都有义务及时向总务处反映。 第条七十一学校基建维修管理规章制度 1、学校新建改建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所有基建维修项目必须遵循满足使用功能、节约建设经费、兼顾美观,确保经费的原则和先预算审核,后组织施工的程序。 2、根据学校年度维修预算或教育、教学、师生生活等的紧急需要,总务处及时拟定基建维修项目、计划,做好工程预算,预算应详细、清楚,明确工料及施工方式,报校长审批。5 000元以上的项目须经校长同意签字,并组织招投标。总价超过10000元,由校长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是否立项。总价超过50000元,按规定报教育局计财科和镇政府审批。 3、10000元以下的项目可以询价比价,询价一般不得少于三家并填写好询价记录,推出信誉好、质量优、价位低的单位,报校长审核、审批。 4、10000-50000元以下的项目采用简易招标法。全体校领导、总务主任、各科室负责人等组成招标小组。总务处负责拟定招标书并报销招标小组,召集招标单位(有效竞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发放标书,收齐投标书(投标书必须封存好),提交招标小组开标、评标和定标。参与招标的单位可由校内职工推荐,但必须具备相关的施工资质。中标单位应与学校签订施工合同。 5、总务处应加强施工单位项目质量、进度等的监督管理,并做好督工记录,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如因故变动施工方案(包括更换材料、改变设计方案等)应与校方协商,并有书面同意意见,否则视作违约,应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6、总务处应会同综治办及学校其他区部门加强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督促施工人员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遵纪守法。 7、基建维修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校方提交完工决算单。10000元以下的工程总务处安排2人以上对完工项目进行复核验收;复核必须公平公正,认真负责,做好详细记录,复核员及总务主任在完工但上签字后交校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的工程应请审计公司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并出具审计报告。 8、学校一般安排在暑假对校舍、设备进行集中维修。总务处在6月份以前安排好维修计划及预算,报校领导审批;平时至少每月对校舍、构筑物、水电、通信系统等进行一次检查,做好台账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报校领导,并采取果断措施,确保安全;对偶然发生损坏的设施、设备,影响正常使用或有碍观瞻的,及时维修。 9、施工项目完成后,总务处负责做好固定资产帐薄增减处理工作。 第十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用具和植物等;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位价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而低于500元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 第七十三条: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总务处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1、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的使用;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学校产权完整的职责;(2)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学校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和办法;(3)负责全校物资采购与报废等计划的综合平衡、计划变更与实施、对基建项目实行申报竣工后报请有关方验收;(4)负责学校资产的清查、登记及日常监督检查用作;(5)负责学校资产的帐、卡管理,做到帐卡、帐帐、帐实三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七十四条:分级管理机构与管理范围。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制度。 总务处为学校一级管理机构,在总务部门领导下负责规划、协调、管理学校资产。校产室为二级管理机构,安排专职或兼职校产管理员,按分管权限做好每年计划的申报与落实,并进行日常管理。即对实物资产分类编号,设专门帐、卡予以登记,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专用设备按单件(台)建立技术档案。对各类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等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对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帐、物管理。各分管财产的保管员每半年对一次库存情况。学校各组室为三级管理部门,分别管理好组室内的资产。 学校相关人员归口管理各类专用资产。分别是:财产保管员负责学校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和家具用具等方面资产的管理,各类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方面资产的管理;图书管理员负责所有图书资料方面资产的管理;各资产使用部门均为三级管理机构,对所使用的资产进行具体使用保管。各使用部门要加强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设备要定专人管理。操作人员要做到或使用会保养,会排除故障,保证设备完好。 第七十五条采购制度 1、物资采购坚持计划采购的原则,杜绝物资采购的随意性和无序性,尽可能发挥资金与设备的使用效率;凡无计划均不得进行物资采购。 2、采购计划制定采用先下后上,上下结合的程序。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先提出书面报告,定期集中报总务处,由总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报学校领导审核。 3、凡因原计划遗漏、临时急需或计划用途变更,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到总务部门办理追补计划或计划变更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除局拨款外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由总务处统一归口管理,由使用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拟出购置计划草案,由总务处综合评估报校长审核。 (2)行政设备、设施,首先由使用部门提出初步计划,再由总务处综合平衡报校长审核。 (3)低值易耗品亦采取集中采购的原则。各部门所需要的低值易耗品按计划额度(或指标)及使用进度,由总务处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定期采购,批量发放,争取做到零库存。 (4)大型设备的购置及重大建设项目须经充分论证,报局审核。 第七十六条资产登记与建账 1、各类资产必须坚持“谁经手形成谁负责入库”的登记制度,即资产在形成之后,其经手形成的部门或个人在资产验收合格后必须及时到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验证、登记、建账(卡)手续。 2、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会签后的有效凭证,进行学校资产登记并建立响应的数据库。 3、学校各资产使用部门应认真建立并做好本部门所占用学校资产的流水账和分类明细账。 第七十七条资产的使用及处置 1、资产使用部门对其占用的资产应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使学校资产在规定的使用时限内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若出现难以修复的故障,应及时呈报总务处安排专人维修,恢复其使用功能。 2、资产使用部门对其占用的资产不得自行转让、出借、出租。如有多余闲置不用或不需用资产,应主动报告总务处进行统一调剂,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办理资产的调拨、无偿调出,有偿转让、出租、出借等手续,所得收入由财务室开具非税票据上缴财政局往来账户。 3、学校资产个人不得长期占用。教职工在校内调换工作岗位,必须向总务处办理请交手续;调出学校时,应如数归还所占用的学校资产,没有所在部门财产管理员和总务处的共同验证签字,人事部门不得放行。 4、资产处置的形式有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学校资产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寿命已到确已丧失效能的;质量太差或损坏至无法修复或无修理价值或市场缺少主要零配件不能修复的;由于某种原因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能源消耗或污染环境超过国家规定又难以改造的可申请报废。 第七十八条:资产处置程序: 1、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2、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3、报校委会审核;再申报局有关部门审核。 4、回收残值上缴财务,核减固定资产。 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学校资产丢失和损坏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由过失人赔偿。 第七十九条资产清查与报告 1、各资产使用部门对其所占有、使用的学校每年要自行清查一次,核对帐(卡)物相符情况,并将自查结果归口上报各二级管理部门。 2、学校二级管理部门对其归口管理的资产实行报告制度,按规定的报表格式和内容如实填写资产变动情况表,经与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按时报送资产管理处。 3、资产管理部门对报表进行逐项核实汇总,最终编制处学校资产统计报表呈报校委会审核。 第十五章财务监督 第八十条 财务监督的主题权利和义务 1、学校财务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学校各部门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防止学校资产流失,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2、学校财务部门为财务监督的主体。 3、学校内部财务监督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务部门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对全校的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二级财务机构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对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具体财务监督。 4、学校财务监督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监督检查。 5、全校各单位在接受学校财务监督过程中,被监督单位的财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必须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6、二级核算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不符等情况,必须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要求查明原因、落实责任人,并报财务部门。
第八十一条财务监督的内容 1、预算的监督管理。学校及所属各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财务监督主体必须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时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并针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监督与管理。 2、收入的监督管理。学校及所属各级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组织收入。学校的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挪用、私存私放、坐支、私分。 3、支出的监督管理。学校及所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支。财会人员对学校及学校各单位的各项开支必须正确归集,并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专项经费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对专项经费管理的要求,专款专用。 4、借出款的监督管理。各单位要及时按规定归还所借款项,财务监督部门和财会人员必须对借出款项及时催收催报,对呆账、坏账及时提出处理办法并实施。 5、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的相关事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保障国有资产账目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6、二级核算单位财务监督管理。二级核算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和财务处的监督下独立开展经济业务核算,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二级核算单位财务应依据行业会计制度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二级核算单位应向校财务监督管理部门按年度报送本单位预决算报表,按季度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等。二级核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7、建立学校经费收支公示制度,财务部门按月公开学校经费收支明细,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8、建立其他费用收支公示制度,财务部门按月公开学校经费收支明细,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八十二条 财务监督的形式 1、财务监督的基本形式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财务监督的其他形式有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专项与非专项的监督检查等。 2、财务监督部门在实施财务监督过程中,应根据监督对象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不同的监督形式,对被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十三条 建立学校经费收支公示制度,财务部门按月公开学校经费收支明细,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八十四条 会计凭证、会计档案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制度和规范要求,按期整理装订成册,由装订人签章后,统一归档,并由专人保管。 第八十五条 学校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汪沟镇中心小学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汪沟镇中心小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学校对外签订的合同可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较短(一年以下)、标的金额较小(50万元以下)的合同; 重大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较长(一年以上)、标的金额较大(50万元及以上)或事项重大抑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 不论一般合同还是重大合同,中心小学都要经校委会研究决定后再执行。 第四条 学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等,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五条 学校合同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合同审查小组对重大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小组成员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各业务归口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总务主任任审查小组组长。 合同审查小组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进行会签; (二)对标准合同范本进行审定。 第七条 总务处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调法律顾问对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进行审核; (二)协调法律顾问参与学校重大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并召集校内相关部门参与解决合同纠纷与调解、仲裁与诉讼活动; (三)监督有关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学校授权以下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对履行过程进行监督,对合同项目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负有审核责任。 (一)闵寨小学:负责与本校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常富小学;负责与本校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三)敢胜小学;负责与本校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四)杏花小学;负责与本校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五)韩家沟小学;负责与本校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六)王埝小学;负责与本校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七)竹园小学;负责与本校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八)宝店小学:负责与本校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九)柳汪小学:负责与本校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总务处:负责中心小学各类相关业务的管理; 涉及两个或以上部门的,各部门均应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如学校对校内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进行职责调整,按调整后的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第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送审、履行、备案及存档等工作,对所签合同的可行性、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 (二)负责审查合同标的真实性; (三)负责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 2.合同对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质,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审查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签约资格证明,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载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及期限)等; 4.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5.必要时,可以要求合同对方提供履约担保。 合同承办单位应审查、核实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将上述资料连同合同文件一并保存。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 如归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负责合同的洽谈和起草,负责对合同条款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确认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学校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与招投标或协商谈判内容一致,条款表述核对无误。确认合同款项有相应的经费来源和经费支出预算; (五)负责将合同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查; (六)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登记或备案手续; (七)负责具体履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处理合同纠纷; (八)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九)其他有关合同事务。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合同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后,以“汪沟镇中心小学”的名义签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校内单位、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不得签订经济担保合同,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签订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语言应准确、严谨、简练。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进行解释,涉及数字、日期时应注明是否包含本数,涉及金额的数字应同时注明大写。 第十三条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标的(包括种类、数量、质量等要求); (三)价款及其支付(包括计算方法、支付进度、结算方式等); (四)履行期限、进度要求、地点和方式; (五)验收标准及方法; (六)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其他根据合同实际情况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名词和术语的解释、风险的承担、知识产权归属、收益的分成、保修、保密、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条件等); (九)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第十四条 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选用,但需要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填写。国家或行业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单位归口管理合同的模板,经合同审查小组审核后,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合同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六条 填写合同不得留空,对于协商过程中未达成一致的合同模板条款,应当删除,或填写“无”或以“/”标示。严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合同的末页应当载有合同正文条款,并在正文结束之处标明“下无正文”字样。如合同末页无正文条款的,则应标明“此页无正文,为XX合同签字盖章页”字样,以示末页仅为签字盖章页。 第十七条 设备清单、工程量清单、预算单(书)等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替代合同。 第十八条 学校对重大合同实行会审制度,由合同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会审。需要参与会审的部门可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由党政办公室确定。一般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但合同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同时送其他部门审查。涉及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利益合同需经校财务、审计部门审签。 财务处主要审查经济类合同条款是否符合财税法律、法规、准则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审计处主要审查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具备,内容是否合理合法等。 各审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重大合同及涉及到预付款项目的要上报该项目主管校领导审定的,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 第十九条 合同审查部门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合同审查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而未出具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审查。 第二十一条 合同送审时,承办单位一般应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经承办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同意。 (二)订立合同的依据,如有关会议纪要、公文、批示、中标通知书等; (三)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四)价款确立的依据;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如归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文本经审查需要修改的,起草单位应根据有关审查部门的修改建议,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并送相关部门复查通过。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第二十三条 涉及学校重大利益或涉及学校发展重大事项的合同,由校长直接签署。除校长直接签署的合同外,学校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重大合同,授权承办单位负责人签署一般合同。学校另有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被授权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签署合同。未经校长书面同意,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利转授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类合同用印,应加盖“汪沟镇中心小学”公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承办单位(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及时跟踪和了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归口部门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督促合同承办单位(人)依法履行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规定的合同审查权限和程序再报批。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对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承办单位(人)应及时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保存通知证据,必要时听取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或建议,同时应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归口部门和主管校领导汇报,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如发现合同签订或执行过程中存在欺诈等行为,承办单位(人)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通知财务处中止付款。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条款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资产验收、入账等凭据,办理结算业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处不予付款。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人)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处理时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成能达一致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 对需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归口部门应书面向主管校领导汇报,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召集归口部门、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承办单位,以及法律顾问组成处理小组,研究确定该合同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参与该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五章合同备案及归档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合同事项办理完毕之前,承办单位应负责连续收集和保管有关材料,并注意做好文字记录或形成书面材料。对于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方当事人资质材料、校内审查文件、会议纪要、交货凭证、验收文件、往来函件、数据电文等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均应妥善加以收集和保管,并作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与合同一并备案、存档,不得遗弃、丢失和损毁。 第三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一份合同原件进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合同承办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制作合同管理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年年底报送党政办公室。 建立合同连续编号制度。由归口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则对合同进行编号。 第三十五条 合同档案应当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六章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一)合同承办单位(人)、归口部门未调查或审核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以致签约被骗的; (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委托代理人超越学校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 (四)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五)合同审查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合同承办单位(人)和有关人员没有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六)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七)在学校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第三十七条 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对该合同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党政纪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所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该单位应对合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害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条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各相关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积极预防,降低风险、避免或减少损失,保障合同依法履行。为学校带来重大利益的,学校将对相关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汪沟镇中心小学财务稽核制度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设立结稽核岗位,指定专人履行其岗位职责。本岗位应有总务主任(会计主管)担任。 第二条:稽核人会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及会计制度规定,对汪沟镇中心小学及所辖各校所发生的所有会计业务进行稽核,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更正或处理,及时向财务负责人和中心小学校长汇报,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三条:稽核人员应掌握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政策,熟悉会计制度,具有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应有的专业知识水平。 第四条:各会计岗位都必须接受集合人员的审核与监督。 第五条:结合工作的具体职责: (1)审查各项事业性收费和其他代收费。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及教育局制定的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审查各项收费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手续是否完备,管理环节是否衔接,收缴是否及时、足额。 (2)审查会计核算工作,定期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进行审查;定期对现金、银行存款等进行核对,是审查其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准确,所属开机科目是否正确。 (3)定期对工资性支出、助学金、会计帐薄、报表等进行审查。审查其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准旗的,依据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第六条:稽核人员对审查过的各类凭证、帐薄、各种表册、票据等必须签章,以明确其职责。 第七条:稽核岗位实行人员定期轮换制度。
汪沟镇中心小学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学校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学校会计档案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会计档案由财务部牵头整理归档。归档范围包括: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年度等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五条 学校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七条 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学校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八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总务处整理立卷保管1年,再移交档案室。 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须经档案室同意,但最长不超过3年。总务处临时保管期间,要遵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九条 交接会计档案时,要按照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双方负责人共同监督。交接完毕后,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符合学校及上级档案室管理规定,特殊电子档案与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室进行检测后接收。 第十条 档案室保管会计档案,原则上要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要会同总务处共同拆封整理。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规定利用会计档案,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并按期归还。 具体档案利用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校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提供会计档案查阅; (二)查阅会计档案原则上须总务处安排财务人员陪同; (三)查阅会计档案者须具备相关证明,经校长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查询档案: 1.校内教职工查阅会计档案,查档证明须加盖本部门公章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查档人员须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2.校内有关部门出于审计、取证等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查档函件须加盖本部门公章并经校长签字同意; 3.校外有关部门出于审计、取证等需要查阅会计档案,须出示单位介绍信及查阅人有效身份证件; 4.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查阅或复制档案的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者,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标记、拆封和抽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系统的财务数据利用由总务处管理,相关人员在各自权限内查询(主要为线上),线下查询、取证、拷贝等提交查询申请、函件、介绍信等,具体要求同上一款规定,总务处在审核后提供。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保管期限原则上要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附表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具体名称与附表不相符的,应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五条 档案室组织总务处、审计处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要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六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要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档案室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分管校领导、档案室负责人、总务处负责人、档案室经办人、总务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档案室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与总务处共同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要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学校领导。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管理规定,并由档案、财务、信息化管理等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七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要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八条 学校因撤销、解散等原因终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经批准分立或合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和保管档案。 第二十条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应按照规定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会计档案及其复制品需要携带、寄送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执行学校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应于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汪沟镇中心小学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健全财务管理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保障财务正常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财务内部控制是学校为实现财务管理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的防范和管控。 第二条财务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规范及学校规章制度,确保经济活动合法合规。 (二)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确保学校财经安全和有效使用。 (四)有效防范经济活动中的舞弊和腐败,确保学校及时发现风险并控制风险。 (五)节约运行成本,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财务内部控制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规范,以及学校实际情况 (二)全面性原则:贯穿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三)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学校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四)牵制性原则:在学校财务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不同岗位权责分明,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五)成本效益性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控制效果。 (六)适应性原则:财务内部控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学校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适时修订和完善,与时俱进。 第四条财务内部控制的内容: (一)授权审批控制。 (二)预决算管理控制。 (三)会计机构岗位设置控制。 (四)会计控制。 (五)其他经济业务管理控制。 (六)财务信息管理控制。 (七)会计档案控制。 (八)评价与监督。 第二章 授权审批控制 第五条学校对经济活动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各项经济业务所发生的经费支出,应经分级授权审批后,方能支出。 第六条审批实行权责相结合,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校属各单位审批人、经办人、证明人等,作为当事人对所经手的经济活动在各自权责范围内进行把关控制。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控制 第七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决算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目标,审议、批准学校预算编制方案;审查、批准学校财务决算报告。 第八条预算是学校控制财务收支、进行财务监管、调控配置资源的重要依据,是学校经济活动的指挥棒,也是财务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九条校属各单位、各科室是本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负责。 第十条总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对校属各单位、各科室预算进行汇总、综合平衡、编制学校财务综合预算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预算指标一经下达,一般不办理预算调整事项。学校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涉及调整支出结构、追加预算支出以及预算绩效目标调整等事项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校属各单位、各科室应根据财务处下达的学校批复预算,精心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确保预算按时、有序、有效执行。总务处对预算执行全过程实行监督、控制,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属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及检查、分析,并根据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相关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总务处负责年度决算报告的编制及上报工作,决算报告的编制要做到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要注重决算分析及其结果运用,逐步构建预算和决算前后衔接、相互促进的机制。对批准后的财务决算报告应按规定进行公开。
第四章 会计机构岗位设置控制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 第十五条会计机构岗位设置应划分为会计审核岗、会计复核岗、出纳岗、预算管理岗、收入管理岗、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岗等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分别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会计机构岗位设置应遵循的原则: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审核、记账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审核和出纳岗位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网上银行业务(含国库集中支付)的录入岗和复核岗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财务专用章、印鉴私章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坚持会计各岗位定期轮岗制度,确保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约束,形成制衡机制。 第五章 会计控制 第十七条会计控制是会计机构在办理会计业务的过程中,依据相关财务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的内部管理。会计控制是财务内部控制的主体。 第十八条所有会计事项必须由两人以上经办,会计与出纳分开,钱、账、物分管,各种空白票据与财务印鉴分管,对各项会计业务必须进行审核与复核。会计人员在处理有关业务时,应签(署)名或盖章,以备责任追溯。 第十九条会计审核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与预算是否相符,手续是否齐全等。支出凭证应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附经办人书面情况说明,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录入并打印记账凭证。 第二十条会计复核人员负责对会计审核人员录入的记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单据进行全面复核,发现问题应予退回,并督促纠正。 第二十一条出纳人员根据复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及时办理收、付款业务。对银行结算业务,应准确录入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金额、用途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网上银行录入人员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含国库集中支付)时,负责录入相关信息。网上银行复核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支付。两岗人员应按规范操作,并分别保管网上银行密钥。 第二十三条根据现金管理条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结算业务。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借款、报销、人员经费等现金支付,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转入经办人或收款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现金库存实行限额管理,超过限额部分必须当日送存银行,现金出纳不得坐收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货币资金要日清月结,帐款相符。积极推行无现金报帐模式,尽量减少现金使用。 第二十五条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号,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六条总务处应指定专人保管空白银行票据,并设立银行票据登记簿,及时登记票据的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指定专人保管财务印鉴,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 第二十七条学校的各项收入由总务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置帐外帐,学生收费按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收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各种收费实行事前审批公示、事后复核的制度,按“收支两条线”进行会计核算,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各类收费统计报表。严禁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变相私分。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家和学校票据管理规定管理收费票据,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购买、领用、核销等工作,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校内有关单位领用票据应经过审批并进行登记,年底应对各单位领用票据进行回收校验和整理归档。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会计账簿登记应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做到全面、连续地记录和反映学校的经济活动。科室负责人应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会计报表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账务处理中的问题并予以解决,确保提供的会计信息准确无误。 第三十条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的编制以核实后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财务负责人应对会计报表所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其他经济活动管理控制 第三十一条凡达到招标数额的经济事项,均应招标并签订合同。预算中的新增资产或服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学校主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编制集中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并按规定验收、入库或考核后,财务处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学校的债务举借及偿还等重大经济事项,主办单位(部门)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报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常委会做出决定。财务处指定专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账务,定期进行债权、债务对账和清理,及时办理结算。 第三十三条总务处是学校各类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价值核算,登记账簿,并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如有差异双方要及时查明原因,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四条规范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基建工程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严格基建支出审批程序,按照建设进度付款。对基建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预算使用资金。 第七章 财务信息管理控制 第三十五条总务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要求和工作实际,构建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强化内部会计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因素带来的风险,确保信息客观、安全,并与相关职能部门逐步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六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相互分离,不得兼任。管理人员应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规范要求,明确操作人员的权限和操作程序,并以此实施岗位分工制衡控制。定期审查系统中的权限设置,避免授权不当。操作人员只能按照所授予的权限对系统进行相应操作,严格保密并经常更换密码,严禁超越权限或使用他人密码进入系统操作。 第三十七条总务处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升级和运行安全;定期备份和妥善保存财务数据;防止病毒入侵,保障信息安全。 第三十八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系统设置或数据信息,确因工作需要更改的,应先制订周密计划并严格记录。更改原因和性质要形成书面报告,经总务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更改时应与相关科室负责人一起完成,修改记录须打印并签字存档。 第八章 会计档案控制 第三十九条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年度结束后,会计人员对经手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及有关表册进行整理装订、立卷归档,移交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保管。电子会计档案应实行双备份和异地备份制度,对其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 第四十条近两年(含当年)的会计档案由财务处负责保管,此前的会计档案应按规定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四十一条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对外提供复印件和查阅会计档案应经财务处负责人同意。如需查阅已归档的会计档案必须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十二条会计人员调换岗位,必须办理会计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必须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第九章 评价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总务处应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学校审计部门对本制度实施进行监督,并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稽查和评价。 第四十四条学校接受上级审计、财政、物价、税收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和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财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十五条对在监督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财务会计人员交接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严格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持财务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会计法》及学校有关要求,结合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交接工作原则 交接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服从组织安排;及时、有效、完整地完成交接工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岗位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逐项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全面接管移交工作,并认真接办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过程中,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人员业务有违反会计制度、财经纪律等问题,应停止交接,接替人员应马上向主管领导报告。 接替人员到任开始接管移交人员会计岗位之时为会计交接基准时点。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适用范围 会计人员因调出学校、校内单位调动、财务处内岗位或工作分工调整、退休等原因,致使工作职责或承担的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时,均要进行交接工作。 三、交接工作时限 会计人员应在接到工作调整通知后,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上级主管部门选择适当实际派人来完成工作交接,并确保工作无缝链接。 四、交接工作内容 1.工作情况 包括本岗位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所负责工作的规划、计划等;所负责工作的进展情况、任期目标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等,特别是正在进行的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和资金使用等情况;所负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含历史遗留问题);未完成工作原因等(须附文字说明材料)。 2.资产情况 包括所负责工作范围内的资产情况、设备状况、银行账号设置(个人工作印章、印鉴)、经费及管理使用情况、债权债务状况、合同履行情况等;个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物、公款等(须附交接清单)。 3.文件档案资料 包括相关规章制度;有关工作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文件、重要请示报告,上级主管及有关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等文字资料;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 档案以及图书、 音像、图片等档案材料;人、财、物的各种统计数据、报表等数据资料(须附交接清单)。 4.对外联络情况 所负责工作涉及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兄弟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工作联系情况,以及相关联系人信息等(须附交接清单)。 5.业务流程交接 包括月末、年末的结账操作指南,每月固定的主要工作事项,核算信息系统使用指南,日常业务操作流程,定期需要进行税务申报、会计报表,岗位之间业务流程衔接事项等,保证各岗位之间前后工作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6.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五、交接工作方式 1. 离任、接任必须按照交接工作内容逐项进行交接,并如实填写《会计人员交接工作移交清册》,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并经移交双方清点完毕后进行签字确认。 2. 《会计人员交接工作移交清册》及所附材料一式三份,离任职工、接任职工、处办公室分别留存。 六、交接工作要求 1.每位会计人员均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交接工作。因没有进行交接,而导致工作延误或发生责任事故时,追究原负责此项工作的会计人员的责任。对发现未能履行会计责任,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出学校、校内单位调动时,没有完成交接工作的,不得办理调动手续。 3.单位配备的办公家具、设备,工作相关的文件、书籍以及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等,离任者一般不得带走。文件材料等经交接工作主持人同意,做好材料转移登记。 4.因工作需要调出财务处的会计人员,应通过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资产划转或移交,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正常工作秩序。 5.对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交接中发现问题的,及时将情况向上级组织和领导汇报。
汪沟镇中心小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第一条:实行定期分析,每年三、六、九、十二月为财务会计分析月份。主要分析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及生均数的完成情况。月末对各项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比例分析。 第二条:对应上级的各种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办理,有无擅自抬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项目。 第三条:各项支出是否按批准的预算计划执行,有无计划外开支,专项是否专款专用。 第四条:各项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学校规定,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计划规定的用途和项目,现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等情况。
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按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工作。 二、持证上岗(会计证、电算化合格证)并定期参加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技能。 三、根据上级要求,设立会计核算科目,建立帐册,设立总帐和明细帐、银行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 四、会计核算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不符合制度的收支或手续不全的凭证,要拒收或者退还重新更正。 五、对本单位的收入、支出进行全面的预测,按照收入收支情况,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并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执行。 六、对各类收入、支出要分清来龙去脉,正确归集到相关科目,定期向领导汇报学校财务执行情况。 七、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按规定进行核算,固定资产的购入、使用、报废清理手续完整,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八、对往来款项设立明细帐,及时清理,不长期挂帐,对应上缴的款项,不拖欠挪用,及时上缴。 九、做好年终决算工作,全部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口径一致,帐帐相符,编报及时,说明详实。 十、学校所有的收费项目按物价局规定办理,亮证收费,所有收费全部入帐,不设帐外帐。 十一、每学期末结清代办费,出具书面清单向学生家长公布。 十二、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等档案材料,定期立卷归档。 出纳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超过核定的限额及时解入银行,按规定设立现金日记帐。每天核对现金库存,做到日清月结,并编制记帐凭证,保证账款相符。 二、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包括凭证的名称、日期、内容、金额等。原始凭证不得涂改,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违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同时向领导报告。 三、按规定手续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对于收入现金必须开给交款人正式收据。银行提取现金,应写明用途,由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支付现金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四、办理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逐笔顺序登记银行日记帐。月度中了时,银行日记帐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余额相符。 五、不签空头支票,不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公款私存。遵守银行结算制度和现金保管制度,接受银行和上级单位的监督。 六、保守保险箱的秘密,保管好钥匙,确实保证保险柜安全无缺。
收费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为教育树立更好的形象,根据区教育体育局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学校成立规范收费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中层干部及各校校长、会计、出纳任成员。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收费工作会议。 二、学校的一切收费行为必须在以不违反去教育体育局相关教育收费工作文件精神的前提下,经校委会讨论,在学校收费领导小组的统一布置下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收费。 三、学校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平台上公示,做到亮证收费,严禁搭车收费。 四、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的监督。 五、学校的所有收费项目都必须纳入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代办费项目都应按照区教育和体育局的规定时间和标准进行收费。 七、学校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购买各类教辅材料。 八、各类收费由学生家长通过手机微信直接存入收费平台,班主任或教师代收的资金也要当天存入收费平台,不得坐收坐支。 九、伙房教师和学生伙食费缴入平台全部收齐后转入学校银行账户,由银行账户向外支出,严禁在平台上直接列支。 十、学校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做假账,不设帐外帐,所收取的各项款项应全部进账并解入银行。
校产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学校一切财产属国家所有,爱护公物人人有责。为使我校的校产能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效益,使校产管理能起到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作用,校产管理员需认真履行职责。 二、协助校长做好学校财产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财产设备管理的组织网络,明确每位教职工的校产管理责任。 三、拟定学校财产管理制度及相关措施,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实施校产管理的考核评比工作。 四加强学、校财产设备的现代化管理。学校全部财产和设备都列入电脑化管理。逐步形成完善的电脑管理模式。 五、定期检查学校财产设备的使用、保管等情况,做好校产添置的计划编制、调配、维修、赔偿等工作,加强对学校小产设备使用和保管工作的指导,注重提高小产设备使用效益。 六、定期与财务部门及专项管理员清查核对财产设备,做到账账相符、帐物相符。做好购进调出、报损报废和原始凭证手续。 七、督促对财产设备损坏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及时赔偿,并做好赔款收据的登记工作。 八、对专项保管工作的移交和接收给予指导和监督能够。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教职工借、还物品的手续。 九、负责学校财产设备管理和使用的宣传教育,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认真完成校长和科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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