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第十一中学校教师管理制度 | ||||||||||||||||||||||||
2024-05-2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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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条敬业爱岗,遵循教育规律,服从领导,勤恳工作。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三条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期初有工作计划,期终有专题总结。 第四条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热爱学生,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条努力建立“团结、进取、健康、向上”的人际氛围,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在勤奋中收获充实,在奉献中体验快乐,在集体中获取智慧,在团结中凝聚力量,在创新中追求理想。务必保持昂扬的工作热情,养成勤奋的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管理方法,发扬讲大局、比奉献、求高效、争一流的良好风尚。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教育。 第六条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尽可能地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含离退休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八条学校执行国家实行的教育职员制度。学校的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职员的正当权益。 第九条学校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酬金由学校自筹,聘请以一个学年为限。 第十条对取得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或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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