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半程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 ||||||||||||||||||||||||
2023-07-0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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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各项支出,严格开支范围及开支标 准,强化支出报销审核责任制度,建设节约型学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兰山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费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兰山区中小学幼儿园实际,特制定学校财务支出的报销办法、报销流程及报销具体要求等管理办法。 一、财务支出报销办法 (一)基本支出 1、办公用品及办公设备 (1)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报销时应提供发票、费用明细 、货物验收单 、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货物采购审批单。 (2)大宗办公用品(设备)报销时应提供发票、入库单、 费用明细、政府采购计划表 、货物采购审批单、合同复印件,达到固定资产核算标准的应附固定资产增加单。 2、水费、电费、电话费 报销时应提供相应的发票、费用明细及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 3、差旅费 (1)城市间交通费: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火车为硬席,高铁/动车为二等座 ;乘坐轮船为三等舱;乘坐飞机为经济舱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实报实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2)市内交通费:应按出差天数计算,包干使用,其中到外省及省内其他城市出差的最高不超过 80 元 /人·天;到市内县区出差的最高不超过 50 元 /人·天; 区内到经济开发区、义堂镇、枣园镇、半程镇,白沙埠镇出差的,交通费 30 元 /人·天;到李官镇、汪沟镇、方城镇出差的,交通费 40 元 /人·天。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 1 天计算,当天往返的按 1 天计算。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或单位租车出行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人员不得报销区内交通包干补助费。 (3)住宿费:教职工出差应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同性别的两位工作人员,应报销一个标准间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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